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概念
2018年8月27日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的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为“龙哥”刘某某,另一方则是骑自行车的于某某,案发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抢救,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案发后路口监控视频流出到网络,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大家对于某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各执一词,通过录像不难看出,事件的起因是宝马车要借道自行车道,碰到自行车后,引发了双方的冲突,冲突过程中,宝马车下来一男一女,将于某某的自行车扔到路边,然后双方在争执的过程中产生了肢体冲突,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来说,“龙哥”的宝马车负全责无疑,从治安管理角度来讲,“龙哥”这完全是属于寻衅滋事,事故过程也有录像,事实清楚。推搡过程中,车主“龙哥”下车与另外两人一起对于某某进行殴打,之后“龙哥”返回车内取出管制刀具,砍杀于某某,这一行为直接威胁到了于某某的生命安全,案情发展至此,于某某已经被砍伤,而加害方“龙哥”并未停止其加害行为,反而在实行加害行为的过程中将管制刀具丢出,于某某趁势夺刀,砍杀了“龙哥”。
在整个案情经过中,争议点就在“龙哥”手中的刀掉落后,于某某夺刀对“龙哥”进行砍杀是否意味着侵害停止或者威胁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本案中的“正当防卫”属于什么思维形式?如何理解?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其表现形式相当于语言中的词或词组。例如:“警察”、“监狱”、“抢劫罪”、“被告”、“非正常死亡、“正当防卫”等等。
所谓事物的属性,就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和事物之间的关系。每一个事物都具有许多性质,如广延、体积、形状、色、香、味、声、善恶、美丑、好坏等,说的都是事物的性质。事物除了自身性质外,还要与其它事物发生一定的关系,如前后、左右、上下、战胜、同谋、打死、打伤等关系。例如:“犯罪嫌疑人”就有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肤色、高矮、胖瘦、职业等属性。属性和事物是密不可分的,世界上没有脱离属性的事物,也没有脱离事物的纯粹的属性存在。
事物属性千差万别,无限多样,但人们总可以把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区别开来,这是因为,事物具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两个方面。正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把这一事物与其它事物区别开来。所谓事物的本质属性,就是该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而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所谓非本质属性,就是对该事物不具有决定意义的属性。例如:“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这是诉讼参与人本质属性,而诉讼参与人的肤色、年龄、性别、高矮、社会地位、等就是这一概念的非本质属性。事物的本质属性,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就形成了概念。“诉讼参与人”这个概念,就是舍弃了肤色、年龄、性别等非本质属性,而只反映了其本质属性。再如第一章“11·16”重大抢劫杀人案当中的“抢劫罪”这个概念,就是舍弃了具体抢劫的动机、工具、所劫财物的多少等表面特征,概括反映了“抢劫”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人类认识是在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循环往复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人们在实践中,通过感觉、知觉、表象这些形式,对事物获得较多的感性认识,通过头脑的分析、综合、比较等,舍弃了事物个别的、非本质属性,概括抽象出同类事物共同的、本质属性,并用词或词组的语言形式表达出来,就形成了概念,随着客观世界变化发展,概念也在不断由浅入深向前发展。但并不是说每一概念,没有确定的内容,它反映的事物本质属性是稳定的,因此,每一概念在特定条件下有它确定内容。
概念所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属性,其内容是客观的,但概念本身作为一种思维形式,它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在人意识里的反映,属于主观范畴,因此,概念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本案中的“正当防卫”属于“概念”这种思维形式。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正当防卫”这个概念反映了正当防卫这一类行为的本质属性,即“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概念与语词的关系
张某2003年年初盖房时因资金不足,向同村的李某借了4万元,并向李某出具了欠条。2004年年初张某将3万元归还给李某,还钱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李某收钱后给张某出具了一张字据,上写:“还欠款3万元”。张某当时接纳了该字据也没有表示异议。六个月后,张某和李某为这张字据产生了争端。争端的焦点在于“还”字的两种读法。李某说,字据上的“还”字读“hai”,意思是张某还欠其3万元;张某说,字据上的“还”字读“huan”,意思是已还李某3万元,只欠1万元。
诉讼到法院后,法官认为本案中的还款字据是如果债务人张某出具的,其要表达的真实意思应该是“仍欠3万元”(否则李某会当时表示异议);而如果是债权人李某出具的,那他所表达的真实意思是“已收到3万元”(否则张某会表示异议)。因此,法院裁决张某归还李某3万元的事实存在,并裁决撤销原字据,责令李某重新出具明确无误的字据,避免再生事端。
问:该案说明了什么逻辑知识?
