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文明的内涵
    • 1.1 文明的概念
    • 1.2 文明是一种价值尺度
    • 1.3 “不报此仇誓不为人”吗?
    • 1.4 人的能力的提高
    • 1.5 文字的出现对社会的影响
    • 1.6 社会的发展
    • 1.7 文明的形式要素
    • 1.8 宗教与文明的关系
  • 2 西方文明概说
    • 2.1 西方文明
    • 2.2 中华文明遭遇文明危机
    • 2.3 西方文明的形成与历史发展
    • 2.4 希腊的古典文明时期
    • 2.5 西方文明的亚文明
    • 2.6 西方文明的核心与边缘
    • 2.7 西方文明的特征
    • 2.8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西方文明特征
    • 2.9 从比较文化角度看西方文明特征
  • 3 西方音乐专识
    • 3.1 打开听觉 玩转风格
    • 3.2 风格定位
    • 3.3 风格构成
    • 3.4 风格分期
  • 4 西方音乐总体风格变迁
    • 4.1 西方音乐总体风格变迁
    • 4.2 中世纪音乐
    • 4.3 文艺复兴
    • 4.4 意大利歌剧中的悲歌风格
    • 4.5 贝多芬、莫扎特
    • 4.6 浪漫主义音乐
  • 5 儒家、道家与日神、酒神——中国与西方文明的结构性比较
    • 5.1 酒神崇拜
    • 5.2 日神崇拜
    • 5.3 俄狄浦斯
    • 5.4 道家和儒家
    • 5.5 儒家和日神的关系
    • 5.6 西方民族心理结构
    • 5.7 西方体育精神
    • 5.8 中西方对体育的不同理解
    • 5.9 科学和阿波罗
    • 5.10 宗教和科学的关系
    • 5.11 道家与体育
    • 5.12 儒家与科学
    • 5.13 泛科学精神的艺术
    • 5.14 泛体育精神思潮的西式大片
    • 5.15 界于感性与理性的中间文明——艺术
    • 5.16 民族文化结构
    • 5.17 民族心理结构
    • 5.18 民族心理结构的区别
    • 5.19 民族社会结构
    • 5.20 民族社会结构之社会契约论
    • 5.21 儒家思想
    • 5.22 民族文化心理社会结构的区别
  • 6 西方政治文明
    • 6.1 民国时期的西方科技
    • 6.2 西方文明对中国的影响
    • 6.3 个人主义:形成与演变
    • 6.4 个人主义——西方政治文明的精髓
    • 6.5 个人主义的表现
    • 6.6 民主——西方的传统
      • 6.6.1 古希腊的城邦民主(直接民主)
      • 6.6.2 古罗马的共和制度
      • 6.6.3 中世纪的代议制民主(间接民主)
      • 6.6.4 现代民主
    • 6.7 宪政——西方文明所独有的政治现象
      • 6.7.1 宪政的内涵与渊源
      • 6.7.2 基督教对于现代政治文明的贡献
      • 6.7.3 宪政的政治心理基础和理论预设
      • 6.7.4 二元政治观与二元权利体系
    • 6.8 自由
    • 6.9 平等
    • 6.10 多元主义
  • 7 中国与西方建筑的古代、现代、后现代特征
    • 7.1 建筑是人类古老的艺术形式
    • 7.2 古代建筑的材料的特点
    • 7.3 古代建筑的材料的特点二
    • 7.4 材质的特点
      • 7.4.1 西方建筑以石头为主
      • 7.4.2 中国的宗教建筑
    • 7.5 西方建筑的“基本元素”
    • 7.6 西方建筑的“主要类型”
    • 7.7 希腊式建筑文化内涵
    • 7.8 罗马式建筑的文化
    • 7.9 西方建筑
    • 7.10 中国建筑
    • 7.11 现代建筑
    • 7.12 后现代建筑
  • 8 西方宗教与西方文明
    • 8.1 宗教
    • 8.2 希伯来传统
    • 8.3 佛教
    • 8.4 希腊哲学
    • 8.5 希伯来宗教
    • 8.6 因信称义
    • 8.7 德国宗教
    • 8.8 美国的宗教价值
    • 8.9 美国宗教改革
    • 8.10 美国宗教形成
    • 8.11 美德宗教总述
  • 9 西方私法文明
    • 9.1 对“西方”的界定——从法律传统的视角
    • 9.2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9.3 当代西方法律文明的两个范本
    • 9.4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基本差异
    • 9.5 西方私法文明的价值基础
    • 9.6 西方法律传统的要素
    • 9.7 罗马法的法律渊源
  • 10 西方公法文明
    • 10.1 如何判断中国化学者研究西方问题的学术水准
    • 10.2 什么是西方公法文明的核心
    • 10.3 为什么宪政是西方公法文明的一个核心
      • 10.3.1 宪政表达了中西方对人的不同看法
      • 10.3.2 宪政表达了一种道德伦理
      • 10.3.3 道德伦理、宪法惯例的结合——宪德
  • 11 西方公共艺术及其文化精神
    • 11.1 公共艺术的特性
    • 11.2 公共艺术中的人物雕塑
    • 11.3 城市公共艺术与公共环境
    • 11.4 公共艺术中赋予音乐精神
    • 11.5 公共艺术引导大众视觉
    • 11.6 艺术形式的夸张化
    • 11.7 纪念性公共艺术的表现形式
    • 11.8 大学内的公共雕塑
罗马法的法律渊源

