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现场勘查依据的法律法规
    • 1.1 刑事诉讼法
    • 1.2 刑事办案程序
    • 1.3 现场勘查规则
    • 1.4 《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
    • 1.5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 1.6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1.7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1.8 平安山西建设条例
  • 2 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现场勘查
    • 2.1 概述
    • 2.2 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
    • 2.3 抢劫案件的现场勘查
    • 2.4 德为天地制卷系统
    • 2.5 2023年黄河流域公安院校现场勘查比赛规程
    • 2.6 刑科·动态 | 科技学子展风采,真学实练绽芳华
    • 2.7 第一届黄河流域公安院校现场勘查比赛在我校举办
    • 2.8 第一届黄河流域公安院校现场勘查比赛 山西警察学院刑技系学生战果辉煌
    • 2.9 第三届痕迹检验技术发展与应用学术研讨会在河南开封召开
  • 3 电诈案件现场勘查
    • 3.1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 3.2 第二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场的概念及特点
    • 3.3 第三节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勘查的含义和特点
    • 3.4 第二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勘查的任务、原则和方法
    • 3.5 第二节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勘查的原则
    • 3.6 第三节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勘查的基本方法
    • 3.7 第三章  被害人涉案电子设备勘查
    • 3.8 第二节 被害人涉案电子设备勘查流程
    • 3.9 第三节  被害人涉案电子数据的固定提取方法
    • 3.10 第四章  涉案网络空间勘查
    • 3.11 第五章窝点现场勘查
    • 3.12 涉诈 APP 安装包在侦查破案中应用方法探究
    • 3.13 智慧侦查背景下现场勘查时空拓展新模式:云勘查
  • 4 食药环林案件现场勘查
    • 4.1 教学视频资料
    • 4.2 考核标准
    • 4.3 放火案件现场勘查和物证搜寻规律方法
  • 5 犯罪现场勘查教学资料
    • 5.1 现场勘查教材
    • 5.2 现场勘查实训指导
    • 5.3 2015年教案
    • 5.4 2010年资料
    • 5.5 2008年资料
    • 5.6 培训课件及案例
    • 5.7 打绳结的手法与职业特点
    • 5.8 开锁破锁痕迹
    • 5.9 常用设备
  • 6 课程思政案(事)例
    • 6.1 爱国主义情怀
    • 6.2 警察职业精神
    • 6.3 中国枪王朵英贤
    • 6.4 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
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

   

第二节  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

    盗窃案件,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案件。盗窃案件是刑事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一种。盗窃案件具有作案成员复杂、侵害目标广泛、作案手段方法多样、事主绝大多数与犯罪分子无明显因果关系,以及流窜性、系列性和团伙性等特点。勘查人员既要重视现场上的传统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又必须对生物检材和视频监控资料加以重视。

一、盗窃案件现场的特点

(一)盗窃案件现场多有案前窥测、踩点的地点、场所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常常以各种借ロ和方法,寻找和选择盗窃目标,并暗中观察事主和周围人员的工作、生活规律,确定实施的盗窃时间、进出路线和准备行窃工具。这个过程一般不易被人发现。但案件发生后,人们就会自然地想起一些“疑人疑事”,这是发现嫌疑线索的重要途径,因此,要不失时机地做好调查访问,启发、引导他们回忆,收集有关嫌疑线索。

(二)入室盗窃案件现场一般有明显的进出口

入室盗窃在全部盗窃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犯罪分子要想入室行窃,必须经过一定的通道进入室内,通过之前常常采取一定的手段、方法去除相应的障碍物,这样肯定会留下较明显的痕迹;达到作案目的后,犯罪分子及其窃取的财物会经过一定的通道离开现场。一般情况下,进入口会被犯罪分子选为出口。但有时也会出现例外,如原入口被事主等人控制,而该场所有其他通道(如阳台)时或从其他通道离开比从原人口离开更容易时,如翻窗进人,房门又可以从里面打开时,多从房门离开。一般而言,现场出入口往往会留下相应的形象痕迹和其他物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方法手段、对现场熟悉的程度、是否为内部人员以及有无作案经验等。

