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电信网络诈骗罪( the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fraudcrime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通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主要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地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电信网络,是指犯罪嫌疑人用来作案的工具、手段主要是通过传播媒介、电信通信、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来传递虚假信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诈骗,则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但从犯罪事实来说,诈骗不是全部,有的属于盗窃,有的属于敲诈勒索。只是由于犯罪性质属于诈骗的占绝大多数以及一直以来的习惯,因此,此类犯罪被广泛称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同于传统的刑事犯罪,它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新型犯罪,是社会与时代的产物,也是科技发展的衍生品。其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直至21世纪初,中国大陆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尽管电信诈骗的历史并不久远,但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近距离接触式沟通已不再必要,非接触方式所占比重日益加大。沟通交流方式的演变为新型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犯罪团伙借助非接触式沟通可以更容易地构造出犯罪产业链与利益链,这种新型犯罪借着科技发展的东风与经济全球化的热潮迅猛发展,威胁着全球各国人民的财产安全。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一些不法分子结成团伙,设置窝点,精心设计骗局,通过拨打网络改号电话、"伪基站"设备群发手机短信、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等方式,跨区域甚至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诈骗一旦得逞,往往给被骗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次生危害后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要求惩防并举,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坚决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严密防范网络犯罪特别是新型网络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李克强总理也指出:"要依靠法律手段,加大对利用'伪基站'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取得显著成效。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涉主要罪名
法律是社会良知和秩序的底线,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离不开法律的震慑作用。日益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依托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非法获取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伪基站""黑广播"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非法持有大量他人或伪造的信用卡、通过专业化团伙套现等多个犯罪环节。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灰色产业链,包含一系列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并不断蔓延。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罪名类型较多,主要有如下类型:
(一)诈骗罪
我国刑法尚未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归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范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诈骗行为在互联网时代的具体表现。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利用了现代通信技术及设备,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自愿"通过转账汇款方式交出财物。该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是不特定的被害人(有的根据身份信息选择更易上当的被害人),标的物是典型的动产(表现为账户上的钱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以年轻人居多,并具有一定的网络、电信等专业知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和想方设法占有的意志。依托电信网络技术实施的诈骗突破了地域乃至时空的限制。呈现出自身独有的犯罪特征,但究其本质却依然属于诈骗,因此将诈骗罪作为整个体系中的核心罪名。根据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干办理诈骗刑事室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明确规定了十种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强调了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原则。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就犯罪主体为单位的以及同时犯有两种罪的处罚情况进行了分别阐述。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如果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那么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定义、范围与惩处方式等内容。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10条规定:"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增设的,列为《刑法》第287条之一,根据该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由于互联网在信息传播上存在着无限放大的作用,那些本身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预备行为,通过互联网传播,其社会危害性也得以放大,所以必须进行规制。因此,"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设立,就是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这个犯罪预备行 为,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处理,体现"打早,打小"的立法精神。
(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以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电信网络诈骗实施的是典型的非接触式诈骗,但其骗局的设计往往要以大量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为基础。受利益驱使,不法分子往往铤而走险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予以出售,由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理所应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罪名之一。
(六)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基站""黑广播"等非法无线电设备能够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地毯式地发送短信等诈骗信息,引诱被害人上当,骗取被害人深度信任,从而使其向犯罪团伙非法持有的银行卡账号转账汇款。上述行为所触犯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同样属于上游罪名。
(七)招摇撞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大动因就是财产利益,要由专门人员将银行卡中骗取的钱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这种行为所触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归属于下游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勘查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情通报
2023年5月4日,我辖区发生多起冒充京东客服,以完善信息或消除不良记录为由诈骗的案件,现将警情详情通报如下:
一、2023月5日4时许,辖区居民王某在万柏林区西山煤电春晖佳园内接到冒充京东客服的电话,称其京东"金条"账有不良贷款记录,诱导受害人下载" ZOOM " APP ,并在软件内加人会议,随后通过软件对受害人王某手机进行屏幕共享,诱导受害人打开手机银行软件、微信微粒贷、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软件,并诱导受害人向银行进行贷款,王某被以冒充客服,消除不良记录为由的方式被骗人民70余万元。
二、2023月5日4时许,区居民原某在万柏林区漪汾街漪汾苑接到冒充京东客服的电话,称其京东"金条"账号信息需要完善,并让其下载" ZOOM " APP ,并在软件内加人会议,随后通过软件对受害人原某手机进行屏幕共享,诱导受害人打开手机银行软件、云闪付、抖音钱包、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软件并诱导其进行贷款,原某被以冒充客服,提供虚假服务为由的方式被骗人民37万余元。
三、2023年5月4日12时许,辖区居民陈某在万柏林区西华苑高层,接到冒充京东客服电话,称让其关闭京东"金条",按照对方操作被骗人民币1万余元。
警方提醒:
1 .京东官方客服从未有电话外呼"影响征信"、"注销账户"、"调整利率"的相关业务,一旦收到以这类为借口的"京东客服"请一定及时挂断,这就是诈骗!如有疑问的,一律找官方 APP 中的客服咨询,切勿相信陌生电话自称是客服的人。
2.如对方要求添加私人社交账号或至各类视频会议软件进行屏幕共享等协助操作,一定要果断拒绝!