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浅谈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含之广、立法水平之深对现今法律社会仍有重要影响,当今大陆法系即是自文艺复兴前后“罗马法复兴”而来,另外普通法系的始创英国自十二世纪以来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其契约关系等也来自罗马法原则,因此探究罗马法渊源对于研究当今社会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必要。  

一.罗马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特点 

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与其所在的历史经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罗马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由此,罗马法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在人、物、诉讼等私法方面,其公法的发达程度较其私法逊色。同时,由于对外武力和海外贸易的发展,为了对其征服地的管理和对外的贸易,相应产生了万国法,这也就是后来国际法的雏形。总之,罗马法与同时期的其他地区法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一)神意性微弱人意性强;(二)实践性强;(三)私法为核心。本文主要探究私法角度的法律渊源。  

二.罗马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也即法的制定形式,罗马法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四大部分:自然法(习惯法)、制定法、执政官告示和法学家解释。  

(一) 习惯法(自然法) 

罗马法的产生是由罗马部落的产生而开始的,最初罗马是由七个王相继执政也即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该时期主要的矛盾是阶级分化和财产不平等产生的平民和贵族之间的斗争,法律关系也即是为了调节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度的矛盾,同时涉及宗教仪式和氏族习惯如祭祀家长权等。罗马第六代王对原有的根据血缘关系而调节的财产和户口关系进行了改革,同时确立的新的权力和义务。相传他还颁布过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但没有真实文献可据。因此该时期主要渊源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二) 制定法 

狭义的制定法通常是指立法者或者立法机构颁布的一般法律,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同时存在三个名义上的立法机构:百人团民会议、部落民众会议和平民议会。上诉三个民众会议所制定的规制都属于“法律(lex)”,同时元老院的决议和帝国时期皇帝的谕令也属于罗马制定法的渊源。 

民众会议的规制 

罗马共和国建立初期,法律主要由贵族执政官掌握,平民甚至不能允许了解法律,后来在与贵族阶级的斗争之后平民与贵族妥协,成立了平民组成的委员会起草了《十二表法》,也就是常说的“十二铜表法”。《十二表法》在继承了习惯法一些内容,规范了当时社会机会的方方面面,这也是罗马的第一步成文法,虽然原迹在后来由于高卢人焚烧罗马导致焚毁,但是自公布之后一千年罗马统治者都没有明文废止,可见其对罗马法的影响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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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院决议 

元老院在共和国宪政时期在形式上并没有立法权,它只能向执法官提出建议,但是它随着民众会议的衰落逐渐取得了重要地位,在公元2世纪中期,元老院的决议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但是在后期随着帝国时期的来临,元老院作为法的实质性渊源逐渐消失,在现在甚至它的提议形式都不见了。 

皇帝谕令 

皇帝谕令成为法律渊源主要出现在帝国时期,谕令分为四种:(1)敕谕,对全国发布的关于公法和私法方面的各种命令;(2)敕裁,对裁决案件而发布的命令;(3)敕示,对官吏训示的命令;(4)敕答,对官吏和民间所询问的法律事由的批示。后来皇帝把它们编纂成汇编和法典(codex)以便查阅,在帝国后期,随着专制和集权的加强,皇帝敕令基本上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  

(三) 执法官告示 

共和国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许多前世设立的法律已不能适应当时,而当时的罗马整个国家忙于战争无暇制定新法,因此罗马的高级官吏和长官通过发布告示的方式推动新的救济手段来弥补法律的不足。告示一般分为四类:“一般告示”、“临时告示”、“传袭告示”和“新告示”,这里将不再对此四种告示加以区分,总之它提供了一种新的诉讼程式(formula)。由于罗马的裁定官(执法官)分为外事与内事两种,所以普通的国内法律与涉及各行省的诉讼案件都有记载,同时对于贵族营造司,即管理城市公共事务部门的告示,由于仅限于买卖契约和牲畜责任等的特别规定,因此执法官最重要的告示集中在内外裁定官上。  

(四) 法学家的解释 

现在的法学家与罗马的法学家有着明显的差别,罗马法学家一般来自一些大的家族,他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专业人士,不接受报酬,法律工作只当作他们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在共和国末期,法学家们通常会告诉裁定官如何拟定告示,并且帮助审判员进行审判,但是他们的身份只是顾问而不是具体的实践者。在帝国时期,法学家对法律的解答权的权威性达到了顶峰,皇帝甚至会授予法学家解答的特权,在案件审理中遇到困难时,法学家的意见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后期法学家们编纂了许多法学著作,主要关于告示的评论与解释,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这成为当时法律学校的教科书,其对后世的影响可想而知,因此法学家的解释是罗马后期重要的法律渊源。 

在《罗马法精神》中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罗马法的体例与精髓,西班牙、德国、俄罗斯和中国等国在制定本国法律的时候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可见研究好罗马法对于学习大陆法系法律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