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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思维形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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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逻辑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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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逻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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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讲课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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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课堂练习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结构、思维基本规律和逻辑方法的科学。法律逻辑是一门逻辑学与法律学交叉的学科,故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人的思维形式结构、思维基本规律和逻辑方法的科学。
一、法律逻辑研究法律人的思维形式结构
2015年11月16日,兰州市城关区大教梁省委家属院内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死者系甘肃省某报社社长石某。接到报案后,兰州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了刑侦、技术等多警种联动的“11·16”重大抢劫杀人案专案组,案件由管辖所在地城关分局具体承办。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专案组对案情分析如下:
1、案件性质。根据被害人头部有多处钝器的打击伤、胸部有多处锐器的戳刺伤,且现场稍有翻动,丢失物品有香烟及被害人生前使用的手机,说明案件性质系抢劫杀人。
2、第一现场和作案过程。根据客厅地面、沙发、墙壁等处有大量喷溅血迹且往主卧室方向有拖曳痕迹,说明第一现场系被害人家中客厅。作案人在此将被害人杀害后,将尸体拖至主卧室床上,用被褥包裹。
3、作案时间。通过调查访问发现死者上午9时45分接到一个约送材料的电话,10时03分被害人的亲属张某给其打电话时,听到有人摁门铃,被害人挂掉电话去开门;10时20分送材料的人到被害人楼下,摁门铃、打座机、打手机均无人接听。说明作案时间在上午10时03分到10时20分之间。
4、作案条件。根据进入被害人的住处要经过单元和住房的两道防盗门,没有主人的同意无法进入,且现场门窗完好,说明作案人以和平方式进入,系熟人作案;根据作案人作案手段之残忍,说明作案人可能有犯罪前科。
5、作案人数。通过走访现场周围人员发现,10时20分至11时之间从死者单元门相继出来了三个人,其中1人穿某单位工作服,约178cm,瘦高,戴黑边框式眼镜;其他两人穿夹克衫、蓝裤子,1人戴深蓝色棒球帽,约173cm,脸型瘦长,眼睛较小,另1人身高约170cm,脸型稍圆,面相凶恶。说明可能系三人团伙犯罪。
专案组根据案情分析会上刻画的犯罪嫌疑人特征,有目的地开展工作,仅用了59小时,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丁某某、孙某某和犯罪知情人蔡某某。
问:警方在侦办本案过程中运用了哪些与逻辑有关的知识?
(一)思维及其特点
思维是人类认识活动的高级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包括两个阶段:感性认识阶段和理性认识阶段。感性认识阶段是对事物的现象的认识,具有直观、具体、生动的特点,还没有认识到事物的本质。要认识到事物的本质,必须上升到理性认识阶段即开展思维。
在本案当中,侦查人员在现场所观察到的一切,如尸体、伤痕、血迹等;通过调查访问了解的情况,如丢失的香烟、手机,被害人亲属张某和送材料者对案发时间的回忆,周围人员对从单元门出来的三个人形象的描述等等,都属于感性认识阶段的范畴——感觉、知觉和表象。侦查人员想要获得对本案本质的认识,并最终破获此案,就必须上升到理性认识阶段即开展思维。思维形式有三种,概念、判断和推理。它们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在本案当中,专案组在分析案情时,运用了大量的概念,并由此形成判断,继而开展推理。如 :
概念有:“抢劫杀人”、“第一现场”、“作案过程”、“作案时间”、“作案条件”、“熟人作案”、“犯罪前科”、“团伙犯罪”等等;
判断有:“该案案件性质系抢劫杀人”、“第一现场系被害人家中客厅”、“作案时间在上午10时03分到10时20分之间”、“作案人以和平方式进入,系熟人作案”、“作案人可能有犯罪前科”、“该案可能系三人团伙犯罪”等等;
推理有:“如果说受害人头部有多处钝器的打击伤、胸部有多处锐器的戳刺伤,且现场稍有翻动,丢失物品有香烟及被害人生前使用的手机,那么案件性质系抢劫杀人;(该案受害人头部有多处钝器的打击伤、胸部有多处锐器的戳刺伤,且现场稍有翻动,丢失物品有香烟及被害人生前使用的手机;所以,该案案件性质系抢劫杀人。)”