(三)现场遺留有较多的痕迹物品

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想达到犯罪目的,必须破坏两种障碍物:一是现场的进出口,犯罪分子采取一定的手段,如撬、踹、挖、开锁等进入现场,必然会留下相应的破坏痕迹;二是存放财物的场所,即侦査工作常说的“中心现场”,犯罪分子常常会采取一定的方法进行破坏,由此会留下相应的破坏痕迹。中心现场是遗留痕迹、物证最多,反映作案状况最直接的场所。此外,犯罪分子为了寻找财物所进行的翻动或触碰现场上的物品,其动作也会留下相应的痕迹、物证。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时,还有可能遗留下属于自己的物品,这些物品往往能够反映其自身的某些方面的信息,应当引起勘査人员注意。

(四)现场上财物的丢失情况能为后续侦查提供线索

犯罪分子盗窃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财物供其享用或满足其某种需求。其作案目标多是现金、金银首饰、有价证券或其他高档物品等。盗窃行为一旦得逞,犯罪分子对所获财物必然有藏、转、销、用的活动,这为查获犯罪分子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因此,在现场勘査中,必须查明现场上缺少了哪些财物,它们不仅是证实和揭露犯罪的证据,还直接反映出犯罪分子对某些财物的所需欲望,即作案目的,并且能够揭示出犯罪分子对有关物品的了解程度,对存放财物情况的熟悉程度。

(五)盗窃手段、方法常常带有习惯性

盗窃犯罪分子中,惯犯较多,他们在多次犯罪、反复犯罪的过程中摸索总结出了一套自身特有的行之有效的作案手法。如在作案时间、地点、进出口的选择上,使用工具的种类上,破坏门窗、箱柜的方法上以及反侦查的伎俩上都呈现出自身的规律特点。这种习惯性的反映,有利于把发生的某些案件串联起来,实行并案侦查。

  (六)現场容易遭到变动

盗窃现场,尤其是居民住宅被盗,事主往往不是先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先査看有无东西丢失,发现失窃后才报案。此外,有些现场现象不明显,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事主才发现被盗。这时勘验人员所见的现场已被事主进入并检查,现场的物品被变动,痕迹被破坏。因此,相当部分现场变为变动现场,在勘查时应更加细致,以免造成失误。

二、盗窃案件现场访问应查明的问题

盗窃案件的现场访问主要围绕事主和现场周围的知情人进行,通过访问应査明

(一)发现被盗的情况

即应当查明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发现被盗,发现的详细经过。

(二)现场变动的情况

主要包括:现场是否发生变动,变动的原因;发现被盗时现场的状况,如门窗的开闭状态,现场上哪些物品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增加或减少了哪些物品;发现被盗后现场的变动情况,如有无人进入现场,到达现场的具体位置,触摸、移动过什么物体等。

(三)被盗物品的情况

主要包括:什么物品被盗,被盜物品的来源;被盗物品的一般特征和个别特征,包括名称、种类、颜色、数量、质量、重量、体积、形状、价值、用途、生产时间、产地、产品号码、商标、印记、暗记、新旧程度、包装方法、维修特征等;对有价证券,要详细问明数额、票面值、号码、适用范围、有效期、捆扎包装方法等。

(四)被盗物品的保管情况

主要包括:什么人在什么时候将财物放在什么地方被盗;哪些人知道这一情况,最后一次见到被盜物品的时间;什么人负责保管现场门、柜的钥匙;防止被盗物的房门和器具是否加锁,钥匙放在什么地方,还有何人知晓摆放钥匙的地方;财物报告制度、值班制度,有无警报设施以及警报设施的开启状态等。

