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法学

邓辉 杨德敏 李忠民 喻玲 熊玉梅 张怡超 刘先良 熊云辉

目录

  • 1 第一章 创业资源的法律识别
    • 1.1 引言
    • 1.2 本章导入:中国合伙人
    • 1.3 创业项目的法律识别:风险与机会并存
    • 1.4 创业者与创业团队:众人拾柴火焰高
    • 1.5 创业路径选择:条条道路通罗马
    • 1.6 创业资源的整合: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一)
    • 1.7 创业资源的整合: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二)
    • 1.8 创业资源的整合: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三)
    • 1.9 创业资源的整合: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四)
    • 1.10 专题讨论:互联网时代下企业声誉资本的法律保护
    • 1.11 创业实训:拟定加盟创业团队成员之间合作的框架协议
  • 2 第二章 创业法律环境
    • 2.1 本章导入:中国市场法律环境的变迁
    • 2.2 市场自由:海阔天空任我行(一)
    • 2.3 市场自由:海阔天空任我行(二)
    • 2.4 市场自由:海阔天空任我行(三)
    • 2.5 市场自由:海阔天空任我行(四)
    • 2.6 市场自由:海阔天空任我行(五)
    • 2.7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看清楚
    • 2.8 扶持政策:政府是个好帮手
    • 2.9 专题讨论:创业中的野蛮生长与市场准入
    • 2.10 创业实训:从滴滴看法律政策风险
  • 3 第三章 创业组织法
    • 3.1 本章导入:乔布斯的创业故事
    • 3.2 量体裁衣: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 3.3 你我的约定:创业组织发起协议的制定与签署
    • 3.4 流程与程序:创业组织的注册登记
    • 3.5 分权与制衡:建立一个完善的创业组织治理结构
    • 3.6 好聚也要好散:创业组织的解散与清算
    • 3.7 涅槃与重生:创业组织如何获得破产保护
    • 3.8 胡萝卜与大棒:创业组织高层管理团队的激励与约束
    • 3.9 专题讨论:创业者该如何防范创业组织高管团队的道德风险?
    • 3.10 创业实训:潘宇海的创业经验与教训
  • 4 第四章 创业融资法
    • 4.1 经典案例:乐视网与格力电器的融资问题
    • 4.2 债权性融资:借鸡生蛋,以蛋还债(一)
    • 4.3 债权性融资:借鸡生蛋,以蛋还债(二)
    • 4.4 股权性融资:风雨同舟,荣辱与共
    • 4.5 新类型融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 4.6 融资担保: 君子协定,一诺千金
    • 4.7 融资风险: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 4.8 专题讨论:小微企业融资难在哪里?如何化解?
    • 4.9 专题讨论: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哪里?
    • 4.10 创业实训:拟定融资方案及评估法律风险
  • 5 第五章 创业经营管理法
    • 5.1 本章导入:当李逵遇见李鬼
    • 5.2 商业秘密:记忆名单属于谁?
    • 5.3 企业做大:大的也可以是美的(一)
    • 5.4 企业做大:大的也可以是美的(二)
    • 5.5 自主定价:我的地盘我做主?(一)
    • 5.6 自主定价:我的地盘我做主?(二)
    • 5.7 行业协会:做个吃瓜群众也不行吗?
    • 5.8 广告法律风险:把衣服给那姑娘披上!
    • 5.9 质量法律风险:永不消逝的恋人(一)
    • 5.10 质量法律风险:永不消逝的恋人(二)
    • 5.11 员工福利:让你看重的人看到未来
    • 5.12 合理节税:初创企业的税收筹划
    • 5.13 善待环境:积善之家必有余庆
    • 5.14 专题讨论:从潜伏、扫荡到武斗,竞争文化如何建设?
    • 5.15 创业实训:拟定特定岗位劳动合同框架协议
  • 6 第六章 互联网创业法律问题
    • 6.1 本章导入:走,互联网创业去!
    • 6.2 互联网创业盈利模式:免费是最好的盈利模式?
    • 6.3 互联网创业商业模式:买张船票出海,真的那么美?
    • 6.4 法律服务O2O:只是看上去很美?(一)
    • 6.5 法律服务O2O:只是看上去很美?(二)
    • 6.6 专题讨论:如果腾讯复制了你的创业项目,你会怎么办?
    • 6.7 创业实训:拟定微信赛事项目书
  • 7 第七章 创业知识产权管理
    • 7.1 本章导入:知识产权制度护航创新创业
    • 7.2 雄才远略:把知识产权放在心上、抓在手
    • 7.3 落袋为安:通过专利申请保护创新(一)
    • 7.4 落袋为安:通过专利申请保护创新(二)
    • 7.5 名正“商”顺:通过商标注册承载商誉
    • 7.6 临事而惧:专利创造中的风险规避和策略
    • 7.7 善谋而成:专利运营策略和风险防范
    • 7.8 名至“利”归:商标运营的策略
    • 7.9 专题讨论:让侵权者给你打工
    • 7.10 创业实训: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创意(一)
    • 7.11 创业实训: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创意(二)
  • 8 第八章 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纠纷解决
    • 8.1 本章导入: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的商海沉浮
    • 8.2 法律服务:专业的事让专业人做(一)
    • 8.3 法律服务:专业的事让专业人做(二)
    • 8.4 风险预防:从亲友信任到制度约束
    • 8.5 纠纷解决:庭外言和
    • 8.6 纠纷解决:法庭亮剑
    • 8.7 罪与罚:创业勿踏刑法雷区(一)
    • 8.8 罪与罚:创业勿踏刑法雷区(二)
    • 8.9 罪与罚:创业勿踏刑法雷区(三)
    • 8.10 专题讨论:创业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 8.11 创业实训:代驾服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 9 阅读
    • 9.1 阅读
创业实训:从滴滴看法律政策风险
  • 1 视频
  • 2 章节测验


