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方”的界定——从法律传统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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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法律传统”
●“法律”表现形式上的差异
罗马法(民法)传统与英国法(普通法)传统
差异是法律史的结果,而非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历史造成
● “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国的制定法或判例法
● 实际运作的“法”包括且不限于:
法律制度与诉讼程序
法律的价值
法律概念与思想方式
法律规范
● 正是在此广义之“法”的意义上,“西方法律”这一表达才能够成立
西方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
● 法律制度的自治性
法律从宗教、政治、道德中被区分出来
● 法律职业与法律学问
二者之间的互动,共同促进法的演进
● 法律传承与有机成长的观念
通过对过去的重新解释,以满足当时和未来的需要
● 法律至上的观念
法律高于政治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