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法律文明的两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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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民法)法系:
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
法律是成文的,是由三权分立体制下立法机构西贡制定并颁布的由司法机构加以实施。
传播方式有:殖民统治与其他国家的自主学习
普通(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其法律体系尤其就私法民法而言,可以说是一个法官执法。它是法官作为一个法律职业阶层,不断地通过一代代人的积累,创造的一个非成文的法律体系。
传播:只通过殖民统治的途径。
基本差异
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技术上,而非精神气质上 成文(法典化)、不成文(遵循先例)
法律传统上的差异罗马法重要性上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