3.个人征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任何人无权修改,如对个人征信存疑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
4.如遇可疑情形,可拨打110或96110电话咨询。
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反电诈中心>>>>>>>>>>>>>>>>>>>>..."
三、常见电信网络诈骗手段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诈骗类型、诈骗手法与模式、诈骗技术设备、诈骗实施地域、诈骗产业链等方面,均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16年,公安部归纳出48种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2020年,南京市公安局则归纳了58种九大类型的常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可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形态多样。
2021年,国家反诈中心公布十大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类型:
(一)网络贷款诈骗诈骗犯罪分子一般通过网络媒体、电话、短信、社交工具等方式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以"无抵押""无担保""秒到账""不查征信"等为幌子,吸引受害者下载虚假贷款 APP 或登录虚假贷款网站,然后先让被害人在虚假贷款网站或 APP 上填写个人信息,再以资讯填报错误、贷款额度被锁定等理由,以检验还贷能力、刷流水、保证金、解冻费、提高信誉等名义,诱骗被害人交纳各种费用;当收到被害人转的钱后,诈骗犯罪分子便会关闭诈骗 APP 或网站,并将受害者拉黑;还有的犯罪分子通过上述方式,以骗取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和密码等信息直接转账、消费的方式,实施诈骗。任何网络贷款,凡是在放款之前,以交纳"手续费""保证金""解冻费"等名义要求转款刷流水、验证还款能力的,都是诈骗。
(二)网络刷单诈骗诈骗犯罪分子先是通过网页、论坛、社交软件等渠道广泛发布兼职刷单广告,号称给网店刷单提高商家信誉可以"足不出户、日赚千元"。当被害人轻信其虚假宣传后,诈骗分子即要求被害人在某网络平台上购买特定的物品进行刷单,其中购物所需费用即本金由被害人支付,犯罪分子承诺在交易成功后将本金和报酬一同返还被害人。在最初几单任务时,诈骗犯罪分子会向被害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小额报酬,使其放松警惕。随着被害人刷单量不断增多,犯罪分子最后会以未完成任务量、网络故障等理由不按事先约定返还本金和报酬,而是要求被害人继续刷单并投入更多的本金,使其越陷越深,直到被害人意识到被骗。被害人多为大学生等年轻群体,有的被骗十几万元,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都造成了巨大伤害,严重影响其学业和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
(三)"杀猪盘"诈骗
"杀猪盘"诈骗案件中,犯罪团伙以高利润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在虚假的股票、期货平台上投资。诈骗初期,犯罪团伙会以少量资金回报作为诱饵,诱骗不断加大投资,等到投资数额巨大时,犯罪团伙就将资金转入平台并携款潜逃。犯罪团伙将整个诈骗过程称为"养猪"和"杀猪"。犯罪嫌疑人首先通过网络社交工具( QQ 、微信、陌陌、抖音、 Soul 等)、短信、网页上发布推广股票、外汇、期货、虚拟货币等投资理财的信息。被害人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将投资理财网站或 APP 发送给被害人,谎称能轻松赚钱、有内幕消息、有网站漏洞,或者谎称自己为职业投资顾问、证券经理等,诱导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虚假网站、 APP 投资。被害人在投人大量资金后,用操控软件后台的方式,将被害人的资金全部平仓。等被害人发现无法提现或全部亏损再与对方交涉时,发现对方已将自己微信拉黑或者失联。目前,"杀猪盘"诈骗表现出域外作案多、被害人多、发案数量多、被骗金额大等特点。
(四)冒充客服退款诈骗
犯罪嫌疑人冒充淘宝、京东或其他购物电商平台客服,可以详细报出被害人的个人订单信息,并称订单无效要"退款"或者"退货给补偿"等,引诱被害人点击钓鱼链接或引导被害人扫描二维码等,诱导被害人到各种陌生的金融平台贷款,将钱转人诈骗团伙的账户;或者以可给予被害人退款、理赔、退税等为由,诱导被害人泄露银行卡和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将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转走;或者以因商品质量原因导致交易异常,将冻结被害人账户资金为由,让被害人将资金转入指定的"安全账户"实施诈骗;或者以误将被害人升级为会员、误将被害人授权为代理、误给被害人办理了商品分期业务等,如不取消上述业务将扣费为由,诱导被害人转款,实施诈骗;或者以被害人会员积分、芝麻信用积分不足不能退款为由,让被害人提高会员积分进行贷款,并指引被害人将贷款向指定账户汇款实施诈骗。
