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企业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才发展成21世纪初的样子,即使是新兴的工业国家和地区也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我们刚刚开始进入市场经济,因此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当前必须防止一哄而上,把本来很好的事搞糟了。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即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各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搞好。
(二)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转机条例》和即将颁布的《监管条例》,把企业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落到实处。21世纪初重要的是企业要转变观念,克服对政府的依赖思想,树立竞争观念、效益观念,建立起约束激励机制。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特别是基础管理,包括质量、劳动、技术、销售、信息、财务、成本等管理。
(三)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要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但并不是把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都改组为公司。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硬性改为公司,或简单更换名称,搞翻牌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分类推进的主要思路可考虑:1、一部分企业仍要保持国有国营的形式。如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某些特定行业、特定产品的企业。其中有适合公司制经营的,按国家独资公司改组。2、条件具备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按一般的公司制改组。其中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实行国家控股。3、积极稳妥地发展一批以公有制经济成份为主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其内部形成多层次的大公司体制。4、国有小型企业也按现代企业制度加以规范,有的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搞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还可采取其他形式,如承包、租赁、拍卖等。5、城乡集体企业在产权界定清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加灵活的形式。
(四)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通过试点,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落到实处,使试点企业按规范进入公司制的运行轨道,起到示范作用,以此促进国有企业彻底转换经营机制,真正走向市场。
(五)加快现代企业制度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公司法》已经出台,但是面对全国现已存在的众多不规范的公司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相当一部分要改组为公司制的实际,必须抓紧制订与《公司法》相配套的法规。如《现有公司清理、变更和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与部门行为规则》、《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控股公司条例》、《国家购买与转让股份管理办法》等。还包括有关市场主体法律法规的制订,如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等。有关涉及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商事行为法、反垄断法,还有《破产法》实施细则等,都急需制订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