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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概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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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视频:李昌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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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概念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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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讲课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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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课堂练习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具有反变关系,这种反变关系存在于具有属种关系和种属关系的概念之中。在思维实际中,为了使概念更加明确,以便准确使用概念,我们可以根据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反变关系,通过增加或减少概念的内涵,达到缩小或扩大概念外延目的,这种方法在逻辑上叫概念的限制或概括。
一、概念的限制
1993年5月1日,美国瓦里克镇的琼安老师和她的两个女儿被人杀死在家中。警方发现屋里的财物没有被盗的痕迹,因此推断不是入室抢劫杀人;通过调查,琼安是一个性格内向沉稳、乐于助人的女人,为人非常友善,和邻里关系也很好,因此推断不是仇杀;为人和善的琼安,虽然此前有过一次婚姻,但离婚后她一心抚养两个孩子,没有和任何男人有过感情上的瓜葛,因此推断不是仇杀。那么凶手究竟是为了什么残忍的杀害了琼安和她两个年幼的女儿呢?警方联想到两年前,在离琼安老师家不远的社区,也发生过一起类似的命案。主人也是一个独身女人,名叫贝基·斯宾塞,凶手也是破窗而入,残忍地连捅贝基·斯宾塞几十刀后,也是将她的尸体放到走廊上,盖上了被子。根据这两起高度相似的案子,警方认为,这两起案子应该是,同一个连环变态杀手干的,并立即并案侦察。
由于找不到凶手的杀人动机,警方在小镇上找不到什么有价值的线索,不得已只好求助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可是对于连环变态杀手这类案子,FBI也束手无策。这时警方想到了美籍华裔刑侦专家,有着“华人神探”之称的李昌钰,希望他来领导专案组。侦破此案。
李昌钰来到瓦里克镇之后,第一时间来到案发现场后,进行了仔细勘察。厨房的窗户被打碎,紧靠着窗户的桌子被损坏,还有一条桌子腿歪倒在旁边,李昌钰据此还原现场:凶手从厨房窗户爬进来,踩在桌子上,但是桌子支撑不了他的重量,所以垮了。李昌钰推测,凶手应该是个大块头,因为只有这种大块头才会把桌子压垮。为了证实自己的推测,李昌钰还亲自爬上桌子试了试,身高一米七四,体重76公斤的李昌钰站在上面,桌子纹丝不动。因此他推断,凶手体重在一百八九十斤左右,是个大胖子。
接下来,在对屋里的血迹再次勘察后,李昌钰又有了新的重大发现。按照刑事鉴识科学常识,凶手杀人时,被害者的血迹会呈现喷射状,而李昌钰却在现场发现了呈块状的血迹。李昌钰的解释是,这是死者的血喷射出来,然后由凶手踩到这血迹上面后形成的。随后,李昌钰对着这一块一块的血迹使用了特殊的化学试剂,果然,这些血迹中就显现出一个又一个的脚印。李昌钰和康涅狄格州的刑侦鉴定专家迪姆一起,对这些神秘脚印进行了缜密分析,他们从屋子里留下的脚印判断,凶手在作案后,并没有马上离开,反而在屋里四处走动,这不仅反映出凶手的心里素质不错,而且说明凶手对这家人的情况十分熟悉。
为了获取更为准确的现场信息,李昌钰开始测量脚步之间的距离。现场测量的结果是,这些脚印之间的距离大约是1.2到1.5米,而普通中等个子男的脚印之间的距离为70/80厘米左右。这个测量结果印证了李昌钰之前的推断,也就是说,凶手应该是一个体格高大、步伐很大的人。
在对脚印的实地检测中,李昌钰还发现了脚印之间有一滴一滴的圆形血迹。李昌钰认为这些一滴一滴的血应该是速度非常缓慢地滴落的。李昌钰据此怀疑凶手受了伤,这些血滴应该是从他身上滴落下来的。通过进一步观察这些血迹滴落的轨迹,李昌钰推测,受伤部位极有可能是手部。
李昌钰对圆形血滴进行了仔细地测量,得出凶手比一般人要高得多,大概在1.85米左右。于是李昌钰向瓦里克警方勾勒出凶手基本特征:一、凶手住在镇上,是琼安家的熟人;二、凶手是个身高一米八五左右、体重在一百八九十斤左右的大块头,并且习惯大步走路;三、有一只手腕被刀割伤。结论:凶手是一个身高一米八五左右、体重在一百八九十斤左右、有一只手腕被刀割伤、习惯大步走路且与琼安家熟悉的当地的大块头。
循此线索,最后找到了凶手。
问:李昌钰是运用什么逻辑方法得出凶手是一个身高一米八五左右、体重在一百八九十斤左右、有一只手腕被刀割伤、习惯大步走路且与琼安家熟悉的当地的大块头的?
(一)概念的限制是指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缩小概念的外延,从而使外延较大的属概念过渡到外延较小的种概念逻辑方法。
例如:在“犯罪”这一概念中,增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一内涵,就变成了一个外延较小的种概念“故意杀人罪”,“犯罪”过渡到了“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犯罪”这个外延较大的属概念过渡到了外延较小的种概念“故意杀人罪”,这就是对“犯罪”概念所作的限制。
(二)对概念进行限制的基本逻辑要求
1、概念的限制并不等于加上一个或几个修饰词,而必须是增加内涵,缩小外延,否则就不是限制。如:“杀人犯”加上“凶残的”这一修饰词,变成了“凶残的杀人犯”;“侵略战争”加上“不得人心的”这样修饰词,成为了“不得人心的侵略战争”等,都不是限制。因为,它们不是增加内涵,使外延较大的属概念过渡到外延较小的种概念。
2、限制后的概念与原概念必须是种属关系,否则就会犯“限制不当”的逻辑错误。如把“公安厅”限制为“公安局”就是不正确的,因为,二者不具有种属关系。
3、对概念进行限制结果不是唯一的。比如“警察”既可以限制为“刑警”,又可以限制为“男警察”,还可以限制为“中国警察”……
4、对概念进行限制程度要恰当。
概念的限制可以连续进行,如:把“司法机关”限制到“法院”再限制到“高级人民法院”等,但限制到单独概念就不能再进行限制了。因为,限制是由外延较大的概念过渡到外延较小的概念,单独概念的外延只有一个,它没有种概念了。如上例中“高级人民法院”限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不能再限制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单独概念,到了限制的极限。
对一个概念进行多大程度的限制,必须根据语言环境的需要来确定。不能过度限制,否则造成概念外延过窄。
李昌钰是运用限制方法得出凶手是一个身高一米八五左右、体重在一百八九十斤左右、有一只手腕被刀割伤、习惯大步走路且与琼安家熟悉的当地的大块头的。通过连续限制法缩小了侦查范围。限制过程为:“凶手是一个身高一米八五左右的人”→“凶手是一个身高一米八五左右、体重在一百八九十斤左右的人”→“凶手是一个身高一米八五左右、体重在一百八九十斤左右、有一只手腕被刀割伤的人”→“凶手是一个身高一米八五左右、体重在一百八九十斤左右、有一只手腕被刀割伤、习惯大步走路”→“凶手是一个身高一米八五左右、体重在一百八九十斤左右、有一只手腕被刀割伤、习惯大步走路且与琼安家熟悉的当地的大块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