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次(运输工具、路线、目的地)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关分批装运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或分批支款。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或分批支款。
2.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运输单据注明装运日期及装运地不同,只要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一个批次:三个相同
3.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贸易。总数量为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公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两批装运。460公吨于9月15日前至伦敦,380公吨于10月15日前至利物浦。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在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仪付,但单据寄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即装运港和分批装运不符信用证规定。 分析: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粮油进出口公司违反了装运港和分批装运的问题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本案的关键是装运港和分批装运问题,也是装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之一。 有一份信用证规定:数量为6000公吨,1-6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公吨。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在1月-3月每月装运1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4月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船只紧张,第四批货物延迟至5月2日才装船运出。 当受益人凭5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仪付时,遭银行拒付。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数量为6000公吨,1-6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公吨。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四批货物没有在4月装运出口,延迟至5月才装船运出。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因此,卖方如有一次未按规定的期限装运,以后再装便告无效,银行亦将拒绝议付。
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的不同的装船日期。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什么是分批装运?如何判断?
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双方而言有何利弊?
按照一般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如何理解分批装运的规定?
未做规定,又如何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