(五)假冒熟人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社交工具( QQ 、微信、微博等)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戚、子女、好友、同事等,利用被害人熟人之间缺乏戒备心的心理,假借人在国外代买机票、交学费、给教授送礼、违法被公安机关处理需要保释金、遇交通事故需救治或赔偿、处理关系不方便直接出面、病重需手术等危急情况等事由,要求汇款转账,诱骗被害人转账实施诈骗;或者冒充被害人的领导、公司老板、上级管理者等身份,以与其他公司合作伙伴签合同、送礼、遇事急需用钱等事情为由,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从而实施诈骗。
(六)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
诈骗犯罪分子假冒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各种违法犯罪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账户核查资金自证清白或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犯罪分子甚至还会制作假"通缉令""警官证"等,以达到操控被害人的目的。此类诈骗常由台湾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实施,他们利用台湾地区与160余个国家和地区免签的便利,将窝点设置在亚洲、欧洲、非洲、美洲、大洋洲等地的国家,并将诈骗目标逐步转向境外华侨及留学生。为绕开诈骗电话防范拦截系统,诈骗犯罪分子在拨打诈骗电话时规避"公安局"等敏感词汇,以电话欠费停机、快递包裹有问题等为切入点,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立即以添加"警用 QQ ""警用微信""笔录 QQ "等名义,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与被害人进行后续联系。在这类骗局中,骗子能让被害人深信不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能准确地说出被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甚至银行卡号,而这些公民个人信息都是诈骗团伙购买所得。现在的诈骗"黑科技"不断升级换代,诈骗犯罪分子不仅在电话中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还诱使被害人安装以假乱真的"公安系统" APP 。这类 APP 打着"公安部"的旗号,完全由被害人自行操作,看似公正、公开,因此更具迷惑性。
(七)"荐股"诈骗
诈骗分子在社交平台鼓吹自己能准确预测股票、期货等的涨跌,塑造所谓的"专家""大师""白富美"形象,有的诱骗被害人参与投资,收取高额"会员费""服务费";有的推销各类"荐股软件""荐股平台",以"免费使用"和"高盈利"为诱饵,将用户导流到软件平台,参与贵金属、艺术品、邮币卡等现货交易或境外期货交易,其实这些交易系统都是伪造的。诈骗犯罪分子可以在后台实时操纵行情,伪造交易记录,骗取被害人大量资金。
(八)虚假购物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网页、搜索引擎、短信、电话等发布商品广告信息,通常以优惠打折、低价转让、海外购、0元购物等方式为诱饵,诱导被害人与其联系,待被害人为购物付款后,就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者失联,被害人也未收到约定的商品、货物;或者以加缴关税,缴纳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为由,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实施诈骗。
(九)注销"校园贷"诈骗
犯罪嫌疑人冒充网贷、互联网金融平台(支付宝、蚂蚁金服、360借条、京东金融等)工作人员,称被害人之前开通过校园贷、助学贷等,按照现在政策属违法违规,现在需要消除校园贷记录,或者以校园贷账号异常需要注销,如不注销会影响个人征信为由,后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或让被害人在正规网贷、互联网金融 APP 上贷款后,转至其提供的账户上,从而实施诈骗。(十)买卖游戏币诈骗
犯罪嫌疑人发布充值游戏币、游戏点卡优惠或优惠买卖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的广告信息,诱导被害人在架设的虚假游戏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让被害人提供游戏账号和密码、登录服务器区域、登录的手机系统,最后通过登录被害人游戏账号,冒充该被害人诈骗其游戏内其他好友。犯罪嫌疑人以出售游戏外挂、游戏代练、解除游戏账号冻结、解除游戏防沉迷限制等为事由,诱骗被害人汇款实施诈骗。
四、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2019年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指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智能化、精准化等特点,与以往"简单结伙""单兵作战"不同,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已逐渐形成了恶意注册、引流、诈骗、洗钱等上下游环节勾连配合的完整链条,形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新范式",其犯罪套路不断变化。
