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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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恰恰是西方法律文明的一个显著特点。
当代的区分标准:
利益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隶属说(隶属关系与平等关系)
主体说(公权力主体与私主体)

古代罗马法学的区分
乌尔比安:这一研究的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帕比尼安:公法不得为私人协议所修改
帕比尼安:公法不得为私人协议所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