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学习须知
    • 1.1 从这里开始学习
    • 1.2 课程与教师介绍
    • 1.3 教学安排与重点
    • 1.4 教学目标与要求
    • 1.5 教材和参考资料
    • 1.6 计算机应用与软件基础
    • 1.7 考核方式与标准
    • 1.8 课堂纪律与规则
    • 1.9 学习原则与目标
  • 2 导论(面授)
    • 2.1 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
    • 2.2 出口合同的履行
    • 2.3 进口贸易
    • 2.4 贸易与金融的关系
    • 2.5 单元学习要求
  • 3 第一模块 贸易标的(视频+面授)
    • 3.1 知识点1 品名
    • 3.2 知识点2 品质
    • 3.3 知识点3 数量
    • 3.4 知识点4 包装
    • 3.5 单元学习要求
  • 4 第二模块 贸易价格(视频+面授)
    • 4.1 知识点5 CIF
    • 4.2 知识点6 FOB买卖方义务
    • 4.3 知识点7  FOB术语中注意问题
    • 4.4 知识点8 货放船上的三个贸易术语
    • 4.5 知识点9 货交承运人的三个贸易术语
    • 4.6 知识点10 其他五个贸易术语
    • 4.7 知识点11 价格条款与成本
    • 4.8 单元学习要求
  • 5 第三模块 贸易交付(视频+面授)
    • 5.1 知识点12交付的时间与地点
    • 5.2 知识点13 分批装运
    • 5.3 知识点14 转运
    • 5.4 知识点15 海洋运输
    • 5.5 其他运输方式
    • 5.6 单元学习要求
  • 6 第四模块 贸易保险
    • 6.1 知识点16 保险的原则
    • 6.2 知识点17 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 6.3 知识点18 险别
    • 6.4 知识点19 运输保险实务
    • 6.5 单元学习要求
  • 7 第五模块 贸易结算(视频+面授)
    • 7.1 知识点20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 7.2 知识点21 汇付
    • 7.3 知识点22 托收
    • 7.4 知识点23 商业信用证
    • 7.5 知识点24 其他贸易结算方式
    • 7.6 单元学习要求
  • 8 第六模块 贸易融资(面授)
    • 8.1 传统的贸易融资
    • 8.2 供应链金融
    • 8.3 电子商务与类金融业务
    • 8.4 单元学习要求
  • 9 第六模块 贸易金融(面授)
    • 9.1 大宗商品贸易及其融资
    • 9.2 融资租赁
    • 9.3 航运金融
    • 9.4 单元学习要求
  • 10 贸易实物案例讨论
    • 10.1 嘉特保温科技
    • 10.2 七星电商
知识点5 CIF
  • 1 CIF
  • 2 CFR






1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进口国港口


卖方的义务

1)卖方的责任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办理出口手续

租船订舱,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将货物装船,迅速发出装船通知

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

(2)卖方的费用

装船前的一切费用、装船费用、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支付保险费。

(3)卖方的风险

与FOB一样

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前的一切风险(实际业务中以取得清洁提单为界)



买方的义务

1)买方的责任

接受货运单据,支付货款

办理进口手续,收取货物

(2)买方的费用

交货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

(3)买方的风险

装运港货物被交到船上以后的一切风险


采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问题

保险险别:

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卖方只可投保《协会货物条款》(ICC)或类似条款中最低的保险险别

保险金额:

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最少应按货价另加10%

(2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班轮运输——运费中包含装卸费用,卖方承担

大宗货物程租船运输——

合同中明确规定

Unloading Charges 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


2
CIF的变形

(2)买方承担

CIF Ex Ship’s Hold New York 舱底交货

(3)卖方租船订舱的问题

充分通知原则

额外租船要求

(4)装运合同:装运=交货≠到货

(5)单据买卖的问题

象征性交货:一手交单一手交钱

风险转移在装运港,无法保证货物达到或到货

案例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分析:

我方不能答应。

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案例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同英国某进口商签定一份CIF合同,出口轻工业产品。合同规定:1、装运期为10月由上海港运往英国某港;2、卖方应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此期限到达,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应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买方。

合同签定后,出口公司就此合同性质展开争论。一方认为,该合同仍属CIF合同,应按CIF术语性质履行。另一方认为,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改变了CIF的性质,该合同不应认为是象征性交货的CIF合同。问,这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

分析:

不是。

1、根据《2010通则》,CIF为象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课后思考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