(五)犯罪分子的作案情况

对于某些类型的盗窃案件,如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盗窃案件而言,现场有可能存在目睹犯罪分子在现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的目击者。对这些目击者的访问,要仔细询问其目睹的关于犯罪分子的作案情况,包括:犯罪分子先后到过现场的哪些地方,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是否熟悉,进出现场的路线、方法、时机选择是否准确,犯罪分子是否了解被盗物的存放情况等。对于室内发生的盗窃案件,侦查人员还应当问明现场的值班保卫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以及犯罪分子拿取财物时是否有选择等。

(六)嫌疑线索的情况

案发前是否有来历不明的人到过现场或在现场周围徘徊、窥视,发案时有无可疑人在现场出现,案发后有无看见可疑人离开现场,可疑人的身份和体貌特征;怀疑什么人作案,理由是什么等。

三、盗窃案件现场勘验的重点

(一)勘验进出口

凡是入室盗窃的犯罪现场,都有犯罪分子的进出口。进出口和遗留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一般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对现场的熟悉程度以及有无作案经验等,因此,加强对进出口的勘验,对于分析判断案件性质、作案人数等案件情况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有的进出口看上去比较明显,但实际上是犯罪分子有意伪装;有的无明显的破坏痕迹,却是犯罪分子可能进出现场的地方,对这些地方都要仔细勘验检查,注意有无反常情况。在勘验进出口时,要由外到内、由远及近,逐步推进。对进出口部位发现的各种痕迹,都要记明遗留的具体部位、大小、形状和方向。勘验现场进出口的一般方法要点是:

1.  仔细观察附近的地面,搜寻犯罪分子遗留的足迹和随身物品。注意研究遗留足迹的位置、方向、种类、数量及其周围的工具、附着物等,判断作案人数和进出口。

2.全面检查现场上的门窗。仔细检査进出口处的门窗、玻璃、拉手、锁及窗台内外等障碍物和已打碎的玻璃上有无指印、纤维、油漆、泥土等。要注意观察门窗、锁或墙壁等状态及破坏的情况,如门窗的关闭情况、玻璃是否完整、门锁是否完好等,判断犯罪分子是用什么工具和方法撬坏障碍物的,这些部位的痕迹是由外向内,还是由内向外形成的。要注意根据犯罪分子撬门破锁和进出现场时可能的姿势和动作,判断在哪些部位可能留下指印、足迹,以便采取相应的方法去发现和提取。

(二)勘验现场中心部位

对盗窃现场中心部位的勘验应以被盜财物的保管处为重点。此外,凡是犯罪分子搜寻财物时走过的地面,触动过的箱柜、抽屉,触摸过的物品等,亦须进行仔细的勘验,以便发现和收集犯罪分子留下的指纹、足迹等痕迹和其他物证。

犯罪分子为达到行窃的目的,常常要通过各种手段方法来破坏障碍物,这时会在相应的物体上留下犯罪分子的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等,有时在一些被翻落在地的衣物上,也会留下清晰的足迹。勘验时,要考虑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可能的动作,可能触摸或踩踏的物体,仔细观察和发现犯罪分子遗留的各种痕迹物品。如果犯罪分子平时没有条件进人现场中心,发现的指纹、足迹就特别具有证据价值。

犯罪分子在现场中心部位的活动,常常反映出犯罪分子对存放财物的具体位置是否熟悉,这对于判断是内盗还是外盗,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弄清现场上哪些物品或物体发生了变化,以及变化的范围和原因进行分析判断。如果犯罪分子到处翻箱倒柜、到处撬锁,说明犯罪分子对存放财物的具体位置并不熟悉:反之,如果犯罪分子直奔盗窃目标,而其他箱柜却原封未动,说明犯罪分子对存放财物的具体位置事前很可能了解。

对在现场中心部位发现的指纹、足迹,要注意分析是否为犯罪分子所留,必要时,应提取事主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指纹、足迹进行比对、甄别。

