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介绍
宪法修改与社会进步

主讲教师:董和平

教师团队:共1

  • 董和平
学校: 青岛大学
开课院系: 法学院
专业大类: 法律大类
开课专业: 法律事务
学分: 0.2
课时: 3

此讲座中,从为什么选择这个话题开始讲起,讲述了我国宪法修改方式的变化,接着重点阐述了我国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每一条内容会对社会进步的作用。旨在让学生全面了解宪法修改与社会进步的关系。

教师团队

董和平

职称:教授、博导

单位:青岛大学

部门:法学院

董和平

董和平,男,1963年生,陕西省大荔县人,著名宪法学家,现为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乌克兰哈尔科夫大学兼职教授。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5年2月至5月,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高级研究学者;2008年1月至7月,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12年3月至9月,瑞典隆德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论著

《宪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执法效果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香港基本法概要》;《也论宪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的重构》、《比较宪法学的目的、对象和方法》、《宪法规范若干问题研究》、《关于宪政概念的再认识》、《论宪法的价值及其评价》、《论宪政评价》、《关于中国宪政改革的若干思考》、《理顺“党”“国”关系是中国宪政改革的关键》、《中国违宪审查制度设计的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加入WTO对中国宪政的影响》、《论我国执政党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宪政问题研究》、《民生关怀是中国宪政改革的现实基础》、《宪政建设要树立中国品牌》、《关于中国人权保障问题的若干思考》、《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成就和完善重点》、《中国宪政三十年:回顾与展望》、《宪法修改的基本经验与中国宪法的发展》,以及宪法教学法系列研究论文,等等。共计出版著作教材21部,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8篇,获国家级、省部级、校院级奖励24项。


宪法

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习近平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毛泽东在杭州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附图:毛泽东在杭州起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到达杭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草第一部宪法草案。他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

在杭州的3个多月时间里,宪法起草小组从起草宪法草案到一次又一次的修改,一共完成了4稿,并提交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修改。对于宪法草案的内容,毛泽东在《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进行了总结:一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二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发展国家的民主化;三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四是宪法草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五是宪法草案的结构和文字力求简明,字数连序言不足1万字。

第二部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第四部

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个部分,共4章138条。

修缮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参考教材


课程评价

教学资源
课程章节 | 文件类型   | 修改时间 | 大小 | 备注
1.1 宪法修改与社会进步(一)
视频
.flv
2014-10-27 88.03MB
1.2 宪法修改与社会进步(二)
视频
.flv
2014-10-27 142.49MB
1.3 宪法修改与社会进步(三)
视频
.flv
2014-10-27 89.12MB
1.4 宪法修改与社会进步(四)
视频
.flv
2014-10-27 86.61MB
1.5 宪法修改与社会进步(五)
视频
.flv
2014-10-27 85.32MB
1.6 宪法修改与社会进步(六)
视频
.flv
2014-10-27 89.7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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