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样的概念
留样 指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二、留样的要求
①每批成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②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原料到货时的市场包装相同或模拟市售包装形式。固体辅料的留样可密封在聚乙烯袋中并且外用铝箔包装。液体样品必须依据其特性保存在合适容器中。易挥发和危险的液体样品可以不留样。所有存放留样的容器必须贴有规定的标签,标签的内容至少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批号、取样日期、储存条件、储存期限。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储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③每批成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成品的留样必须使用其商业包装,依据产品注册批准的储藏条件储存在相应的区域,留样应有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批号、取样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及留样的保存时间。成品留样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其中应规定目检观察的留样数量、频次、判定标准及有相应的记录。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成品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储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
④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
⑤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留样记录应包含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取样时间、失效日期、储存条件、储存地点、储存时间、留样人签名等内容。
⑥一般情况下,留样仅在有特殊目的时才能使用,例如调查投诉。如留样用于其他用途应经过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
三、物料的留样范围
1.物料与中间产品留样
物料、中间产品经质量控制实验室检验确认合格后,由质检员将规定数量的样品送留样室留样,并写明品种、批号、规格、数量、来源和留样日期等。留样观察员应按留样的不同要求,进行登记、保管。
物料(主要物料)为检验量的3倍,中间产品为检验量的2倍。物料、中间产品与成品质量出现异常,或质检员认为有必要时抽取留样检测。物料更换厂家、改变工艺,需每年做一次留样分析,并做好记录。留样观察期限为:物料留样观察时间至产品的有效期后一年。中间产品留样观察时间至产品放行。
留样的物料、中间产品供研究产品质量变化情况之用,任何人不得取用,必要时须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留样期满的样品,由留样观察员按质量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2.成品留样
成品由完成包装操作由指定的经授权的检验人员按抽样方案完成成品全检取样,按留样的规定要求和数量随机抽取样品。留样观察员应核对留样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按留样的贮存条件等不同要求,进行登记、保管。留样产品应按剂型、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妥善存放,排列整齐。并及时填写留样卡,建立登记台帐,做到收发有登记,卡、帐物相符。
每批成品留样数量为全检量的三倍;新产品投产前三批产品留样量为全检量的六倍。用作特殊研究的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增大留样数量。
在留样观察期限内,每季度检查物理外观一次,每年抽取相应的2~3批作全检;在每半年检查发现物理外观有异常变化时也要做全检。在留样观察期限内,发现留样产品质量有异常情况,留样观察员应填写质量变化通知单,立即向厂质监科负责人报告,质监科应及时与技术科分析原因,并作出处理。
凡有重大工艺改进或检测方法改变的产品,应视为新产品,应重新进行留样跟踪观察。
留样观察员负责检查留样观察室的温度、相对湿度,每天记录一次。留样观察员根据观察结果,详细填写留样观察记录(有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检测项目、数据、日期、结论等)。将留样观察结果、质量变化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做好分析报表,每月、季度书面小结一次,半年、年终总结一次,并及时报告质监科,并纳入质量档案。
四、留样观察期限
每批样品规定观察到有效期后一年,有科研需要的特殊品种,可延长留样时间, 积累资料。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在留样期间可根据质量变化程度,如无留样观察价值时报质量管理部门,中断观察并进行登记、清理。
五、留样期满处理
留样产品供观察、研究及摸索产品在贮存期间质量变化规律之用,任何人不得取用或赠送。必要时必须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方可取用留样样品。观察期满的留样产品,由留样观察员填写留样处理申请表,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处理。留样处理品,不得让病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