(一)全球化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案空间呈现全球化、无界化特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发布的《新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2020年)》指出,当前全球电信网络诈骗形势日趋严峻。据统计,美国电话诈骗受害者2020年较2014年增长近三倍,且随着技术的演进,采用机器人语音进行诈骗成为当前电话诈骗的主流,危害性极大,是当前美国治理电话诈骗工作的重点。2020年美国有近三分之一的人遭受电话诈骗,5600万人成为电话诈骗受害者。2020年美国因电话诈骗造成的损失约为197亿美元,较2019年增长88%。德国电信网络诈骗数量多且金额大,老年人成为主要受骗者。德国警方数据显示,仅2018年德国警方登记的案件就有4.1万起,涉案金额达5000万欧元。韩国电信网络诈骗上升趋势明显,据韩国金融监督院统计,2020年,韩国出现大量冒充"熟人"的电信网络诈骗,年初仅"短信诈骗"涉及的金额就达128亿韩元,比上年同期(84亿韩元)增加了52%。在日本,电信网络诈骗被称为"汇款诈骗""特殊诈骗",近年来在日本已成顽疾,据日本警察厅数据统计,虽然日本的电信网络诈骗发案率与损失金额呈"双降"趋势,但诈骗形势依然严峻。2020年2月新加坡警方发布的数据显示,新加坡2019年电子商务、贷款或色情类诈骗总数上升54.2%,达5646起。电子商务诈骗是新加坡最常见的诈骗方式,在新加坡冒充中国官员的诈骗形式也较为常见。澳大利亚冒充政府官员诈骗案件多发,华人受害者居多。据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ACCC )统计,2020年1~10月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下的防诈骗机构 Scamwatch 已收到超过1.8万起冒充各种官员的诈骗案件,较2019年全年增长40%。由此可见,电信网络诈骗并非中国特色,欧美、日本等国同样不能幸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个棘手的难题。
另外,从2009年开始,针对我国群众进行诈骗的大量电信网络诈骗话务窝点由柬埔寨、马来西亚、越南、缅甸等国家,逐渐发展至非洲、欧洲、美洲国家,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境外窝点已遍布全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核心人员通常隐藏在韩国、日本、越南、缅甸、新加坡、泰国或我国台湾地区等地进行"统一指挥",将网络电话、拨打诈骗电话窝点、平台管理维护窝点等架设于境外或我国偏远地区的服务器上从事群呼、改号、落地、回拨等犯罪活动,而转账取款窝点、地下钱庄等分布在境内,这种境内外勾结作案、跨境取款的行为使该类犯罪呈现明显的跨地区、跨国、跨境大范围作案特征。犯罪主体从世界范围来看,呈现一定程度的分散性,导致侦查机关难以集中锁定主要犯罪嫌疑人,加大了打击难度。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区域的无限性和非接触性特征与案件侦查中地域管辖的有限性之间形成了尖锐矛盾。合理确定管辖权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境外取证是目前打击该类犯罪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不是我国一国而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犯罪形式,不仅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也影响着其他国家的社会秩序和财产安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跨区域性、跨国性特征,必然要求通过各地区乃至各国之间的有效执法合作来开展具体治理,形成打击治理合力。
(二)集团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组织严密,流水作业,形成一整条地下"产业链",专业化强,诈骗组织集团化,组织机构严密,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集团化作案趋势。诈骗集团借鉴了公司化、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基本上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根据设计诈骗场景的不同,需要不同部门、地位、身份的人在恰当的时机出现,相互配合,共同来完成诈骗。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专业性较强的剧情设计、所谓"内幕消息"提供等都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参与,团伙犯罪逐渐成为电信诈骗的常态和基本组织形式,最终形成组织严密、阶层森严、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分为犯罪核心层、剧本设计组、网络电话平台、开卡转账、街头取款等若干层级或协作的小组,团伙成员只对层级头目或小组长负责,有的团伙中成员互不相识、单线联系,有的纯属雇佣关系,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施某项具体犯罪。集团首脑会随着犯罪进程更换除主要成员和骨干成员以外的中低层人员,转移犯罪场所,销毁作案工具和相关电子证据。一些诈骗团伙为降低犯罪成本和风险,雇用未成年人实施买卡、取款等低端犯罪,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大。
