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法学

邓辉 杨德敏 李忠民 喻玲 熊玉梅 张怡超 刘先良 熊云辉

目录

  • 1 第一章 创业资源的法律识别
    • 1.1 引言
    • 1.2 本章导入:中国合伙人
    • 1.3 创业项目的法律识别:风险与机会并存
    • 1.4 创业者与创业团队:众人拾柴火焰高
    • 1.5 创业路径选择:条条道路通罗马
    • 1.6 创业资源的整合: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一)
    • 1.7 创业资源的整合: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二)
    • 1.8 创业资源的整合: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三)
    • 1.9 创业资源的整合: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四)
    • 1.10 专题讨论:互联网时代下企业声誉资本的法律保护
    • 1.11 创业实训:拟定加盟创业团队成员之间合作的框架协议
  • 2 第二章 创业法律环境
    • 2.1 本章导入:中国市场法律环境的变迁
    • 2.2 市场自由:海阔天空任我行(一)
    • 2.3 市场自由:海阔天空任我行(二)
    • 2.4 市场自由:海阔天空任我行(三)
    • 2.5 市场自由:海阔天空任我行(四)
    • 2.6 市场自由:海阔天空任我行(五)
    • 2.7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看清楚
    • 2.8 扶持政策:政府是个好帮手
    • 2.9 专题讨论:创业中的野蛮生长与市场准入
    • 2.10 创业实训:从滴滴看法律政策风险
  • 3 第三章 创业组织法
    • 3.1 本章导入:乔布斯的创业故事
    • 3.2 量体裁衣: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 3.3 你我的约定:创业组织发起协议的制定与签署
    • 3.4 流程与程序:创业组织的注册登记
    • 3.5 分权与制衡:建立一个完善的创业组织治理结构
    • 3.6 好聚也要好散:创业组织的解散与清算
    • 3.7 涅槃与重生:创业组织如何获得破产保护
    • 3.8 胡萝卜与大棒:创业组织高层管理团队的激励与约束
    • 3.9 专题讨论:创业者该如何防范创业组织高管团队的道德风险?
    • 3.10 创业实训:潘宇海的创业经验与教训
  • 4 第四章 创业融资法
    • 4.1 经典案例:乐视网与格力电器的融资问题
    • 4.2 债权性融资:借鸡生蛋,以蛋还债(一)
    • 4.3 债权性融资:借鸡生蛋,以蛋还债(二)
    • 4.4 股权性融资:风雨同舟,荣辱与共
    • 4.5 新类型融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 4.6 融资担保: 君子协定,一诺千金
    • 4.7 融资风险: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 4.8 专题讨论:小微企业融资难在哪里?如何化解?
    • 4.9 专题讨论: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哪里?
    • 4.10 创业实训:拟定融资方案及评估法律风险
  • 5 第五章 创业经营管理法
    • 5.1 本章导入:当李逵遇见李鬼
    • 5.2 商业秘密:记忆名单属于谁?
    • 5.3 企业做大:大的也可以是美的(一)
    • 5.4 企业做大:大的也可以是美的(二)
    • 5.5 自主定价:我的地盘我做主?(一)
    • 5.6 自主定价:我的地盘我做主?(二)
    • 5.7 行业协会:做个吃瓜群众也不行吗?
    • 5.8 广告法律风险:把衣服给那姑娘披上!
    • 5.9 质量法律风险:永不消逝的恋人(一)
    • 5.10 质量法律风险:永不消逝的恋人(二)
    • 5.11 员工福利:让你看重的人看到未来
    • 5.12 合理节税:初创企业的税收筹划
    • 5.13 善待环境:积善之家必有余庆
    • 5.14 专题讨论:从潜伏、扫荡到武斗,竞争文化如何建设?
    • 5.15 创业实训:拟定特定岗位劳动合同框架协议
  • 6 第六章 互联网创业法律问题
    • 6.1 本章导入:走,互联网创业去!
    • 6.2 互联网创业盈利模式:免费是最好的盈利模式?
    • 6.3 互联网创业商业模式:买张船票出海,真的那么美?
    • 6.4 法律服务O2O:只是看上去很美?(一)
    • 6.5 法律服务O2O:只是看上去很美?(二)
    • 6.6 专题讨论:如果腾讯复制了你的创业项目,你会怎么办?
    • 6.7 创业实训:拟定微信赛事项目书
  • 7 第七章 创业知识产权管理
    • 7.1 本章导入:知识产权制度护航创新创业
    • 7.2 雄才远略:把知识产权放在心上、抓在手
    • 7.3 落袋为安:通过专利申请保护创新(一)
    • 7.4 落袋为安:通过专利申请保护创新(二)
    • 7.5 名正“商”顺:通过商标注册承载商誉
    • 7.6 临事而惧:专利创造中的风险规避和策略
    • 7.7 善谋而成:专利运营策略和风险防范
    • 7.8 名至“利”归:商标运营的策略
    • 7.9 专题讨论:让侵权者给你打工
    • 7.10 创业实训: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创意(一)
    • 7.11 创业实训: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创意(二)
  • 8 第八章 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纠纷解决
    • 8.1 本章导入: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的商海沉浮
    • 8.2 法律服务:专业的事让专业人做(一)
    • 8.3 法律服务:专业的事让专业人做(二)
    • 8.4 风险预防:从亲友信任到制度约束
    • 8.5 纠纷解决:庭外言和
    • 8.6 纠纷解决:法庭亮剑
    • 8.7 罪与罚:创业勿踏刑法雷区(一)
    • 8.8 罪与罚:创业勿踏刑法雷区(二)
    • 8.9 罪与罚:创业勿踏刑法雷区(三)
    • 8.10 专题讨论:创业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 8.11 创业实训:代驾服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 9 阅读
    • 9.1 阅读
罪与罚:创业勿踏刑法雷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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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章节测验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有些领导为非法集资者搭台圈钱,某些官员和政府部门捧场助兴甚至参与分肥,双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群众一眨眼工夫就被骗得血本无归,这样的故事为何能一再上演屡试不爽?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吴英集资诈骗案

吴英,女,浙江东阳人,1981年出生。2006年下半年,吴英以一亿注册资金先后创办了“本色集团”的八家公司,行业涉及酒店、商贸、建材、婚庆、广告、物流、网络等。外界一度传闻其资产高达三十八亿元,并由此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2007年3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东阳市公安局逮捕。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吴英,检察机关指控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元。28岁的吴英演绎了一个短期的财富传奇故事。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历经浙江省高院二审、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和浙江省高院再审,2012年5月,吴英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