概念是思维的细胞,语词是语言的基本单位,因而,概念和语词的关系,也和思维与语言的关系一样,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概念的产生和存在必须依赖于语词,不依赖语言的赤裸裸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语词通过一些声音和笔画来表示事物,这是由于人们头脑中有与之相应的概念,所以,语词是概念的语言形式,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概念和语词虽有密切联系,但又有严格的区别,其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任何概念都要通过语词和词组来表达,但并不是所有的语词都表达概念。语词分为实词和虚词两大类,实词一般都表达概念,如:宪法、军队、治安、物证、故意犯罪、刑法等都是表概念的;而虚词除少数几个外,大多数都不表达概念。
第二,同一个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达(一义多词)。一方面,因为语言具有民族性,对于同一概念,由于民族的不同,表达的语词也不相同,如:“法律”这一概念,英语是用“law”表达;英语单词“police”,表达的是警察等。另一方面,在同一种民族的语言中,也可以用不同的语词表达同一概念,如:死刑和极刑、淹死和溺死、诉讼和打官司,都是用同义词来表达同一个概念。
第三,同一语词在不同场合可以表达不同概念(一词多义)。由于语言环境不同,同一语词,可以表达不同概念。如“法庭”这一词,在现代汉语中就表达四种不同含义:a、国家机器主要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指国家审判机关,与“法院”同义)b、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个人民法庭。(指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派出庭)c、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指法院为审理诉讼案件而组成的合议庭)d、法院公开审判案件,允许群众进入法庭旁听。(指审判诉讼案件的场地)
由于概念与语词有这些区别和联系,因此,我们在理解概念时,要注意语词所处的语言环境,在使用概念时,要注意选用恰当的词。特别是在公安工作中,对这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我们在执行任务和制作公安应用文书时,必须弄清法律用语的确切含义,准确地表达概念。
该案说明了概念和语词之间存在的一词多义现象,即同一语词在不同场合可以表达不同概念,该案中的“还”这一语词是读“hai”,表示“还欠”的意思;还是读“huan”,表示“已还”的意思?是决定债务人张某和债权人李某之间债务多少的关键,因此我们在运用语词表达概念时,应尽量避免语词歧义,力求使之能够准确表达所要表达的概念,否则会导致严重后果。
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大学生张某为庆祝自己18岁生日,邀请同学好友在某餐馆聚餐,期间,因声音太大,引起邻桌不满,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大打出手,直至形成群殴。张某生怕己方吃亏,跑进厨房拿一把菜刀将对方一人刺死。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关于被告人张某是否适用死刑这一点与公诉机关意见不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论罪当处死刑,但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尽管张某案发当天是其18岁生日,但杀人时间在二十时左右,故认定其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公诉机关则认为,张某案发当天是其18岁生日,就应当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对此,法院对于“已满十八周岁”这一法律概念去函请示最高院加以明确!最高院作了明确答复:“已满十八周岁”的内涵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即过了十八周岁生日,从第二天开始,才认为是已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八周岁”的外延是指所有已经过了十八周岁生日的人。
问:被告人张某是否属于“已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八周岁”这个概念涉及到什么逻辑知识?
