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一单元--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概述
    • 1.1 社会政策法规体系
    • 1.2 社会政策体系
    • 1.3 社会政策的目标内涵
    • 1.4 社会政策的功能
  • 2 二单元--社会政策的历史进程
    • 2.1 西方社会政策的历史进程、焦点及趋势
      • 2.1.1 20世纪30年代以前社会政策在欧洲的创生
      • 2.1.2 20世纪30-60年代社会政策的发展与成熟
      • 2.1.3 20世纪70年代至今社会政策的调整与巩固
    • 2.2 中国社会政策的历史进程及发展现状
      • 2.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 2.2.2 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前(1949至1978)
      • 2.2.3 改革开放时期
  • 3 三单元--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
    • 3.1 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
      • 3.1.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3.1.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3.2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 3.2.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3.2.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3.2.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 3.2.4 生育保险制度
    • 3.3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法规与政策
      • 3.3.1 失业保险制度
      • 3.3.2 工伤保险制度
    • 3.4 社会保险管理法规与政策
    • 3.5 军人保险法规与政策
  • 4 四单元--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 4.1 社会救助概述
    • 4.2 社会救助与政策的一般规定
    • 4.3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 4.4 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 4.5 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 4.6 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与法律援助
  • 5 五单元--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 5.1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政策
    • 5.2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政策
    • 5.3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规政策
    • 5.4 残疾人权益保护法规政策
军人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军人伤亡保险

1.种类: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

2.缴费: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用

3.不享受军人保险待遇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退役养老保险

1.国家给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总后勤部报批;

2.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服役期合并到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退役医疗保险

1.服役期---公费医疗—同时缴纳医疗保险

军官、士官—个人缴费,国家同额补助

义务兵---国家补助

2.退役:

转入地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国家给相应补助。

养老保险:军队按缴费基数缴11%(个人6%,国家5%;基数为职工月收入60%)

军人退役后,其配偶各项保险转到地方,年限合并计算;需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就业指导、培训,不接受的停发保险补助。

军人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服役期视同缴费期限。

 

(一)军人保险基金

组成: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

专户存储、集中管理(总后)、专款专用

(二)军人保险的经办与监督

1.军队财务部门职责:

(1)按时足额支付军人保险金。

(2)及时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建立保险档案,记录缴费和国家补助,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记录单送达本人。

(4)提供咨询等相关服务。

2.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1)及时办理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监督:

(1) 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军人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2) 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