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场的概念
关于犯罪现场的概念及内涵在不同时期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最初多定义为:"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近年来,定义为:"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这个定义,说明当前犯罪现场不仅仅指的是犯罪行为引起变化的某一点或某几点。犯罪现场不能局限定义为犯罪行为接触的部位或引起的变化,而应把与之相连的物体、空间、环境包括进去。现代社会,犯罪现场包括实体场所和虚拟场所。虚拟场所是获取电子数据和计算机网络承载信息的主要来源。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通过电信、网络等通信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控制,使其产生认知错误并诱使被害人自动处分财产(如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案件现场,具体包括: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涉案电子设备、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拨打诈骗电话窝点、转移资金的网络终端所在地、柜台或 ATM 取现以及转账的行为地等。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殊性,不少研究者认为: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属非接触性犯罪,因此没有现场可供勘查。这一观点没有准确把握犯罪现场的内涵和现场勘查的意义,容易误导侦查部门忽视或弱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的现场勘查工作,造成取证不利、难以深挖等问题。应当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中,犯罪现场的特点及现场勘查的内容、作用等与其他案件侦查的现场勘查存在较大差异,但不容置疑的是,现场勘查意义重大,决定着案件能否顺利破获和得到诉讼处理。此类犯罪并非无现场、无痕迹,只是其犯罪现场与痕迹绝大多数存在于虚拟世界之中。基于大数据理论而产生的虚拟世界并不是凭空存在的,而是现实世界中的活动映射到信息网络之中而形成的。相对现实世界来说,虚拟世界的信息数据更加庞大,但也更加全面,每一次行为都会有对应的痕迹留在虚拟世界之中。犯罪行为也是一样,虽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绝大多数都没有现实的犯罪现场,但基于网络流、信息流与资金流构建起来的虚拟犯罪现场是存在的,并且这种虚拟犯罪现场中的痕迹保存时间更久,环境要求更低。所以,应提升侦查人员对于虚拟犯罪现场的重视,从虚拟犯罪现场中提取犯罪分子留下的痕迹,构建证明犯罪的证据链。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场的表现形式
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客观记录场所,储存着犯罪信息。犯罪形式和犯罪空间的千差万别,决定了犯罪现场对于犯罪活动的客观记录也各不相同。电信网络诈骗以电信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和手段,犯罪现场是指网络犯罪行为的一切活动空间,不仅包括犯罪分子活动实施的地理空间、物理载体等实体空间,也包含犯罪行为活动中传递的所有数据信息、网络节点等虚拟空间。因此,犯罪现场按照是否有物理现场,可分为实体现场和虚拟现场。为了便于指导勘查工作,依据《公安机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勘查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场的表现形式有被害人涉案电子设备、窝点、网络空间和其他涉案现场。这种表述,便于我们根据不同犯罪现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引导我们不断研究不同类型犯罪现场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与之相应的新勘查措施和侦破手段。
(一)被害人涉案电子设备
被害人使用的涉案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平板电脑、计算机等,公安部刑侦局反复强调,要"牢固树立手机是电诈案件第一现场"观念。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常通过诱使被害人访问或运行非法 APP 、访问涉诈网站或平台,从而控制、影响被害人,实现骗取、盗取、敲诈财物的非法目的。被害人终端设备中的涉网电子数据向前可溯源至推送应用程序或网址的分发服务器或平台开发者,向后可追踪至犯罪主网站并关联网站搭建、管理、运作者,横向可辐射到应用程序封装打包、关联第三方服务商,通过对被害人手机中涉网电子数据的勘查,可为侦办涉网新型犯罪案件提供证据与线索。
(二)窝点
窝点是违法犯罪人员聚集窝藏、进行秘密活动的地点的通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具有窝点多、分布广、涉案人数众多、证据种类多样、电子证据较突出等特点。窝点涉案电子设备,主要包括手机、平板电脑、计算机、 U 盘、硬盘、路由器、 GOIP 、语音网关、工作站、服务器等。通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轨迹查获诈骗窝点后,要结合这类案件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勘查工作。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窝点现场既有电信网络诈骗核心人员、"话务员"等主要犯罪团伙成员的活动印记,又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需的计算机、电话、诈骗"台词"、诈骗"流水记录"等作案工具和物品。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话务员窝点并不是传统犯罪案件的典型犯罪现场,因此,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方法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诈骗窝点现场勘查是取证的重点和难点。现场勘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法定的程序和原则,严密控制取证现场,规范取证活动,使所收集和提取的证据符合法律要求。