(三)链条化
作案体系链条化,上下衔接紧密。电信诈骗离不开通信网络,是一种典型的涉网络类犯罪。当前,伴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围绕电信网络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黑灰色产业链。顶端是领域犯罪集团和职业黑客,中间是购买各种数据和提供黑灰色网络服务的犯罪团伙,末端是贩卖个人信息、开卡买卡、取钱洗钱等支撑整个链条的各种周边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说,电信诈骗和黑灰色产业链是共生和相互促进的关系,产业链为电信诈骗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电信诈骗为产业链注人资金,促进其发展壮大。例如,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需要各种网络服务平台、网络改号平台等提供技术支持;需要获得不同社会群体、阶层的个人信息,就会和专门负责提供黑客技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进行非法交易;资金接收和流转需要大量的公司账户、个人账户,就会和开卡贩卡团伙进行合作;诈骗成功后,需要专门的团伙进行转账、取款、洗钱等。
(四)智能化
用于诈骗设备升级速度加快,技术攻防对抗日趋激烈,对技术防范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以通信手段为例,设备明显朝着智能化、小型化、隐蔽化快速发展。将 GOIP 、"多卡宝""络漫宝"等呼叫转换设备以及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大数据挖掘等技术运用于诈骗活动中,这些新型工具、技术的运用,不仅将使精准诈骗成为主流,还给民警侦查办案带来极大困难,也对民警的知识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办案民警不加强学习,认真研究诈骗人员的每一次作案手法、每一种作案工具,提升自己的知识储备,那么,很有可能在案件的侦办工作中遗漏重要证据。
另外,为了提高诈骗成功率,犯罪嫌疑人会对整个犯罪过程进行周密设计,综合利用大数据、信息化、心理学、财经学等相关技术和知识,精心编写剧本。例如,在破获的"诱导投资类""杀猪盘类"系列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事前准备工作十分到位,流程环环相扣,各小组都有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和不同情况的处置预案。核心犯罪嫌疑人会聘请"专家"预设不同的场景,针对不同的人群编写诈骗脚本;以以老带新的方式,组队进行练习,在演练和"实践操作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提升"技能"。
(五)多样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诈骗手段、通联工具、资金流转、被害群体等都呈现多样化特点。
诈骗手段升级并呈现多样化趋势,犯罪伪装多样化,被害群体广泛。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群发信息、建立内部信息群、投资理财群、网上开班授课、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推送、传播虚假信息,海选作案目标,伺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通联工具多样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联工具包括网络社交工具、电话、短信、网址等。现在大多数案件中,犯罪分子都会同时或者变换使用多种通联工具,增加诈骗迷惑性,想方设法绕过监管预警。
资金流转也呈现多样化特点,为了规避公安机关资金查控,使已经骗取的资金最大限度地流转到自己手中,犯罪分子不断改变资金流转方式,已经发展出专业洗钱的群体,通过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点卡商城、赌博网站等转移赃款。
从近几年破获的典型案件来看,被害群体没有特定条件、特殊特征。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利用某一社会热点话题或虚构的投资理财项目,随机向不同人群发送各类诈骗信息,海选潜在被害人。在传统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害人大多为没有和子女住在一起的老年人或辨识能力不强、警惕性较弱初入社会的学生、进城务工者或有心结的人。而对于电信诈骗来说,社会各个阶层、任何一个群体,只要是对虚假信息感兴趣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例如,利用 QQ 群、微信群进行投资理财、内幕信息炒股诈骗的被害人,既有普通职工,也有公司高管、财务人员;"杀猪盘"类诈骗中,既有普通学历的被害人,也有硕士、博士等高学历的被害人。
