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包装方式分(单件运输包装、集合运输包装)箱、桶、袋、包
★按包装造型分
★按包装材料分
★按包装质地分
★按包装程度分
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袋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有英文贴头。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认赔。问我方受损原因是什么? 分析:本案例中,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1、擅自更换包装材料,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而我公司擅自改用纸袋包装代替;2、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贴头,合同规定每件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我公司只使用英文贴头。根据CISG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公司违反了此规定,应给予外商赔偿。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唛头
重量体积标志:GROSS WEIGHT、NET WEIGHT、MEASUREMENT
产地标志:MADE IN CHINA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出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如买方同意改证,卖方应坚持在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后再对外发货;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所花费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切记,在收到信用证发现与合同不符后,不要做出既不通知买方要求其改证也不重新更换包装而自行按原唛头出口的错误行为。
(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3)警示性标志(warning mark)






挂式、堆叠、便携、一次用量、易开、喷雾、配套、礼品
印刷、粘贴、标签、吊牌
条形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形码技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相比,条形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实现“即时数据输入”。
★可靠性高:键盘 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出错率 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形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采集信息量大:利用传统的一维条形码一次可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形码更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一定的自动纠错能力。
★灵活实用:条形码标识既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 识别设备 组成一个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接起来实现自动化管理。
★另外,条形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材料没有特殊 要求,识别设备操作 容易,不需要特殊培训,且设备也相对便宜。
★成本非常低。在零售业领域,因为条码是印刷在商品包装上的,所以其成本几乎为‘零’。


(一)定牌
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由于版权问题,要在合同中注明责任由对方承担。
(二)无牌
商品/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品牌
(三)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商品和内外包装不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和定牌中性

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公司洽谈进口中国“永久”自行车100辆,采用定牌生产,但要求我方改用“箭”牌商标,但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能接受?处理时要注意什么? 分析:我方不应接受。因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采用定牌生产时,除非另有约定,在我国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需标明“中国制造”字样。在处理此项业务中,应认真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以防上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 卖方此时才意识到C.K.D.是指COMPLETELY KNOCKED 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 评析: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


数字化贸易对于标的包装的影响有哪些变化? 电子商务:电子化网络进行商务交易。 数字化贸易:交易、分析、搜寻、预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