专车叫停

2014年8月推出的滴滴专车服务,任性的补贴推向了舆论和监管的风口浪尖。10月底,沈阳市交通局明确表示,滴滴专车等专车服务属于非法运营,并表示,一旦查处,将按“黑车”处理,给予处罚。

2014年11月19日,南京市管理部门表示:私家车、挂靠车等非汽车租赁企业所属车辆,不得提供有偿汽车租赁经营。专车服务曾遭到当地出租车司机的联合抵制,他们要求打车软件停止专车业务,否则就集体卸载。有业内人士认为,南京市管理部门的做法可能和出租车司机的“抗议”有关。

2014年4月15日,有多位用户反映,使用滴滴打车APP后,被重复扣取了车费。

商标侵权

2015年4月16日,“滴滴打车”被诉商标侵权,索赔8020万。原告杭州妙影公司要求被告北京小桔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钱江晚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等全国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8000万,20万律师费等。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行政处罚

2015年4月15日,济南滴滴专车车主陈超受罚后上诉案将在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全国首例因为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审判结果可能给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专车一个明确的身份。[5]

被联合约谈

2015年7月23日,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共8个部门共同约谈“滴滴快的”、“优步”平台负责人,明确指出其组织私家车、租赁车从事客运服务的行为,涉嫌违法组织客运经营、逃漏税、违规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垃圾短信)和发布广告等。各部门要求其停止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垃圾短信)等行为并限期整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涉嫌抄袭

2015年9月9日,滴滴打车正式更名为滴滴出行,随着“一个扭转的桔色大写字母D”新版标志的发布,有设计师立即发现该标志与2013年印度设计师发表的作品“完全相同”,只是颜色有差别。对此,滴滴打车公关人员确认正式发布两天前就发现logo“撞衫”,但未能出示和印度方面接洽的邮件。

围堵总部

2015年12月8日,滴滴出行北京总部遭到大量出租车围堵“抗议”,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出租车司机们此前曾多次向媒体表示,滴滴等打车软件以“专车”等形式鼓励私家车进行营运,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出租车司机的利益。截止目前,滴滴方面对此事件不予置评。

上海被查

2016年3月29日,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办公室副主任陈朝晖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期将加大对网络约车平台的查处力度,同时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目前滴滴正在被立案调查的过程中[8]。

2016年3月30日,针对打车平台为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提供召车信息服务,上海市交通执法部门对部分打车平台开出罚单。滴滴出行被罚10万元。

深圳滴滴司机被封

2016年5月08日,深圳一部分注册滴滴出行的司机收到了一条短信,被告知“被封号”,需要重新审核信息。据调查,此次有8000余名司机被“封号”,这与5月2日发生的女教师乘坐滴滴顺风车被害,犯罪嫌疑人伪造车牌有关。

肖像侵权

2016年8月,因“滴滴出行”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了关于“刘翔”的配图微博,前奥运冠军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运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26万元 。

事故判罚

2016年12月,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该案系一辆登记注册为滴滴平台网约车的私家车在运营过程中,因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判罚之前,网约车平台在相关交通肇事伤人事故中的责任,一直广为争议。此前案件中,以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向来辩称,自身仅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平台方在网上将用户的用车需求提供给运营方,撮合两方的交易,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海淀法院的判决结果未采纳该意见。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在网络约车交易中,滴滴公司等平台所承担的,不是简单的‘信息撮合’,而是‘承运服务’。专车、快车司机及车辆,系受平台指派任务,去履行平台与乘客搭乘客运合同。那么,接单运营中发生事故,司机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