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段论的格和式
(一)三段论的格
三段论的格就是指由于中项M在两个前提中的位置的不同而形成的三段论的不同的组合形式。中项M在两个前提的位置共有四种不同的组合形式,这就是三段论的四个格。
第一格:中项M是大前提的主项、小前提的谓项。其逻辑结构为:
M ———— P
S ———— M
S ———— P
被告人:蒋国辉,又名王国辉,男,36岁,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系株洲三汽运公司机械厂下岗工人,住醴陵市新阳乡清泥村公屋组。2001年3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8年1月,受害人匡伟红在湘潭卫校毕业后被分配到醴陵市新阳乡卫生院清泥村诊所工作。同年4月,被告人蒋国辉与匡伟红恋爱后同居生活,因蒋国辉比匡伟红大11岁,且系下岗工人,婚姻之事曾遭到匡家亲属的反对。蒋国辉认为匡是在顶着家庭的压力与他恋爱,所以在生活、工作等方面对匡做到了百依百顺、关心备至,两人关系也较密切。2000年6月26日,匡伟红开设的诊所由清泥村搬至该乡的石羊村,租住村民文勇的房间开设诊所,蒋国辉随同匡居住在该诊所内。蒋国辉因下岗无事可做,经常打麻将,连匡伟红要他进货的1500元钱也被输光。匡伟红因蒋国辉不务正业,加上家里反对这门亲事,便慢慢地疏远蒋国辉。在此期间,匡又与当地青年文胜石关系密切,蒋国辉知情以后非常伤心,认为没脸见人。2000年9月10日,被告人蒋国辉邀匡回家过中秋节,在遭到拒绝后,蒋国辉认为他与匡的关系彻底破裂,遂决定先杀死匡伟红自己再自杀。2000年9月11日晚,蒋国辉等匡入睡以后,在客厅里写好遗书,然后准备一把菜刀插入背后,一个刀片放在床头。次日凌晨3时许,当匡伟红醒后,蒋国辉对匡说:“你还有什么事要做吗”?匡听后,知道蒋要对她下毒手,连忙爬起床。被告人蒋国辉上前将她按倒在床上,并用皮带捆住匡的双脚。匡借口要写遗书和换衣服后再死,想寻找机会逃跑。蒋国辉满足匡的上述要求后,匡又提出到屋外去死。蒋国辉认为匡不想死,左手抱住匡的身体,右手从背部抽出菜刀,朝匡伟红的头部、面部一顿乱砍,匡被砍得大声呼叫,并用双手抱住头部。蒋国辉连续砍了十多刀后,见匡伟红的右拇指、食指已被砍断,满脸是血,才丢下菜刀。匡伟红见蒋停止了砍杀,连忙爬起来,打开门跑出门外。被告人蒋国辉待匡走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将自己的左腕部血脉割破自杀。此时,房主文勇听到呼救后迅速起床赶到现场,对蒋、匡进行抢救,并打“120”急救电话。醴陵市中医院急救中心驱车赶到出事地点后,将蒋、匡二人送往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匡伟红于2000年9月28日出院。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蒋国辉为匡支付了5600元的治疗费用。事后,经醴陵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为:匡伟红头部、面部、手上共计十三处刀伤,右拇指、食指缺失,为重伤,七级伤残。被告人蒋国辉于2001年2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国辉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蒋国辉辩称其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从轻判处。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国辉不能正确处理婚姻问题,在认为他与匡伟红的爱情关系将要彻底破裂后,为发泄对匡的不满,持菜刀朝匡伟红的头部、面部等处猛砍十多刀,企图剥夺匡的生命,造成了匡伟红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蒋国辉辩称其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蒋国辉自动放弃了进一步对匡伟红的加害,防止了匡伟红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蒋国辉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1年4月24日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国辉犯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被告人蒋国辉不服,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判定性不当,本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罪,且原判量刑太重。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国辉在认为其与女友匡伟红的恋爱关系将要彻底破裂后,即产生了杀害匡伟红然后自杀的念头,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被告人蒋国辉在作案时,持菜刀猛砍被害人匡伟红的头部、面部等要害部位,其客观方面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告人蒋国辉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被告人蒋国辉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蒋国辉的犯罪中止情节和自首情节,已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蒋国辉上诉提出原判“量刑太重”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6月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被告人蒋国辉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二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就本案而言,区分此罪与彼罪,主要是正确界定被告人蒋国辉在犯罪过程中其主观方面是具有杀人的故意还是具有伤害的故意。从被告人蒋国辉的供述来看,他是要砍死被害人匡伟红,然后自己割脉自杀,并留有遗书,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被告人蒋国辉在作案时持菜刀猛砍被害人匡伟红的头部、面部等要害部位,其客观方面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告人蒋国辉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在本案中,被告人蒋国辉将匡伟红连砍十几刀后,听到匡大喊“我的手指断了”,便丢下了凶器,被告人蒋国辉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我们分析一下醴陵市人民法院的两个法律推理: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的是故意杀人罪(中止),被告人蒋国辉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的是故意杀人罪;所以,被告人蒋国辉犯故意杀人罪(中止)。
