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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系:指记述宗族世系或同类事物历代系统的书。
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着;并提出了许多国家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
父系社会或男系社会的氏族制度:是按父系(男系)计算世系血统和继承财产的制度,是氏族社会的第二阶段。男性在生存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后,由母系制度过渡而来的社会制度。中国古代封建制度中的世袭制就是以父系氏族制度为基础的。
母系社会或女系社会的氏族制度:是按母系(女系)计算世系血统和继承财产的社会。
领地:又称采邑、采地、封地、食邑、封邑等,是封建制度中领主所管理的土地,在中国是周朝已经开始的制度。当时的天子、诸侯等君主,把土地封予或转封予宗室或有功之士,其土地即称作食邑。
采邑制:是欧洲在封建时代,尤其是中世纪早期在西欧地区主要实施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
采邑制最初是查理·马特在担任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期间(715年─741年)实施的。以前墨洛温王朝时土地都是无条件分赠的,而采邑制则将土地及其上面的农民一起作为采邑分封给有功劳的人,以服骑兵役为条件,供其终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袭。
到了查理·马特的儿子矮子丕平时,把大部分土地当作采邑分封给臣下;查理大帝也把通过战争夺来的土地分封给有功将领,这样使得采邑遍及全国。英国则从威廉一世开始也实行采邑制,规定每个骑士采邑供养一名骑士,为国王服兵役。
此后,国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下属,而这些下属又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自己的下属,从而形成了一个以土地为纽带的领主与下属之间的关系。这样领主既需要负起保护下属土地的责任,而下属也有义务效劳,为领主作战。采邑制这种形式对于提高国家的战斗力很有帮助,而且通过采邑制逐渐形成了一种封建等级制度:
拥有采邑的封建主在自己的土地内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军事和财政权,称为特恩权。
9世纪以后,采邑逐渐变成了世袭领地,到了11世纪采邑制基本上已经废弛了。
封建制度:指的是欧洲中世纪与贵族骑士相对应的法律地位及军事责任制度。主要围绕着三个中心:领主、封臣及土地。
定义封建制度要求很多的条件,因为现阶段还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定义。然而自从1960年代,许多研究中世纪的历史学家在封建制度中包括了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加入了被束缚在庄园制的农民阶级,而被称为“封建社会”。还有一些人,自1970年代起,重新审视了之前的证据并得出结论——封建制度是一个不可行的术语而需要被从学术和教育讨论中去除,或者至少在使用时需要加上严格的限制和警告。
封建制度形成于第八世纪;11世纪开始定型;之后的两百年是全盛时期;13世纪中叶之后,王权巩固后封建逐渐没落,但他的影响至今仍在欧洲各个层面留下痕迹。在欧洲之外的地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一般仅仅用于类比(称为“半封建”),最常用于讨论在将军们统治下的日本,有时候也用于中世纪和贡德尔时期的埃塞俄比亚。然而,有些人把封建制度类比更广,把古埃及、帕提亚帝国、封建制的印度(封建印度),甚至于19世纪的美国南部(美国南部历史)。
私有财产:是财产的一种形式。在英美法系中,私有财产可能也被叫做“所有物” (chattels)。区别于英语中的 real property 或 real estate。欧陆法系中,私有财产则通常被称作“流动资产” (movable property) 或“可动产/动产” (movables),即此资产的任何产权都具有可转移性。这一用语,区别于“不动资产” (immovable property) 或“不动产” (immovables),如土地和建筑物。
附庸在封建时得到了领主的保护,举凡其生命、声誉、财产受到威胁时,领主有义务要保护。领主也不能对附庸有损害其权利的行为,否则附庸可以提出终止关系的要求。这可能会导致战争,这也是封建制度稳固的原因其中一点。而 领主附庸 附庸如果有违反封建制度法律的情势时,有权利要求同等地位之附庸群组成陪审群,来裁决这个案件。领主不能独自审判,这也是日后陪审制度的起源。
附庸的义务在于提供领主军事服务,农奴与骑士都是封建庄园的构成要素。但两者工作截然不同,农奴负责生产,骑士则保卫庄园。而如果是多重的分封,其对自己领主的领主也有相同义务。有时也要为领主有经济上的援助,平日封建社会贵族不纳税,但他们在战争时仍须对领主有经济上之援助。 骑士
领主在附庸未成年时可以成为其监护者。也可以控制附庸的婚姻权,如同附庸的父母。也可以没收采邑以及再分封。
核心词:贵族 家谱 世袭 加洛林王朝 父系 母系 采邑 骑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