(三)勘验现场外围

现场的外围包括来往路径潜伏、等待、踩点、望风、窥视以及隐藏赃物等场所。一方面,勘验现场外围,首先要注意观察了解现场周围的地理环境、交通和人员的来往情况、围墙情况、门岗警卫情况.以及左邻右舍同现场的关系;査明何处的地形最为隐蔽,何处有道路、缺ロ、孔洞通往现场结合现场访问的情况,判断犯菲分于可能的来去路线,以及实行犯罪之前曾在什地方潜伏过,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负行窃的可能性大,并通过对犯罪分子来去道路的搜庚份现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和抛弁隐藏的物品。另一万面,在外围现场上,犯罪分子有可能会进行长时间的蹲点、守候等活动,有可能留下如烟头、烟蒂、水瓶、果核等物品。这些物品上时常遗留有犯罪分子的唾液斑和脱落细胞等生物检材。勘验人员必须提高在盗窃案件现场提取生物检材的意识和技能,为利用信息化手段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此外,如果现场外围安装有治安监控设备,那么该议备也会对犯罪分子在现场周围进行“踩点”等活动情况有所记录。勘査人员在现场外围进行勘验时要注意对这些资料进行依法调取。

四、非故意因素引起现场被破坏情况下的痕迹勘验

实践当中,盗窃案件发生后,由于各种人为非故意的原因都会引起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改变。勘査人员到达现场后,面对的常常是变动情况十分严重的现场,特別是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与进入现场人员遗留的痕迹混杂在一起,对于分析案情和提取证据十分不利。掌握此类情况下痕迹的勘验方法,对于提高现场勘査的成功率有重要意义。

(一)破坏现场的人为非故意因素

盗窃案件现场当中.非故意破坏现场的原因主要有:

1.案件发现人在发现被盗过程中,对盗窃行为引起现场上的变动而没有注意,或者本身因缺乏保护现场的意识而触动现场上的物体。

2.失主或者保管责任人急于查看贵重物品是否被盗走,或者是收拾整理被犯罪分子翻乱的物品。

3.与犯罪无关的其他人不知现场发生了盗窃案件,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进人了现场并触动了现场的物品。

4.失主、被盗单位的负责人对案件不重视或者为减少因盗窃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而在现场继续工作、生产和营业。

(ニ)勘查破坏现场前的准备工作

由于造成现场破坏的主体具有相对局限的范围,勘査人员只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坚持细致全面的工作作风,往往能够从“变”中识别“不变”,成功对现场上的犯罪痕迹进行提取。

1、立即告知在现场上的人员对现场所有物品,包括已经被触动的物品均不能再接触移动,并要马上离开现场,同时,勘査人员应当按照规范对现场保护。

2、向失主和在场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对进入过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必要时,现场勘査的指挥员还可以决定依法提取进入现场人员的手印、足迹样本,以及破坏现场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以便后期进行现场识别。

3.分别向进入过现场的人员进行询问。询问的内容主要是:

(1)现场的原始状态,如门窗情况、家具陈设情况、物品移动的具体情况,有无发现可疑的痕迹、物品被撬、拉、砸掰开,以及具体部位的形态、大小、工具痕迹及其附着物等;

(2)现场被破坏的具体经过,如破坏的原因、进入现场人员的顺序、在现场上曾经触动过的物件以及整理物品、修复被破坏客体的人员、方法、使用的工具等。

4.在全面了解对现场造成破坏人员及其提供的基本情况后,勘査人员按照实地勘验的步骤进行认真勘验。勘验过程中注意将询问得来的情况与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三)非故意破坏现场的痕迹勘验方法要点

一方面,现场被破坏的范围只具有局部性,对于现场整体而言,被破坏的只是局部;对于单个痕迹而言,被破坏的只是局部。另一方面,破坏现场而形成的“新”痕迹与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上的“旧”痕迹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异。这种差异性和局部性是勘验人员展开勘验工作的基础。在现场由于非人为故意因素而被破坏的情况下,勘验人员对现场痕迹进行勘验的方法要点是:

