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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是在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金融体系下进行的,因而,其创新主体的动机是适应市场需要绕开管制追求利润的内在驱动力,因此,西方国家的金融创新是市场主导型。而我国市场不完善、金融结构不健全、金融机构体系不完善、内部机构不成熟、金融工具单一、竞争并不激烈。所以,金融主体追求利润和规避管制的欲望较小,市场很难在此前提下自发地进行大规模深层金融创新,因而,我国目前进行的金融创新的模式主要是政府主导型。
由于我国的金融改革是在一个很低的基础上进行的,必须引进西方国家已有的先进的事物,因此,我国的金融创新范围虽广,但大部分是通过“拿来”的方式进行,单就金融工具的创新而言,85%为拿来的工具。我国现有的金融创新大多放在易于掌握、便于操作、科技含量小的外在形式的建设上,如金融机构的增设、金融业务的扩展等,而对一些势在必改的制度层面的问题,因为难度大,涉及面广,可能对现有制度框架和金融秩序形成较强的冲击力量,则尽可能回避和拖延,不愿采取迅速的创新行动。已面世的一些金融创新措施,也不过是借助了创新的外在形式,内容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离市场化要求甚远。金融创新的主体素质不高、内容肤浅、手段落后使我国金融创新存在“三重三轻”的特点:重增量,轻存量;重体制外,轻体制内; 重金融组织与金融工具,轻金融制度。这势必使金融创新的收益递减。
西方国家衍生工具的创新占金融创新的相当比重,对金融业的发展经营造成巨大的影响。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引进的各种衍生工具因种种原因大部中途夭折,究其原因主要有:1.市场规范化建设严重不足,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2.衍生市场投机性过高,从市场主体角度看,适当的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是市场运行的必要。但投机要有一定的限度,过高则会破坏衍生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