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海上风险与险别
一、风险与损失
(1)风险的种类
国际贸易货物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海上自然风险或称海难;二是外来风险。风险的不同,受损程度不同,保险的责任范围也不同。
(2)损失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受损失的种类可分两类:一是海上风险损失;另一是外来风险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划分为:
a.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损。全损又分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b.部分损失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部分损失按其性质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成立的三个条件。
二、海上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
(1)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CIC.),目前使用的是1981年修订本,包括“海洋、陆上、航空、邮包”货物保险条款,以及“冷藏、桐油”保险条款。
(2)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别。
a.平安险(FPA),承担的责任范围。
b.水渍险(WPA),承担的责任范围。
c.一切险(All risks),承担的责任范围。
(3)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伦敦保险协会制订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简称(I.C.C)条款。I.C.C条款也分三种险别。还有协会战争险条款,协会一般险条款。
第二、 陆上运输保险、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保险
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承担的责任范围: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保险责任期限。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飞机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范围、责任起讫、保险期限。
三、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邮包运输途中货物受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和外来业原因等。
邮包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邮包货物保险责任范围,责任起讫,责任期限等。
第六、 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做法
一、保险手续
我国对进口货物,一般以带保险的FOB或CFR价格条件成交,因此保险手续分:
(1)出口货物的投保由出口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
(2)进口货物的投保。为简化手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各进口公司签有预约保险合同,进口货物由保险公司自动承保。
(3)批单手续。批单手续是保险公司出立保险单后,投保人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保险条件者,应向保险公司提出批改申请。保险公司接受申请,按申请内容,出立批单,并对更改内容负责。
二、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承担证明,也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一种契约。它具体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使用的保险单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保险凭证、预约保险单。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
进出口货物保险有两种方法:一是逐笔投保;二是预约投保。
(1)出口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出口货物一般按CIF价值加减10%投保。例如,外商要求加保超过10%时,也可接受,其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CIF价值×110%×(投保加成)
保险费=CIF价格×110%×保险费率
(2)进口方面: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以FOB成交的进口货物保险
保险金额=货物(FOB)×(1-运费率)/1-保险费率
以CFR成交的进口货物保险
保险金额=货价(CFR价)/(1-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第三、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出口货物保险条款可分为:
一、海运货物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CIF成交,保险条款:“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为准”。如果FOB或CFR价格成交,可规定保险:“由买方办理保险”。
二、陆运保险条款
三、空运保险条款
四、邮包运输保险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