1.选择对现场破坏程度相对较少的或者是没有被破坏的部分作为勘验的重点

受制于心理特点、感知范围、现场空间以及身份条件的因素,进入现场的人其活动范围与犯罪人在现场上的活动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勘验人员要通过综合考虑以上四个制约进入现场人员活动的因素,结合勘验前询问有关人员的结果,选择勘验的重点位置。

2.选择留痕客体上破坏程度相对较少的或者是没有被破坏的部分作为勘验的重点

部分现场上许多留痕客体的面积是能够容纳较多的痕迹,同一客体上也有可能不被破坏现场的“新”痕迹覆盖。勘验人员对于已经被移动过的物体、修复过的客体等也不能轻易放过。

3.依据“新”和“旧”痕迹之间的差异性进行识别

从痕迹的三要素分析,在承痕体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要区分痕迹的“新”和“旧”的差异,可以分别从造痕体自身的特性、特定的力度和特定的方向以及先后顺序在承痕体上的反映特征进行识别。例如,破坏现场人员整理修复物品的动作属于生活工作的动作,与犯罪分子在作案时的撬、掰、攀爬翻越等动作有本质的差别。同样是桌上的手印,犯罪分子翻窗跳入室内,越过窗下的桌子时所采取的支撑辅助动作会在桌面上留下手印,其位置一般在靠窗一侧并且指尖方向是“由外朝内”;其他的由于工作生活的动作,例如关闭窗户时手上的支撑动作会在桌面上留下手印,但是位置、指尖方向与犯罪分子翻窗留下的手印的位置和指尖方向有着明显的区别。

五、盗窃案件现场分析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发现、确定犯罪现场的进出口,研究有无反常现象

发现、确定犯罪现场的进出口的主要依据:一是痕迹,对障碍物破坏明显的、遗留有较多痕迹物品的现场,进出口容易确定,它们都带有明显的人为破坏痕迹,如工具痕迹、指纹、足迹以及其他犯罪遗留物。当这些现象或痕迹出现在一个以上部位时,就要分析哪个是入口,哪个是出口。二是依据痕迹的状态,如足迹、指纹的朝向,入口朝里,出口朝外:破坏痕迹的朝向,如玻璃打击点在外的是入口,反之是出口。确定伪装、伪造的进出口比较困难,需要认真观察、检验,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实验来确定。通常而言,对于从门进入现场的案件而言,犯罪人一般采取破门进入、技术开锁进入和钥匙开门进入三种方法。不同进入现场的方法又能够与一定的案件性质相对应。现场出入口的勘验情况,能够为案件的定性以及侦査范围的划定提供明确的“指向”作用:但是,对其判断失误也可能将侦査工作引入“歧途”。因此,在掌握确定进出口的一般方法后,还要注意从出入口的现象识别现场上的伪装。近年来的侦査实践表明,有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是实施犯罪后,为了逃避打击、转移侦查视线,故意给侦査工作设置障碍,通常会在出入口上有意识地对现场出入口进行设置和改变以制造假象。这些新情况应当引起勘査人员的重视。勘査人员对于犯罪现场的进出口进行勘验时,应当注意分辨哪些痕迹物品的出现及其分布与特征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哪些是违反常规的;哪些现象带有必然性,哪些现象带有偶然性,以便判明犯罪分子对进出口是否有伪装。识别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现场出入口反常现象识别现场伪装

现场上被破坏的障碍物的残渣碎片掉落位置和范围由于受到客观环境条件的限制,在通常情况下有一定的规律性。现场上出入口被破坏而相应的地方却没有因破坏障碍物而遗留下的痕迹、物品,勘验人员应当考虑现场是否存在伪装。例如门框上锁窝边缘有明显撬压,而在门上锁体周围没有撬压痕迹,或者门锁是一把黑漆铁锁,铁锁被砸碎,地面上却没有铁屑。

