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新闻媒体在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中,经常使用“不明真相的群众”这个字眼,一些职能部门的政策文件和“官方”发言中,也频频出现这个字眼。在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好像出现越来越多的“不明真相的群众”。
在群体性事件中,为何总是出现“不明真相的群众”?他们为什么要参与群体性事件?他们为什么“不明真相”?这些问题值得深思。从贵州瓮安、云南孟连、湖北石首等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大多数发生在相对贫困的县乡镇地区。
在这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事件总是开始于个别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介入不及时,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前者是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后者是群体性事件的催化剂。这两个方面,都与“不明真相的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这些群体性事件中受到伤害的群众,与“不明真相的群众”或是三亲六戚,或是远乡近邻,按照中国的文化传统,朋友有难相互帮忙是自然不过的事情。何况,这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平时受到的伤害也不少,在教育、就业、看病、住房等方面多多少少都遭到一些不公平的对待,由于正常诉求渠道的缺失,他们也在寻找发泄不满的机会。此外,基层一些职能部门和干部粗暴散漫的作风,对群众利益的不作为、乱作为,群众早已心怀痛恨。在个别落后的乡镇和农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十分紧张,一些党员干部已经从“亲人”变成了群众的“敌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正好给他们提供了表达不平、发泄怒火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