(三)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是指由互联互通的设备和网络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组成的、可供人们交流互动的虚拟空间。人们通常所说的网络空间,是指基于因特网而形成的全球性网络空间。虽然网络空间并非一种场所,因为场所是有形的空间,具体存在的,而网络空间是虚拟存在的,但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讲,它是承载犯罪数据和信息的电子痕迹的客体,因此,网络空间应是犯罪现场。对于这种现场进行勘查是极为必要的。网络空间的现场勘查是打击网络犯罪的关键所在。涉案网络空间包括网站、服务器后台等。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传统侦查手段难以获取此种电子证据,需要侦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进入各存储介质获取证据,并同样需要依靠电子设备以及技术手段加以固定储存。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在网络空间的勘查取证技术水平,做好对网络虚拟空间的现场勘查工作,依法科学有效地收集电子证据。
(四)其他涉案现场
其他涉案现场,是指其他存在涉案证据的地点或场所,包括窝点以外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平板电脑、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软件开发商、服务运营商的服务器,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 ModemPool )、 GOIP 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等。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场的特点
(一)现场表现形式复杂、数量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形成分工精细、上下游配合的产业链。其中,上游运用网络技术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和电话卡、提供改号软件、提供伪基站、制作木马病毒和钓鱼网站、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和赃款套现服务等,中游非法买卖交易个人信息、恶意软件、银行卡、电话卡等,下游则利用获取的信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从事诈骗、投放垃圾广告、虚假贷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犯罪行为不仅存在于虚拟空间,还存在于实体现场。犯罪现场表现形式复杂,既有手机、平板电脑、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软件开发商、服务运营商服务器、网络空间等虚拟现场,又有窝点以及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实体现场。同时,团伙有着明确分工,团伙构架层次分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的现场数量较多,往往由不同、复杂的关联现场组成,如话务窝点、服务器、转账水房等,这些现场虽分工不同,但紧密关联、分布范围广,经常出现一个案件的现场分布在几个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现象,给侦查打击带来困难。
(二)证据形式多样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既有犯罪团伙成员及其活动印记,又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需的计算机、电话、诈骗"台词"、诈骗"流水记录"等作案工具和物品,涉及的证据不仅包括传统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还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等多种证据。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勘查时应注意收集各类证据。物证包括计算机、手机、移动硬盘、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件、护照、短信群发器、 VOIP 网络电话、 GOIP 设备等。书证包括从电信部门获取的通话记录或清单、银行现金流水、银行转账记录、"话务员培训"资料、诈骗剧本、被害人信息资料、传递单、"水单"、窝点内部管理制度、业绩提成单、账册、"工资条"等。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包括被害人接收诈骗信息及其与犯罪嫌疑人通联相关情况的陈述、银行柜台人员关于被害人汇款转账的证言、其他知情人证言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关于在话务窝点运行中的角色分工、作案过程、工资提成、洗钱方式、使用"木马"软件和计算机远程控制技术非法侵入被害人手机和计算机账户的作案过程等供述和辩解。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包括被害人、同案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工具、犯罪嫌疑人照片的辨认笔录及"还原窝点"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包括"车手"提款时留存于银行 ATM 机或周边监控视频、车辆行驶轨迹等。电子数据包括 CDR 话单、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犯罪嫌疑人计算机中的诈骗资料、充值特殊固定电话号码的话费记录、 IP 地址、动态 IP 记录、窝点使用的 Wi - Fi 下 MAC 码的经纬度及其他登录手机或计算机设备信息、银行订单编码及相关信息、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登录日志、交易明细、收货地址、收货人、收货人手机号码、线下消费 POS 机信息、跨行交易、落地信息等。
(三)电子证据突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远程的、非接触式犯罪活动,大部分犯罪现场都是无形的、虚拟的,其犯罪必须借助电话通讯、微信、 QQ 等现代通信技术,犯罪过程中生成大量电子信息、数码数据、网络痕迹,这些证据大多以电子数据、视频、语音等形式储存于电子设备、服务器、机房等数据载体以及有形、无形的现场中,因此,电子证据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最能直接证明犯罪行为模式、犯罪规模、作案人等关键信息的证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大部分以电子数据证据为主,这些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无形性、多样性、易受破坏性,使得司法机关在对此类犯罪案件的取证过程中遇到更为复杂的情形,对现场勘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