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稳定性考察 是指对在有效期内考察已上市成品的质量和部分待包装产品,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当待包装产品在完成包装前,或从生产厂运输到包装厂,还需要长期贮存时,应当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评估其对包装后产品稳定性的影响。此外,还应当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持续稳定性考察应当有考察方案,结果应当有报告。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尤其是稳定性试验设备或设施)应当按要求进行确认和维护。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检验方法依据;合格标准;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关键人员,尤其是质量受权人,应当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当持续稳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时,则相关各方之间应当有书面协议,且均应当保存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应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对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企业都应当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实施召回,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包括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并保存。应当定期审核总结报告。
持续稳定性考察是通过稳定性试验实现的,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
一、持续稳定性考察分类
持续稳定性考察分三类:①影响因素试验;②加速试验;③长期试验。
影响因素试验适用于原料药和制剂的考察,用一批原料药或一批制剂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适用于原料药与药物制剂,要求用三批供试品进行。
二、持续稳定性考察要求
1.供试品单批生产量要求
原料药供试品应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当于制剂稳定性实验所要求的批量,原料药合成工艺路线、方法、步骤应与大生产一致。特殊剂型、特殊品种所需数量、根据具体情况另定。
2.供试品的质量标准要求
供试品的质量标准应与各项基础研究及临床验证所使用的供试品质量标准一致。
3.包装要求
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所用供试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应与上市产品一致。
4.专属检查方法要求
研究药物稳定性,要采用专属性强、准确、精密、灵敏的药物分析方法与有关物质(含降解产物及其他变化所生成的产物)的检查方法,并对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药物稳定性结果的可靠性。在稳定性试验中,应重视有关物质的检查;
5.诚信要求
由于放大试验比规模生产数量要小,故申报者应承诺在获得批准后,从放大试验转入规模生产时,对最初通过生产验证的3批规模生产的产品仍需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稳定性试验。
三、持续稳定性考察细则
持稳定性考察分为原料药和药物制剂两个部分。
(一)原料药
1.影响因素试验
此项试验是在比加速试验更激烈的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探讨药物的固有稳定性、了解影响其稳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径与降解产物,为制剂生产工艺、包装、贮存条件与建立降解产物的分析方法提供科学依据。
(1)高温试验 开口置60℃温度下考察检测。若有明显变化则置40℃试验。
(2)高湿度试验 开口置恒湿25℃相对湿度90%±5%放置,若吸湿增重5%以上,则在相对湿度75%±5%条件下,同法进行试验。
(3)强光照射试验 开口置有适宜的光照装置内,于4500流明±500流明考察供试品的外观变化。
2.加速试验
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6个月。考察项目检测。
3.长期试验
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每3个月取样考察检测,12个月以后仍需要继续考察。将结果与0个月比较,以确定药物的有效期。
长期试验采用的温度25℃±2℃、相对湿度为60%±10%,是根据国际气候带而定。
(二)药物制剂
与原料药相似,可参照原料药,或参阅《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