“如果说客厅地面、沙发、墙壁等处有大量喷溅血迹且往主卧室方向有拖曳痕迹,那么第一现场系被害人家中客厅;(该案现场客厅地面、沙发、墙壁等处有大量喷溅血迹且往主卧室方向有拖曳痕迹;所以,该案第一现场系被害人家中客厅。)”
“如果说进入被害人的住处要经过单元和住房的两道防盗门,没有主人的同意无法进入,且现场门窗完好,说明作案人以和平方式进入,系熟人作案;(该案进入被害人的住处要经过单元和住房的两道防盗门,没有主人的同意无法进入,且现场门窗完好;所以,该案作案人以和平方式进入,系熟人作案。)”、
“如果说作案人作案手段残忍,那么作案人可能有犯罪前科;(该案作案人作案手段残忍;所以,作案人可能有犯罪前科。)”等等。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思维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概括性——人们通过思维舍弃个别事物的表面、次要的属性,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开展法律工作离不开概念,概念具有高度概括性。如本案当中的“抢劫罪”这个概念,就是舍弃了具体抢劫的动机、工具、所劫财物的多少等表面特征,概括反映了“抢劫”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又如“团伙犯罪”的概念,也是舍弃了具体团伙犯罪的过错、年龄、刑期、性别等表面特征,概括反映了“团伙犯罪”具有的“若干犯罪人为实现具体犯罪目的,临时纠合共同实施犯罪的一种犯罪组织形态”的本质属性。
2、间接性——人们运用思维,借助感性认识获取的知识,经过逻辑推论获得未直接感知或无法直接感知的新知识。侦查破案的过程就是一个间接过程,在本案当中,侦查人员没有目睹案发的全过程,但可以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侦查手段得出的事实对案件性质、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作案条件、作案人数等犯罪要素加以客观地分析,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如根据被害人头部有多处钝器的打击伤、胸部有多处锐器的戳刺伤,且现场稍有翻动,丢失物品有香烟及被害人生前使用的手机,推断案件性质系抢劫杀人;根据客厅地面、沙发、墙壁等处有大量喷溅血迹且往主卧室方向有拖曳痕迹,推断第一现场系被害人家中客厅;通过综合判断推断出作案人具有“熟人”和“犯罪前科”等作案条件。
3、思维与语言密不可分——思维是语言的内容、语言是思维的表达形式。思维离不开语言(包括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具体说来,概念由语词来表达;判断由语句来表达;推理由复句或句群来表达。如在本案当中,“抢劫杀人”这个概念是由一个名词来表达的;“该案案件性质系抢劫杀人”这个判断是由一个陈述句来表达的;“如果说被害人头部有多处钝器的打击伤、胸部有多处锐器的戳刺伤,且现场稍有翻动,丢失物品有香烟及被害人生前使用的手机,那么案件性质系抢劫杀人;(该案被害人头部有多处钝器的打击伤、胸部有多处锐器的戳刺伤,且现场稍有翻动,丢失物品有香烟及被害人生前使用的手机;所以,该案案件性质系抢劫杀人。)”这个推理是由一个复句来表达的。
(二)思维形式结构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内容和形式,思维也是如此。思维内容是指思维反映的特定对象及其本质和规律;思维形式是指思维赖以存在和表达的方式,即概念、判断和推理。思维形式的各个部分只有按照一定方式连接起来才能表达一定的思维内容。思维形式结构即思维形式各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方式。
如本案当中的三个判断:
1、该案案件性质系抢劫杀人;
2、第一现场系被害人家中客厅;
3、作案时间在上午10时03分到10时20分之间。
这三个判断内容各不相同,但形式却相同,将其具体内容撇开,其逻辑形式为:这个s是p。
又如本案当中的三个推理:
1、如果说被害人头部有多处钝器的打击伤、胸部有多处锐器的戳刺伤,且现场稍有翻动,丢失物品有香烟及被害人生前使用的手机,那么案件性质系抢劫杀人;(该案被害人头部有多处钝器的打击伤、胸部有多处锐器的戳刺伤,且现场稍有翻动,丢失物品有香烟及被害人生前使用的手机;所以,该案案件性质系抢劫杀人。)
2、如果说客厅地面、沙发、墙壁等处有大量喷溅血迹且往主卧室方向有拖曳痕迹,那么第一现场系被害人家中客厅;(该案现场客厅地面、沙发、墙壁等处有大量喷溅血迹且往主卧室方向有拖曳痕迹;所以,该案第一现场系被害人家中客厅。)
3、如果说作案人作案手段残忍,那么作案人可能有犯罪前科”等;(该案作案人作案手段残忍;所以,作案人可能有犯罪前科。)
同样,这三个推理内容各不相同,但形式却相同,将其具体内容撇开,其逻辑形式为:
如果p,那么q;
p;
所以,q。
由上可知,思维形式结构都是由逻辑变项和逻辑常项构成。所谓逻辑变项就是思维形式中可变的部分,如在“这个s是p”这一判断中,“s”和“p”是逻辑变项,我们可以用任何两个概念去替换它们,而且这种替换不会引起这种判断逻辑形式上的变化;逻辑常项就是思维形式中不变的部分,它们有确定的逻辑含义,决定一个思维形式的逻辑特征,一旦逻辑常项改变,思维形式也随之发生根本变化。如“这个s是p”中的“这个”和“是”都属于逻辑常项。在思维形式结构中,逻辑常项的作用十分重要,掌握各种不同的逻辑常项,是法律人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思维形式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