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发现、收集、固定、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涉案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由于电子数据的特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现场勘查应遵循合法性、安全性、及时性、客观性、全面性、一致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勘查现场必须合法,就是侦查人员勘查现场时必须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起点和基础,是获取案件线索、证据的重要途径和丰富源泉,在起诉、审判中起着重要作用。勘查出现错误会将案件侦查引入歧途。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对办案程序和诉讼证据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公安执法活动既要结果公正,又要程序合法,提供法庭的证据必须经得起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因此,现场勘查的整个过程和每个行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确保提取的证据合法、有效。参加勘查的一切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现场勘查纪律。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尤其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因为要采集被害人移动终端中的涉案信息,其中很多涉及公民隐私,更加要遵守保密规定。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主要来源。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被篡改、破坏、复制等特性,要确保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还应当根据电子数据的内容、存储位置、存储方式等情形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操作。
二、安全性原则
所谓安全,就是要求在现场勘查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各种危险因素对勘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成损害。在勘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保全证据的目标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勘查人员的安全。犯罪现场本身存在危险性,勘查人员要有自觉防范和抵御风险意识,加强自我安全防范。同时,进行勘查活动时,也要防止自身行为对现场造成破坏。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还应注意保护现场。犯罪现场保护必须涵盖对实体现场的保护和对数据空间的数据保全,要避免在保护对象的计算机上进行增加、删除、移动数据操作。侦查人员首先确定现场的网络环境,在确定不需要网络连接来进一步获取线索的情况下切断网络连接。为防止人为断电造成数据丢失,需要指派专人负责看管供电设施,严格按照操作规则开展勘查工作。
三、及时性原则
犯罪现场形成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多种因素影响下,痕迹物证会逐渐暗淡、消失或移动位置。只有及时进行勘验、调查,才能从犯罪现场获取具有足够数量和较高质量的证据材料,并从报案人、被害人、目睹人、知情人那里获得翔实、准确的破案线索和证据。同时,网络环境的动态、开放特征和电子数据的脆弱性特点要求网络犯罪电子数据取证应当遵循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侦查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电子数据,防止电子数据毁损或灭失。电子数据存在于虚拟空间,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删除、修改等操作都遵循其特有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和操作在很多情况下是非直观的,甚至是让人难以察觉的,如计算机系统中的临时文件会随着系统运行被自动覆盖、计算机中的文件可以通过网络被远程删除等。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电子数据,涉案电子数据极有可能损毁或灭失。二是侦查人员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后应当及时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和固定,特别是对处在运行状态的电子数据,及时固定和收集有利于获得更多的信息,获得的信息的真实性也更强。
为防止证据遭到"污染"和破坏,现场勘查人员必须在抵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将涉案人员与涉案电子设备隔离,准确无误地识别现场存有电子证据的设备和传输信号,及时进行现场勘查。
四、客观性原则
客观勘查现场是对现场勘查人员的基本要求,是现场勘查的生命线。如果现场勘查失去了实事求是的客观要求,也就失去了现场勘查的意义。现场勘查客观要求在访问、勘验、记录和分析等工作中,勘查人员都必须做到客观如实,不能主观臆断,要尊重犯罪现场的客观性和执法办案对查清犯罪事实的客观要求。采集物证、询问有关人员,均应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其本来面貌,避免造成任何可能的歪曲。分析判断案情必须严格以各种证据反映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切忌主观片面。规范勘查笔录制作,对勘查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等予以准确记载,客观记录现场勘查情况。
五、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要求全面收集证据,建立完整的证据锁链、提升案件质量。勘查应包括可能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对于每个地段、角落、物体表露部分与遮掩部分以及可见与不可见的痕迹物证等,均应全面、细致地勘查。应访问一切有关人员,尽可能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现场勘查时,既要收集电子数据,还要进行采集 DNA 、指纹、足迹等传统现场勘查工作。勘查方法既要立足于询问被害人、查询冻结汇款、现场勘查等常规侦查措施,又要结合作案人与被害人以电话、短信、网络等非接触方式交流互动的实际,充分运用电子证据的固定、恢复、定位等专门取证技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证据体系的构建既要结合犯罪构成要件来组织证据,又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取证的客观实际来分析、审查和鉴别各种证据。这样构建的证据体系才能更加准确、全面地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有效提升此类案件的追诉质量,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影响深远。
六、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是指保证提取的数据与原始数据一致,其目的是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电子数据取证"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的原则。电子数据非直观性和脆弱性的特点决定了传统的证据保管制度并不必然证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因为电子数据证据保管链需要保管的内容实际上有两个:物理载体及其中的电子数据。传统的证据密封保存和保管记录都只能证明物理载体的完好无损与扣押时一致;而其中的电子数据由于其脆弱性和不可见性,即使受到磁场、碰撞等因素造成数据改变或灭失,在保管记录中也无法体现。完整性校验是运用加密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后生成一个校验值,电子数据中任何数值的改变都会造成校验值的变化。通过完整性校验能够唯一地确定一组电子数据,校验值就是这组电子数据的" DNA "。与证据保管链不同,完整性校验注重的是电子数据而非物理载体。在实践中,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的是电子数据的内容,即使电子数据存在的物理载体受到了损坏,只要电子数据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其完整性校验值没有改变,电子数据的一致性仍能够得到确认。因此,在电子数据收集和保管过程中应当重视并首先使用完整性校验的方式来保证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在进行完整性校验之前或无法进行完整性校验(如手机取证)的情况下,则通过证据保管链的方式来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