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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题讨论
第三节 初步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一、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起来,这是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最主要的标志。
1952年,各种经济成分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分别是:国营经济19.1%,合作社经济1.5%,公私合营经济0.7%,个体经济71.8%,资本主义经济6.9%。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合计为78.7%,占到国民收入的绝大部分。到1956年,各种经济成分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分别是:国营经济32.2%,合作社经济53.4%,公私合营经济7.3%,个体经济7.1%,资本主义经济接近于零。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公私合营经济合计为92.9%,占到了国民收入的绝大多数。这标志着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中国建立起来。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原则。1956年6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关于工资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的通知》等文件,提出实行统一的工资政策,建立起比较统一的合理的工资制度,并根据技术、行业、职务、地区等要素确定工资标准。同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提出,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工作中,必须坚持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选择这样的经济体制,既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在要求,又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国内外形势。从1949年到1954年,我国先后成立了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编制五年计划纲要草案的工作小组等。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同年8月,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计划工作会议。1954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53页。)这表明,计划经济体制已成为我国法定的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使人民民主政权获得了自己的牢固的经济基础。这是人民民主政权得以长期坚持、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的最大优越性,是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如果离开了占主体地位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国家不掌握主要的经济命脉,没有可供调动的战略物资和其他物质条件,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还应当看到,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中国的经济才能得到持续发展,社会政治局面才能保持稳定,广大群众才能安居乐业、过上幸福富裕的生活。
二、确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在有系统地推进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人民民主政治建设也在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50—451页。)宪法还确立了国家体制的格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推举毛泽东为全国政协名誉主席,选举周恩来为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大会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规定,人民政协“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07页。)从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特点,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重大创造。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宪法将民族自治地方规范为自治区、白治州、白治县三级,县以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民族乡。继内蒙古自治区成立(1947年5月)之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和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先后成立。这表明,新中国能够用彻底的民主主义和民族平等的精神来解决民族问题,建立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团结合作。各民族都必须加强和巩固祖国的统一,必须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为建设祖国而共同努力。同时,国家又必须保证各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行使其自治权,帮助每一个民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使其在经济上、文化上都得到迅速发展。
党积极探索和建立了新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新中国成立伊始,农村保甲制度取缔后,许多农民自发组建了农民协会。随着互助合作的开展,农民协会逐渐被互助组、合作社这一农村新的组织形式代替。为了统一和规范城市居民组织,1954年12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名称、性质、主要任务和组织结构,促进了居民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建立和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相应的经济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政治保障。
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的伟大意义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为中国发展富强、中国人民生活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实现了中华民族由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富强的伟大飞跃。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极大地提高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开辟了广阔道路。农业和手工业由个体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私营工商业由资本主义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这就使社会生产力从旧的生产关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巩固和扩大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独特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国家大规模工业化建设顺利开启,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取得比资本主义更快的现代化发展速度、更高的劳动生产率铺平了道路,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人民管理国家的最好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巩固了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历史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而且把实际生活中已经发生的重大社会变革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反映了过渡时期国家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全国人民通过实践形成的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意愿。这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良好开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有利于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能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实现广泛民主和集中领导的统一、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民族政策,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统一和民族自治权利。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党领导了对旧有学校教育和文化事业的有步骤的改革,团结和争取一切爱国的知识分子为人民服务。广大人民群众逐渐树立起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意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新型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道德规范正在形成。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地位稳步提升,占据优势和主导地位,确保了党和国家事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胜利前进。
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中国这个占世界1/4人口的东方大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此后,党面临的根本任务,就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历史任务而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