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量weight
★个数number
★长度length
★面积area
★体积-容积volume /capacity
(1)毛重(GROSS WEIGHT)
(2)净重(NET WEIGHT)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商品净重*(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尺寸商品
(5)法定重量(净重+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内包装)
净净重(法定重量-内包装-其他包含杂物)海关征税
公制、美、英、国际单位制
应注意不同的度量衡下,运用不同的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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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FOB大连。但在签定合同时,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能否答应? 分析:只能答应外商要求长吨交货。虽然在洽谈时是2000公吨,但在合同中并未具体规定使用哪种度量衡,只笼统规定2000吨,而不同的度量衡制度所代表的量是不同的。这让外商有机可乘。我方应接受的教训是: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明计量单位并明确度量衡制度。
★数量条款规定了,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
★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1)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
买方决定at buy’s option
承运人决定at carrier/ship’s option
数量有机动幅度,即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X%
(2)约量(ABOUT OR CIRCA OR APPROXIMATE):
《UCP600》规定,不超过10%。
有关规定(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2、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如以“约”、“近似”等词语来表示数量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则须由双方就这种约量作出必要的约定,否则,极易引起纠纷。
(3)多交和少交部分的价格计算:
★按合同价格,多交多收,少交少收

★按装运日市场价格,多交或少交部分


某出口公司与国外的买方订了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24罐×100克/箱”,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消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么做,为什么? 分析:买方有权这么做。本案中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为每罐100克,而卖方却交付的是每罐200克,与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明显不符,违反合同中的品质规定。尽管卖方交付给买方的罐头重量高出一倍,对于买方来说,也并非好事。如果此规格的罐头不适销,还会给买方带来损失。另外,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到行政当局质询,甚至被怀疑有逃避进口管制、偷税等行为而追究责任,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分析:根据CISG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例中,我方对外商多交的30万公吨,可以拒收也可以全部收下,还可以只收下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我方收取多交小麦的全部或一部分,要按每公吨100美元付款。 200+20+10 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无权拒收全部小麦。CISG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满前补交,但不得使卖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外商只比合同规定少交20万公吨,我方可以要求外商在交货期内补交,没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如在补交期间,外商给我方带来不合理的开支,我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 同年5月,此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合同签定后,俄罗斯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按合同规定,卖方最多可交515公吨,最少交485公吨,增减部分按合同计价,如在交货前市价上涨,少交对卖方有利,如交货前市价下降,多交对卖方有利。我方最多可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根据《UCP600》规定:对合同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散装货,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取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在本案例中,小麦是散装货,数量可有5%的增减,即卖方交货数量可在950-1050公吨,但信用证金额只有100000美元,因此,卖方最多也只能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
互联网电子商务时代,对于数量计算有哪些影响? 举例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