故意杀人罪(中止)并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蒋国辉是故意杀人罪(中止)并自首的;所以,被告人蒋国辉应处以六年有期徒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一、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对被告人蒋国辉定罪判刑是完全正确的。
问: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运用了哪些三段论推理?属于第几格?
第一格的特点是:大前提总是全称的,小前提为肯定判断。其大前提断定的是某类思维对象所共有的某种情况,小前提则断定部分或某一个别对象具有该类思维对象所共有的某种情况,由此推出有关部分或某一个别思维对象的结论。此格非常典型的体现了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进程,因而又被称为“典型格”、“标准格”。
由于第一格的这一特点,使它成为司法审判中最常见的一种推理形式。我国司法审判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司法审判通常把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把某一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通过确定该事实具有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性质,据此做出有关这一案件的法律结论。例如:关于一份合同的判决书:“……《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现经调查证实,本案涉及的这份房屋租住合同是已被撤销的合同,因此,它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段判词就是一个很标准的三段论的第一格推理,正因为三段论的第一格经常被用于司法审判,所以它又称为“审判格”或“审判三段论”。审判三段论又可以分为“定罪三段论”和“量刑三段论”两种类型。
1、定罪三段论
定罪是司法审判的核心问题,正确定罪是准确量项的前提条件,而要正确定罪,必须正确地运用定罪三段论。所谓定罪三段论,就是以法律条文规定的要件或者相关罪名概念的定义作为大前提,以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作为小前提,并将已证实的犯罪事实与大前提中有关罪名的特征加以对照,从而做出被告人是否构成该罪的结论。例如:
大前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抢夺罪;
小前提:某甲的行为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并据为己有;
结 论:所以某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2、量刑三段论
要达到惩戒罪犯的目的,还必须在正确定罪的基础上准确量刑,这就要用到量项三段论。所谓量项三段论,是指以刑法分则有关刑罚条款为大前提,以犯罪行为为小前提,再根据情节轻重确定量刑幅度,从而获得精确的量刑结论。例如:
大前提:抢夺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前提:某甲抢夺罪数额较大;
结 论:所以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运用了两个三段论推理,都属于第一格。其中一个是定罪三段论,一个是量刑三段论。
定罪三段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的是故意杀人罪(中止),被告人蒋国辉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的是故意杀人罪;所以,被告人蒋国辉犯故意杀人罪(中止)。
量刑三段论:故意杀人罪(中止)并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蒋国辉是故意杀人罪(中止)并自首的;所以,被告人蒋国辉应处以六年有期徒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格:M是大、小前提的谓项。其逻辑结构为:
P ———— M
S ———— M
S ———— P
某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凶杀案。该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孙某租住房中发现了一张相片,办案民警将此照片交给孙某的老乡指认,对方说该照片中的人就是孙某。在没有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5月25日这张照片就被登上了《悬赏通告》。实际上那并不是孙某的照片而是孙某偷得朱某的照片。《悬赏通告》贴满该市的大街小巷。朱某无端被两次带到公安局进行讯问。朱某认为该市公安局错误的将自己的照片登在《悬赏通告》上,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使自己无端被调查,给自己造成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于是一纸诉状将该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公安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误工损失。
该市公安局在答辩中认为:由于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答辩人工作上的失误,在悬赏通告上贴错照片,给原告工作和生活上带来不便,对此答辩人深表遗憾,并向原告致歉,但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看,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从本案中答辩人依据职权,依法发布悬赏通告,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不构成《民法典》所规定的侵犯公民名誉权。之所以出现贴错照片的情况,是由于刑事工作客观上的复杂性以及答辩人属下的侦查人员工作不细致造成的,这完全是过错,不存在故意。答辩人还指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但是这种侵权责任不是一般的民事责任,而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即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不恰当。
问:在本案当中答辩人根据什么得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这一结论的?
