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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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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FR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进口国港口
(1)卖方的责任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办理出口手续
★租船订舱,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将货物装船,迅速发出装船通知
★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
(2)卖方的费用
装船前的一切费用、装船费用、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支付保险费。
(3)卖方的风险
与FOB一样
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前的一切风险(实际业务中以取得清洁提单为界)
(1)买方的责任
★接受货运单据,支付货款
★办理进口手续,收取货物
(2)买方的费用
交货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
(3)买方的风险
装运港货物被交到船上以后的一切风险
(1)保险问题
保险险别:
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卖方只可投保《协会货物条款》(ICC)或类似条款中最低的保险险别
保险金额:
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最少应按货价另加10%
(2)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班轮运输——运费中包含装卸费用,卖方承担
大宗货物程租船运输——
★合同中明确规定
Unloading Charges 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

(2)买方承担
CIF Ex Ship’s Hold New York 舱底交货
(3)卖方租船订舱的问题
充分通知原则
额外租船要求
(4)装运合同:装运=交货≠到货
(5)单据买卖的问题
象征性交货:一手交单一手交钱
风险转移在装运港,无法保证货物达到或到货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分析:
我方不能答应。
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同英国某进口商签定一份CIF合同,出口轻工业产品。合同规定:1、装运期为10月由上海港运往英国某港;2、卖方应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此期限到达,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应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买方。
合同签定后,出口公司就此合同性质展开争论。一方认为,该合同仍属CIF合同,应按CIF术语性质履行。另一方认为,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改变了CIF的性质,该合同不应认为是象征性交货的CIF合同。问,这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
分析:
不是。
1、根据《2010通则》,CIF为象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