(一)什么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概念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同时也反映具有这些本质属性的那些事物,这就分别构成了概念的两个基本特征,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所谓概念的内涵就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概念的外延就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范围。例如:“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就是“证据”这个概念的内涵,即它反映了这一类事物所具有的本质属性。证据这个概念反映的对象范围有八大类: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又如:“武器”内涵是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和破坏敌方作战设施的装备,具有这些本质属性的对象很多,象枪、炮、导弹、轰炸机、坦克、军舰、大刀、剑等等,这些对象反映到概念中,成了“武器”这个概念的外延。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统一的,内涵是概念质的方面,外延是概念的量的方面,它们是概念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
(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概念的内涵是从概念所反映的对象中抽象概括出来,而当概念的内涵确定之后,反过来又规定它的外延,即确定了用这具体概念来指称的对象范围。概念内涵和外延这种相互制约关系,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即内涵多少与外延大小有种反变关系。这种反变关系是: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多,它的外延就越少;内涵越少,其外延就越大。如:“犯罪与共同犯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内涵上看,“犯罪”的内涵是:触犯刑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内涵除包括“犯罪”的全部内涵外,还具有其特有的内涵,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再从外延方面看,“犯罪”的外延却比“共同犯罪”的外延大,因为“犯罪”除包括“共同犯罪”以外,还包括单个人的犯罪和二个人以上的过失犯罪。
可见,概念的内涵增多,则它的外延相应缩小,概念内涵减少,则它的外延相应扩大。不过,必注意,这种反变关系不要理解为反比例关系,它只表示内涵和外延相应变化方向。
(三)概念的相对确定性
概念的相对确定性,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有确有所指,它们不能随意改变。这就是说,概念内涵和外延是相互制约的,概念的内涵确定了,其外延也跟着确定了,反之亦然。
但应注意的是,概念的这种确定性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它会在一定条件下随着客观事物的变化发展及人们认识不断深化而发生变化。可见,概念具有相对确定性的一面,又有灵活性的一面,这是确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例如:“死”这个概念,以前,把心跳和呼吸停止叫死。近年来,国际上许多专家和学者,对此已持否定态度,现把“脑死亡”即脑电图成光滑水平线、无波折、二十四小时一直无变化叫做“死”。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也是一个由浅入深、由片面到全面、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作为人们认识结晶的概念,既有确定性,又有灵活性。然而在警用逻辑中,我们撇开概念的灵活性,只考察概念的确定性。
(四)法律工作必须做到概念明确
正确运用概念的最基本的逻辑要求是概念要明确。所谓概念明确是指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这个概念反映了哪些本质属性和反映的是哪些事物。
1、法律概念必须明确,否则就起不到对人们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的作用,执法和司法就会引起偏差。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中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对皇帝不敬就要处以死刑。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叫大不敬,所以任何事情都可以拿来做借口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去灭绝任何家族。为什么皇帝的司法如此任性,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大不敬”这个罪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2、开展公安工作,必须明确各种公安术语和法律概念,才能正确立案,准确地定性,不出现冤假错案。例如:“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未遂”是已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而“犯罪中止”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在刑事侦查中,如果我们的办案人员不懂得这个差别去混淆使用,就不能正确地进行判断和推理,就有可能出现冤案、错案。再如法律上的“讯问”和“询问”这两个概念,虽然涵义相近,但是使用的外延不一样,讯问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有审讯的意味;而询问是针对证人的,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又如“拘传”、“拘留”和“拘役”,都有一个“拘”字,涵义大相径庭,“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拘留”也是强制措施,有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之分,对象是特定的人;“拘役”则是一种刑罚,对象是犯罪人。
被告人张某不属于“已满十八周岁”,不应当判处死刑。“已满十八周岁”这个概念涉及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个逻辑知识。最高院答复明确了“已满十八周岁”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已满十八周岁”的内涵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即过了十八周岁生日,从第二天开始,才认为是已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八周岁”的外延是指所有已经过了十八周岁生日的人。
一、什么是概念
1.概念是( )的思维形式,其表现形式是语言材料中的( )。
2、试指出以下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
(1)警察
(2)法律
(3)证据
二、概念与语词的关系
1、下列语词中可表达概念的有( )。
A、刑警 B、伤害 C、丑陋 D、啊 E、如果,那么
2、在我国,表达“警察”这一概念的语词有哪些?
3、观众被郭德纲和于谦抖的包袱逗得哄堂大笑。该语句中语词“包袱”是指( )。
A、用布包起来的衣物包裹 B、精神上的负担 C、逗笑观众的主要部分
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1、概念的( )和( )是概念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
2、请指出下列语句中哪些是从内涵方面说明标有横线的概念的?哪些是从外延方面说明标有横线的概念的?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2)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犯罪包括如下十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具有确定性和灵活性,学习以下视频可以了解我国罪名概念的确定性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