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概念内涵和外延这两个基本的逻辑特征,可把概念分成不同种类,以便在运用中准确地掌握概念,达到概念明确的目的。
一、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
几年前,青岛市发生了一桩有名的案件 。案件缘起于一条广告:迎宾馆预谋大拍卖 您将拥有自己的迎宾馆——荣美御园。该案的原告方为青岛迎宾馆,被告方是“荣美御园”的广告代理商青岛天诚广告公司以及开发商香港独资青岛荣美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的诉状称:被告推出的广告突出了“迎宾馆预谋大拍卖”的主题,在本市乃至国内给原告带来了难以预计的不良影响和损失,提出要被告赔偿损失58万元。其依据是:青岛迎宾馆这个名称已原用60余年,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在青岛一提起迎宾馆,人们就会想到这座著名的德式建筑,因此,迎宾馆在青岛已成为一个特指名称。广告语引起了混乱,人们纷纷传说“青岛迎宾馆要卖了”,被告之一的天诚公司认为,迎宾馆三个字是共性词,“迎宾馆”不等于“青岛迎宾馆”,并不是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专有名词。“青岛迎宾馆”作为法人名称是一个单独概念,其外延只有一个。而“迎宾馆”作为带有行业特点的普遍概念有其较大的外延,是不确定的。另一被告则辩称:全国至少有几十家宾馆叫“迎宾馆”(前面冠以行政区域名),甚至青岛的崂山也有“迎宾馆”。把“迎宾馆”与企业名称“青岛迎宾馆”混为一团,无疑犯了逻辑和法律错误。此案在青岛市一度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问:法院解决该案的关键在那里?
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数量的不同,或根据概念所反映的是一个事物,还是许多个事物,可将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
单独概念是反映某一特定对象的概念,它的外延是一个事物。如:长沙、2022北京冬奥会、《洗冤集录》、五四运动等,这些概念的外延都只有一个单独对象,因而都是单独概念。
普遍概念,是反映某一类事物的概念,它的外延包括许多事物;或是由两个以上的分子组成的。例:法律、警察、痕迹、规则、首都等,都是普遍概念,它们的外延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子组成的类。
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都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的反映,但它们又有根本区别,即单独概念反映的事物是独一无二的对象,而普遍概念反映的由两个以上许多分子组成的类。从语言角度看,语词中的专有名词、某些词组都表示单独概念;普遍概念则是通过普通名词、形容词、动词或某些词组表达的。
一个概念到底是单独概念还是普遍概念往往要结合一定语境。如:
①中国法律工作者为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②中国法律工作者要带头遵纪守法。
这两个语句中,都有“中国法律工作者”这个概念,前者是单独概念,是指中国法律工作者这一个群体;后者则是普遍概念,是指具有中国法律工作者身份的人。
法院解决该案的关键在于“迎宾馆预谋大拍卖”中的“迎宾馆”是单独概念还是普遍概念;如果是单独概念,则原告方胜诉,如果是普遍概念。则两被告胜诉。
二、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一辆公共汽车开到某站,车下的人不等下车的人下完,便一窝蜂似的往上挤。突然,“哗啦”一声,一块玻璃被一个小伙子弄碎了。
售票员对他说:“帅哥,你把玻璃弄碎了,你要赔偿!”
小伙子反问道:“为什么要我赔?”
售票员说:“这是人民的财产,损坏了人民的财产就应当赔偿。”
小伙子理直气壮地说:“我是人民中的一员,人民的财产也有我的一份,用不着赔,我的那一份不要了。”
尽管售票员知道小伙子强词夺理,但又不知怎么反驳,于是报警。
警察了解情况后,说小伙子说:“人民的财产中的人民代表了所有人,人民中的一员只代表你一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混淆起来就纯属狡辩。”小伙子只好认赔。
问:警察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为一类事物的集合体,可把概念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所谓集合体是指由若干个同类事物的个体,有机组成的整体。集合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是整体与部分关系,组成这个集合体的个体不必具有集合体的本质属性;并不是事物类与份子的关系,因为,组成类的每一份子都具有类的本质属性。如:《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由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组成的集合体,每个成员并不具有犯罪集团的本质属性;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刑法》第26条第1款),它是一个类,每一起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都具有这一本质属性。
集合概念是以事物的集合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如:中国共产党、陪审团、黑社会等等,都是以事物集合体为反映对象的,都是集合概念。集合体所具有的根本属性,集合体中的某个个体不必然具有。例如:“中国共产党”具有“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这一根本属性。张三是“中国共产党”这个集合体中的一个个体,“中国共产党”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的属性他就不具有,因而,我们不能说:张三是中国共产党,同理我们也不可以说,李四是陪审团,王五是黑社会等这类的话。
非集合概念是指不以事物的集合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陪审员、黑社会成员等等,都是非集合概念,它们所反映的都是一类对象,这个类的任何份子都必然具有类的属性。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一根本属性。张三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这个类中的一个份子,张三便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的根本属性。所以我们可以说:张三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同理我们也可以说,李四是陪审员,王五是黑社会成员等这类的话。
在区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时,应注意的是:有些词语由于语言环境不同,有时在集合意义上使用,表达集合概念,有时又在非集合意义上使用,表非集合概念。例:
①中国法律工作者为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②中国法律工作者要带头遵纪守法。
在这两个语句中,例①中的“中国法律工作者”是指中国法律工作者这个群体,是在集合意义上使用的,这个集合体具有“为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个属性,但不能说其中的某个个体也具有这个属性;例②中的“中国法律工作者”是指每一个个别的中国法律工作者,即说中国法律工作者这一类人中的一员,是在非集合意义上使用的,这个类具有“要带头遵纪守法”的属性,那么这一类人中的每一员都必然具有这个属性。