这一结论的第二格的特点是:大前提是全称的,而两个前提中总有一个是否定判断,因而只能得到否定的结论。第二格推理通过一个否定的前提,指明大前提所断定的思维对象情况与小前提断定的思维对象情况是相互排斥的,用由此得出的否定结论来区别思维对象的不同情况或者驳斥某一论断,所以被称为“区别格”或“反驳格”。
人们在上诉书中、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常要用三段论的第二格。如:某判决书把抢夺罪和抢劫罪混为一团,对被告做出了不当判决。律师为被告提出上诉并为被告辩护时指出: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的人都应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情形之一;我的当事人没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所以他不应该被以抢劫罪判以死刑。
在本案当中答辩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运用三段论第二格得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这一结论的。“凡是国家侵权案件都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的范围,本案是国家侵权案件,所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的范围。”
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常常运用三段论第二格来开展否定。如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尸检证明,被害人是因为被杀后大量出血死亡的,但是“出现被害人尸体的现场却并无大量血迹”,据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推理:本案杀人第一现场应有大量血迹,该现场无大量血迹,所以,该现场不是杀人第一现场。侦查人员亦可以根据某人不具备某一作案条件来否定其为嫌疑对象。如“作案人都具备作案时间,某甲不具备作案时间,所以某甲不是作案人”等等。
第三格:M是大、小前提的主项。其逻辑结构为:
M ———— P
M ———— S
S ———— P
有人说“凡故意杀人者都有预谋”,但有人表示不敢苟同,并举一例:青年张某问路没有礼貌,被问的老人没有回答,于是张某就把这位老人捅死了。张某与老人素不相识,但张某却把他杀了,很显然,张某杀害老人没有预谋,只有偶然冲动,说明“并非凡故意杀人者都有预谋,由于偶然冲动而杀人的是故意杀人者”。
问:持不同意见者是如何证明“由于偶然冲动而杀人的是故意杀人者”的?
第三格的特点是:小前提总是肯定的,只能推出特称或单称判断做结论。该格常用于以一个特(单)称判断否定某一与之相矛盾的全称判断,或用某些(个)具体事例来证实某一观点,因而也被称为“例证格”。如有人提出,犯罪都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我们不同意这一看法,可以这样进行推论:李某是一个法律工作者;然而他知法犯法;可见,有些人犯法并非出于对法律的无知。
以上案例中,持不同意见者是运用三段论第三格来证明“由于偶然冲动而杀人的是故意杀人者”的,其推理形式为:“张某是故意杀人者;张某是由于偶然冲动而杀人;所以,有些由于偶然冲动而杀人的是故意杀人者”。
第四格:M是大前提谓项、小前提的主项。其逻辑结构为:
P ———— M
M ———— S
S ———— P
第四格在实际是为过程中用的很少,也没什么特别的用途,因而又名“冷门格”。
(二)三段论的式
三段论的式是指由四种性质判断在前提和结论中的不同组合而形成的三段论的各种不同形式。下表为四个格的有效式,这些有效式都能根据前面讲的七个规则推导出来。
第一格 | 第二格 | 第三格 | 第四格 |
AAA EAE AII EIO (AAI) (EAO) | AEE EAE AOO EAO (AEO) (EAO) | AAI EAO AII EIO IAI OAO | AAI EAO AEE EIO IAI (AEO) |
括号中的式为弱式。弱式就是前提为两个全称判断,结论应得出全称结论却只得出特称结论的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