(六)变异快
电信网络诈骗是社会科技发展的产物,是随着通讯业、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而滋生蔓延、演变升级的。在不同的科技发展阶段,电信网络诈骗呈现明显不同的阶段性特征。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手机的普及使用,电信诈骗应运而生。在国内,电信诈骗主要是以短信诈骗的方式出现;2005年至2010年,电信诈骗犯罪呈现虚假短信息诈骗犯罪多元化、网络诈骗日益突出的特点;2010年至今,随着智能手机、电子商务、网银技术迅猛发展, QQ 、微信等通讯软件以及各种 APP 给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新的作案工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案手段翻新快,传播速度迅猛,形势变得严峻复杂。电信网络诈骗从最初的彩票中奖、短信中奖,逐步发展到现在的冒充公检法或客服、刷单、"杀猪盘"、代办信用卡贷款等几十种类型。在当前信息化背景下,犯罪嫌疑人会针对不同类型、身份、职业制作不同的诈骗方案,使人防不胜防。而且,新的诈骗方法一旦出现,就会在很短的时间内从东南沿海地区传播到内陆省份。等到公安机关开始进行针对性整治时,犯罪嫌疑人又根据其他社会热点问题开发出新的诈骗方法,逐渐形成了一种"更新﹣传播﹣再更新﹣再传播"的恶性循环。据中国信通院、任子行等单位监测统计,2020年1~10月累计出现260余种新诈骗手法。同时,诈骗实施模式与引流推广方式也不断升级,诈骗过程开始呈现接触周期长、诈骗环节多、多手法叠加、跨平台实施等显著特点。例如,"杀猪盘"诈骗同时涉及婚恋交友、即时通讯等多个业务平台,并且诈骗全程长达1~3个月;诈骗犯罪分子融合刷单、"杀猪盘"等多种手法,利用刷单返利与用户多次接触获取信任后,将其引导至博彩平台,并在注册、下注、提款等多个环节实施连环诈骗,让用户防不胜防。
(七)非接触性
非接触性,是指该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无须面对面接触。实施"在线拉拢,线下骗取"行为的案件属于接触性犯罪,一般不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典型的远程非接触性犯罪,不受时空限制,可以全天候、不间断地实施。其基本行为方式表现为"人一机一人"对话模式,通常利用现代化通信技术以及网络技术来实施,如用电子银行、网络银行这种非接触式的金融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避免了与被害人的正面接触。以这种非接触方式为基础,诈骗犯罪分子不断变换花样,利用不同群体的人性弱点,精心设置不同的诈骗"剧本",有的伪装成被害人的亲属、朋友或扮演同事、领导等与被害人进行通信,有的伪装成国家机关对被害人实施威逼恐吓,有的在钓鱼网站投放木马程序套取用户身份、账户、密码信息等。在行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犯罪成员之间,犯罪行为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之间出现高度分离。因此,这种非接触性的诈骗模式,使得被害人难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直接的线索。另外,电信网络诈骗的作案现场与被害人被骗的现场不是同一现场,存在空间跨度。这种非接触性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地域、国别和法律限制,造成侦查取证、定罪量刑、案件管辖诸多法律难题。
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治理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形势严峻、复杂。
(一)犯罪组织形态和行为特征由低级向高级演进早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科技化、智能化程度较低,诈骗流程较为简单。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组织日益呈现集团化、产业化的趋势。成员动辄几十人、上百人,有的甚至上千人,诈骗组织的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日渐增强。电信网络诈骗组织逐渐分化演变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若干产业链。各诈骗组织虽然自成一体,相互独立,但又能通过价款、租金提成等方式建立协作配合关系,共同构成电信诈骗犯罪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或者一个部分,给侦查打击带来一定难度。这些都体现了电信网络诈骗组织集团化、产业化演进的趋势。作案手法也从"广种薄收"向"精确化"演进,单案数额不断攀升。诈骗团伙在对特定人群的背景信息详细分析的基础上,会实施更加精准的量身定制的诈骗方案。一旦成功,往往涉案金额十分巨大。作案工具从低科技化程度向高科技化程度演进。犯罪的智能化水平在不断增强,从早期群发诈骗短信的简易装置,到后来拨打诈骗电话的铁通一号通、商务总机等,再到后来使用电话群拨、网络短信群发等技术,以及现在的 VOIP 网络电话、即时聊天工具等,这些变化都充分体现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案工具科技化程度日益提高的特点与趋势。
