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文明的内涵
    • 1.1 文明的概念
    • 1.2 文明是一种价值尺度
    • 1.3 “不报此仇誓不为人”吗?
    • 1.4 人的能力的提高
    • 1.5 文字的出现对社会的影响
    • 1.6 社会的发展
    • 1.7 文明的形式要素
    • 1.8 宗教与文明的关系
  • 2 西方文明概说
    • 2.1 西方文明
    • 2.2 中华文明遭遇文明危机
    • 2.3 西方文明的形成与历史发展
    • 2.4 希腊的古典文明时期
    • 2.5 西方文明的亚文明
    • 2.6 西方文明的核心与边缘
    • 2.7 西方文明的特征
    • 2.8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西方文明特征
    • 2.9 从比较文化角度看西方文明特征
  • 3 西方音乐专识
    • 3.1 打开听觉 玩转风格
    • 3.2 风格定位
    • 3.3 风格构成
    • 3.4 风格分期
  • 4 西方音乐总体风格变迁
    • 4.1 西方音乐总体风格变迁
    • 4.2 中世纪音乐
    • 4.3 文艺复兴
    • 4.4 意大利歌剧中的悲歌风格
    • 4.5 贝多芬、莫扎特
    • 4.6 浪漫主义音乐
  • 5 儒家、道家与日神、酒神——中国与西方文明的结构性比较
    • 5.1 酒神崇拜
    • 5.2 日神崇拜
    • 5.3 俄狄浦斯
    • 5.4 道家和儒家
    • 5.5 儒家和日神的关系
    • 5.6 西方民族心理结构
    • 5.7 西方体育精神
    • 5.8 中西方对体育的不同理解
    • 5.9 科学和阿波罗
    • 5.10 宗教和科学的关系
    • 5.11 道家与体育
    • 5.12 儒家与科学
    • 5.13 泛科学精神的艺术
    • 5.14 泛体育精神思潮的西式大片
    • 5.15 界于感性与理性的中间文明——艺术
    • 5.16 民族文化结构
    • 5.17 民族心理结构
    • 5.18 民族心理结构的区别
    • 5.19 民族社会结构
    • 5.20 民族社会结构之社会契约论
    • 5.21 儒家思想
    • 5.22 民族文化心理社会结构的区别
  • 6 西方政治文明
    • 6.1 民国时期的西方科技
    • 6.2 西方文明对中国的影响
    • 6.3 个人主义:形成与演变
    • 6.4 个人主义——西方政治文明的精髓
    • 6.5 个人主义的表现
    • 6.6 民主——西方的传统
      • 6.6.1 古希腊的城邦民主(直接民主)
      • 6.6.2 古罗马的共和制度
      • 6.6.3 中世纪的代议制民主(间接民主)
      • 6.6.4 现代民主
    • 6.7 宪政——西方文明所独有的政治现象
      • 6.7.1 宪政的内涵与渊源
      • 6.7.2 基督教对于现代政治文明的贡献
      • 6.7.3 宪政的政治心理基础和理论预设
      • 6.7.4 二元政治观与二元权利体系
    • 6.8 自由
    • 6.9 平等
    • 6.10 多元主义
  • 7 中国与西方建筑的古代、现代、后现代特征
    • 7.1 建筑是人类古老的艺术形式
    • 7.2 古代建筑的材料的特点
    • 7.3 古代建筑的材料的特点二
    • 7.4 材质的特点
      • 7.4.1 西方建筑以石头为主
      • 7.4.2 中国的宗教建筑
    • 7.5 西方建筑的“基本元素”
    • 7.6 西方建筑的“主要类型”
    • 7.7 希腊式建筑文化内涵
    • 7.8 罗马式建筑的文化
    • 7.9 西方建筑
    • 7.10 中国建筑
    • 7.11 现代建筑
    • 7.12 后现代建筑
  • 8 西方宗教与西方文明
    • 8.1 宗教
    • 8.2 希伯来传统
    • 8.3 佛教
    • 8.4 希腊哲学
    • 8.5 希伯来宗教
    • 8.6 因信称义
    • 8.7 德国宗教
    • 8.8 美国的宗教价值
    • 8.9 美国宗教改革
    • 8.10 美国宗教形成
    • 8.11 美德宗教总述
  • 9 西方私法文明
    • 9.1 对“西方”的界定——从法律传统的视角
    • 9.2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9.3 当代西方法律文明的两个范本
    • 9.4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基本差异
    • 9.5 西方私法文明的价值基础
    • 9.6 西方法律传统的要素
    • 9.7 罗马法的法律渊源
  • 10 西方公法文明
    • 10.1 如何判断中国化学者研究西方问题的学术水准
    • 10.2 什么是西方公法文明的核心
    • 10.3 为什么宪政是西方公法文明的一个核心
      • 10.3.1 宪政表达了中西方对人的不同看法
      • 10.3.2 宪政表达了一种道德伦理
      • 10.3.3 道德伦理、宪法惯例的结合——宪德
  • 11 西方公共艺术及其文化精神
    • 11.1 公共艺术的特性
    • 11.2 公共艺术中的人物雕塑
    • 11.3 城市公共艺术与公共环境
    • 11.4 公共艺术中赋予音乐精神
    • 11.5 公共艺术引导大众视觉
    • 11.6 艺术形式的夸张化
    • 11.7 纪念性公共艺术的表现形式
    • 11.8 大学内的公共雕塑
民族社会结构之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

     主要思想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内容概要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劳修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