总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要注意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的区别,以免把二者混为一谈,导致不正确概念。
以上案例中,警察的说法正确。这里涉及到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人民的财产”中的”人民”这一概念是集合概念,是指由所有人组成的一个集合体,代表了所有人,财产属于集合体中的所有人,不属于集合体中的某个个体;而“人民中的一员”中的“人民”这一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指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组成的一个类,小伙子是“人民”这个类中的一员,所以只代表小伙子一个,不代表所有人。
三、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
2013年9月10日,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与王某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死因是交通事故致左肺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相关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电动车在测试过程中最高速度为29.39千米/时。交管部门据此认定张某某所骑电动车为机动车,应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王某某的家属却认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并出示了购车收据、车辆合格证等证据,应按非机动车的标准赔偿。
问:张某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交管部门的裁定是否正确?
根据概念反映事物具有还是不具有某种属性可划分为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
肯定概念又叫正概念,是指反映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例如:成文法、有罪、合法、成年人等,都是肯定概念,它们都反映了事物具有某种属性。
所谓否定概念,又叫负概念,是指反映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如:不成文法、无罪、非法、未成年人等,都属否定概念,都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
在理解和使用否定概念时,应注意两点:第一,在表达否定概念的证词中,常伴有“不、无、非、未”等字样,但并不是凡由这些字样构成的概念都是否定概念。如:非洲、不丹、无锡、非常时期、不可一世等都不是否定概念。伴有这些字的语词是否表达否定概念,主要看它们是不是作为否定词使用的。第二,否定概念有一个特点,即有一个特定范围。例如:非法行为与是与合法行为相对的,它所指的对象仅限于人的行为这个范围。逻辑学上把否定概念所相对的这种特定范围叫“论域”。我们只有在一定的“论域”中,才能对否定概念有恰当而正确的理解。例如:“死亡”就是“非正常死亡”这个否定概念的论域,这一论域由“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这两个相对应的概念所指称的全部对象构成。在思维实际中,我们不能任意地扩大或缩小论域。例如:“非机动车”的论域是“车”,就不能扩大为“交通工具”;
本案涉及到两个概念,一个是“机动车”,一个是“非机动车”。“机动车”是肯定概念,“非机动车”是否定概念,“非机动车”这个否定概念的论域是“车”,这一论域由“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这两个相对应的概念所指称的全部对象构成。据此可知,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要么属于机动车,要么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而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第5.1.1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千米/时;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据此规定可知,并非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均为非机动车,如车速、重量等主要参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就成为机动车。张某某所骑车辆名为电动自行车,因其最高时速为29.39千米/时,超过国家标准20千米/时,应为机动车,交管部门的裁定是正确的。
以上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把概念划分为三类。以便从各个侧面了解概念的特征。因此,同一概念可从不同角度去划分,分别属于这三种划分中的不同种类。如:“全社会都要关心和爱护每一个未成年人”中的“未成年人”这个概念是普遍概念、非集合概念,又是否定概念。“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中的“未成年人”这个概念既是单独概念,又是集合概念,还是否定概念。
一、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
1、把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的标准是( )。
2、请指出下列语句中标有横线的概念是单独概念还是普遍概念!
(1)人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
(2)人定胜天
(3)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此事古难全
(4)人是从类人猿进化而来的
(5)书不可不读
(6)我们应当爱护图书馆的书
(7)书,犹药也,多读,可以医愚
(8)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二、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1、请指出下列语句中标有横线的概念是集合概念还是非集合概念!
(1)人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
(2)人定胜天
(3)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此事古难全
(4)人是从类人猿进化而来的
(5)书不可不读
(6)我们应当爱护图书馆的书
(7)书,犹药也,多读,可以医愚
(8)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2、在“人民警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小王是人民警察”这两个语句中的“人民警察”是( )。
A、两个概念都是集合概念 B、前一个概念是集合概念,后一个概念是非集合概念
C、两个概念都是非集合概念 D、前一个是非集合概念,后一个是集合概念
三、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
1、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概念可以分为( )和( )。
2、下列不属于负概念的是( )。
A. 未成年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非党员 D.非洲
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语句中得到“未遂犯”这一概念属于( )。
A、单独概念 B、普遍概念 C、集合概念 D、非集合概念 E、正概念 F、负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