(二)动态变化性和结构多样性
侵害的地域随着生存空间受到挤压而不断转移,从国内的情况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向中部地区扩展的趋势。从世界范围看,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向亚洲以外的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不同环节犯罪地点的选择,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从国内情况看,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部分城市将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环节中诈骗电话呼出和赃款提取与转移的组织与行为地,而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江苏等省的部分城市和北京、上海等直辖市,将成为一定时期内被侵害对象的重灾区。从世界范围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东南亚国家经济普遍较为低迷,生活成本较低,这为犯罪团伙在当地的生存、发展提供了现实环境。诈骗借口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更新。从发展趋势上看,由于民众防骗意识不断提升,对于一般手法的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具有防骗能力,诈骗集团再次变换诈骗方法,结合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热点问题,借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的不断增多,诈骗方法的快速更新,诈骗流程的日趋复杂,无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组织结构,还是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结构都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与趋势。
(三)非接触性增强、打击难度增大
借助高科技成果犯罪的非接触性进一步增强。人为设置物理界限,增大犯罪的打击难度,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由若干个如搭建诈骗平台、开户办卡、接拨诈骗电话、转账取款等犯罪环节共同组成,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处理,诈骗犯罪分子通常会人为地分离这些犯罪环节。将不同的犯罪环节设置在不同的地点来实施,这些不同的环节再依赖电信通联信息,从而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的跨区域乃至跨境、跨国犯罪,这一趋势还在进一步增强。
(四)黑灰产业链更加专业化
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黑灰产业链和利益联合体,主要涉及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提供,批量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伪基站"设备、短信群发器的制造和销售,虚假网络平台的传播和维护,为诈骗活动提供推广引流服务,针对诈骗赃款提供洗钱支持等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各环节。犯罪分子不断寻找监管漏洞,曾经犯罪嫌疑人还是以买银行卡,用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洗钱,而现在则是通过虚拟货币、租银行卡,租支付宝、微信,来达到干扰案件侦查的目的。而对公账户的泛滥,更是助长了这一行为,在日常的案件处理中,对公账户的止付难、冻结难、查询难成了案件资金流研判中的痛点。从以上发展趋势不难看出,受电信网络诈骗打击高压态势的影响,犯罪分子一直在想方设法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同时他们也在积极研究警方的工作方法,寻找其中的漏洞并加以利用。而公安机关面对这些新情况,必须要提升自我认识,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整合各项资源来积极应对。建立全国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平台,完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工作机制,跨界联动、合成作战,以快制快、精准打击,最大限度避免和挽回受害群众的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