(2)从现场出入口大小识别现场伪装

出入口大是指多大的出入口才能令人或者人和物品一同进出。犯罪分子伪装现场会受心理压力和现场环境制约,往往顾此失彼,虽然伪装了出入口却忽略了其大小问题。勘査人员发现出入口大小反常时,可以用现场模拟实验的方法,来验证现场出入能否通过、现场遗留痕迹能否形成等问题。例如犯罪分子使用钥匙开门,盗窃后却在门上撬、砸几下,或从里面打碎玻璃。这类进出口上遗留的工具痕迹一般较浅,位置不准确,有一种象征性的特征。又如通实验使用同种类的工具,在同样部位作出同样形态的痕迹,却难以打开门。

(3)从现场出入口与事主的陈述相比较识别现场伪装

在实地勘验现场前,勘查人员往往首先要听取报案人或发现人介绍案件情况,然后再实地勘査现场。但是有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虚构案件情节,故意设置现场并向侦查人员提供假情况,企图将侦查工作引向歧途。勘查人员脑中必须要有“假案意识”,在勘验出入口时要细致分析出入口有无进出条件,重点对障碍物和陈设物的位置改变、结构改变和形态改变等情况进行勘验,从中找出现场痕迹与事主叙述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点。例如,案件现场上的门锁完好,报案人称“窗外铁护栏被撬开”。现场勘验发现:现场上的窗户外安有铁护栏,护栏已被破坏。护栏由膨胀栓固定在墙体上,部分膨胀栓已脱离墙体,但没有明显变形;墙体外侧没有明显撬压痕迹。从护栏内侧看,在护栏和墙体的固定处和周围铁栏杆上有明显撞击痕迹。由此可以推断:护栏是从里往外打开的。

(ニ)确定犯罪分子作案的目标

作案目标,是指犯罪分子作案时要盗取的财物。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绝大多数是为了盗取现金或贵重物品。但同一种目的,却有着不同的犯罪动机,有的是为了贪图享乐,有的是为了结婚,有的是为了给家人治病,等等。作案目标,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犯罪动机。确定作案目标,对研究犯罪动机、推断犯罪分子是否熟悉现场情况、是内部人还是外部人或流窜犯作案,有一定作用。在盗窃案件团伙化、系列化的情况下,特定的作案目标结合作案手段等案件构成要素信息,能够成为串并系列案件的重要依据。因此,现场勘査人员必须有强烈的串并意识。

(三)研究现场被破坏和被翻动的情况及现场上遺留的各种痕迹

财物一般存放在抽屉、柜、橱或保险柜内,犯罪分子在这些地方会花较大的力气去破坏锁具、柜门等,寻找财物。因此,会在此逗留较长时间,遗留较多痕迹、物证。勘验中,认真观察现场上哪些地方受到破坏,翻动了哪些物品,翻动面多大,是见锁就撬、见抽屉箱柜就翻,还是目标非常明确。由此分析犯罪分子是否熟悉现场,作案前是否有预谋,从作案到逃离现场需要多长时间等。同时,还要研究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的种类、数量、部位、方向及特点,分析作案人数、作案工具、作案人有无作案经验,以及作案过程。另外,注意联系本地发生的其他盗窃案件,根据作案行为的特点,分析犯罪分子的个体特征,确定是否可以并案侦查。

(四)研究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

根据犯罪分子在现场上的进出口,研究犯罪分子从哪里进入现场,从哪里逃离现场;根据现场上遗留的足迹、指纹及其他痕迹,研究犯罪分子到过哪些地方,接触过什么物品;根据现场上被破坏和被翻动的情况及丢失财物所在的部位,研究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和寻找翻动物品的顺序,以及在现场停留的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