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通过侦査破案机制建设和深人开展“打黑除恶”等一系列专项整治,“破大攻坚”的能力有了大幅提高。但是,受制于案件多、犯罪流动性大以及警力、经费、装备不足等客观因索,在打击多发性侵财型犯罪等“小案”的能力上还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据统计,在整个刑事发案中的80%-90%属于侵财型“小案”。可以说,群众在关注公安机关侦破大要案的同时,更关注身边的小案。当前,建立科学的“破小案”エ作机制,拓展侦査手段,强化信息应用、审讯突破和情报侦控能力已经成为了各级公安机关的共识。在这一形势下,侦査人员更应当加强对新形势下各种多发性侵财型案件的发案特点进行研究,并以此为指导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依法开展现场勘査工作。
第一节 多发性侵财型案件的现场勘查概述
多发性侵财犯罪是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普遍使用的一个集合概念,而非法律概念,主要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实施的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犯罪行为。多发性侵财型案件在种类上主要包括: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侵财类案件。刑侦部门是打击犯罪、侦查破案的主力军,在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工作中承担主要责任。
一、多发性侵财案件的侦破需要依靠刑事科学技术
近几年的侦查破案实践表明,多发性侵财犯罪的组织化、职业化、动态化、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犯罪的专业化特点也越发显著。因此,在新形势下,构建“情报、技术、侦査”三位一体的侦查模式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多发性侵财案件工作的共识。可见,刑事技术作为打击犯罪、侦查破案的基础和保障,是实现“精确指导、精确打击”的重要条件,要实现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必须有刑事技术的支持和服务。
二、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现场勘查思路
除了入室盗窃案件具有明显的固定的现场可供勘査以外,如扒窃、抢劫、抢夺、诈骗等案件均具有“作案快、逃窜快、取证难”三大特点,现场勘査的难度较大。而且,在实际办案当中,侦查人员往往会出现“重破案,轻证据”的现象,现场收集证据的意识有待提高。具体表现为:过分强调抓人而轻视取证;过分强调赃款赃物的收集而轻视痕迹物证的提取;过分强调被害人而轻视现场周围群众;过分强调破案线索而忽略定案证据等。因此,在过分依赖言辞证据的前提下,诉讼当中极容易出现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翻供”的情况。我们认为,按照"三个必须”目标的精神,对于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现场勘查,侦査人员必须改变勘査思路,做到既重视破案,又重视证据;既重视定案证据,又重视量刑证据;既重视传统的痕迹、物证勘验,又重视生物检材和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勘验;既重视实地勘验,又重视现场访问调査;既立足抓现行,又积极破积案。
三、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现场勘查所采用的信息化手段
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现场必须进行勘查。侦査人员需要依法运用各种措施对案件现场进行有效的勘查。侦查实践当中,对于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现场勘査,侦査人员更为重视信息化手段的采用,包括:
1.卫星、电子监控法
对金融机构、珠宝店、运钞车、出租车、公路收费站、商场等侵财犯罪的“高危”目标进行卫星电子监控,一旦犯罪嫌疑人作案,便可以及时通过监控设备采取紧急措施。
2.视频监控录像调取法
通过监控,及时发现正在实施的犯罪,准确抓获犯罪嫌疑人,或事后通过对现场监控录像的分析处理,及时固定犯罪分子人数、体貌特征、作案工具和作案过程,从而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将视频监控资料进行提取,翻拍成照片,分散发放到辖区各单位,或者找事主、目击人、知情人等进行辨认,提供线索。
3. DNA 信息数据库查询比对法
即勘査人员对现场上各类生物检材进行提取并送检,经检测获得 DNA 分型信息后,通过数据库进行比对,将查询信息及时反馈至办案人员处,实现案件的准确串并。
第二节 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
盗窃案件,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案件。盗窃案件是刑事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一种。盗窃案件具有作案成员复杂、侵害目标广泛、作案手段方法多样、事主绝大多数与犯罪分子无明显因果关系,以及流窜性、系列性和团伙性等特点。勘查人员既要重视现场上的传统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又必须对生物检材和视频监控资料加以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