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6日晚21时45分,四川省某市中医院职工魏某,抱着儿子回到家中,发现妻子刘某倒在客厅隔壁杂物间一块狭窄的空地上,衣裤被脱,颈部被割,舌尖被咬。室内被歹徒翻动,尸体周围血流满地,现场惨不忍睹……。经警方勘查,死者双眼半闭,双侧瞳孔大15px,角膜轻度混浊。左侧鼻孔内有血溢出。舌头含于齿裂间,舌尖被自己咬断。系他杀无疑。侦查人员对刘某的死因提出了这样的假设:或仇杀、或情杀、或奸杀、或劫杀、或魏杀妻。
经调查发现:①刘某作风正派,与他人无结仇结怨,也无经济上的纠葛,排除仇杀可能性。②初中毕业后,交个一个男朋友,不久因为性格不合,再无往来,案发时此人远在千里之外,没有作案时间。此外,刘某几乎没有关系密切的男性朋友,刘某性格内向,凡事都全对好友讲,若为情杀,不可能没有蛛丝马迹。③从作案现场看,极像强奸杀人,但刘某生前为人谨慎,作风正派,不可能因为性关系产生矛盾,案发时,魏家不远处的职工俱乐部正值娱乐活动高峰期,且夏天21时至21时30分没有人睡觉,作案人难以得手。此时刘某正值经期,经法医检验刘某体内无精斑。从发案时间、地点、空间和现场排除了强奸杀人的可能性。④否定劫杀可能性:门窗无破痕,凶手系和平进入现场;家中物品被翻动,但翻动不多,存折、金首饰一件未丢,若是谋财害命,没有必要制造抢劫现场;刘某虽是收银员,但按规定,下班前必须把全部现金清缴入库,不允许带现金回家。
因此,公安人员推断系魏某杀妻。
问:公安人员是如何推断出系魏某杀妻的?
一、什么是选言推理
选言推理是以选言判断为前提,并且根据选言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推演的推理。如: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犯罪;
王犯被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但其犯罪的行为没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所以,王犯的犯罪结果应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刑法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法庭判决该项罚金可以分期缴纳;
所以,该项罚金无须一次缴纳。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选言推理是由三个判断组成的,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第一个前提是选言判断,第二个前提和结论是直言判断,所以,选言推理也称为选言三段论或选言直言推理。
二、选言推理的种类
前面讲了,选言判断包括相容选言判断和不相容选言判断。根据选言推理前提判断的不同,选言推理分为相容选言推理和不相容选言推理。
(一)相容选言推理
相容选言推理是以相容选言判断为前提,并且根据相容选言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推演的
推理。相容选言判断的逻辑性质是:一个相容选言判断为真,支判断至少有一个为真。据此,我们可以通过否定一个相容选言判断的一部分选言支而肯定它剩下的选言支。这就是相容选言推理的有效式——否定肯定式。如: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王犯被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但其犯罪的行为没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所以,王犯的犯罪结果应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相容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的逻辑公式为:
竖式:或者p,或者q;
非p;
所以,q。
横式:[(p∨q)∧p]→q
但是,由于相容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所以相容选言推理不能通过肯定一部分选言支而否定它剩下的选言支,也就是说相容选言推理不存在“肯定否定式”。
如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原为陈某、周某、钱某三人合伙作案,于是三人被列为嫌疑对象。侦查工作开始后,首先掌握了陈某作案的确凿证据,此时,周某和钱某就狡辩说:“既然已经查明是陈某作的案,可见我俩是清白的,请把我们立即释放!”其逻辑形式为:
这起盗窃案或者是陈某、或者是周某、或者是钱某所为;
现已查明陈某是作案人;
所以,此案与我俩无关。
可以看出,这个推理不正确,其结论不可靠。原因在于相容选言推理没有“肯定否定式”。
(二)不相容选言推理
不相容选言推理是以不相容选言判断为前提,并且根据不相容选言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
推演的推理。不相容选言判断的逻辑性质是:一个不相容选言判断为真,支判断有且只有一个为真。据此,我们可以通过否定一个不相容选言判断的一部分选言支而肯定它剩下的选言支;也可以通过肯定一部分选言支而否定它剩下的选言支。这就是不相容选言推理的两个有效式——否定肯定式和肯定否定式。
1、否定肯定式
如:此次火灾要么是自然起火,要么是不慎失火,要么是人为纵火;
经查:此次火灾不是自然起火也不是不慎失火;
所以,此次火灾是人为纵火
又如:盗窃案的犯罪性质有内盗、外盗、内外勾结作案三种,我们可以通过否定其中两种而肯定剩下的一种。
不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的逻辑公式为:
竖式:要么p,要么q;
非p;
所以,q。
横式:[(p
q)∧p]→q
2、肯定否定式
如:刑法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法庭判决该项罚金可以分期缴纳;
所以,该项罚金无须一次缴纳。
不相容选言推理的“肯定否定式”的逻辑公式为:
竖式:要么p,要么q;
p;
所以,非q。
横式:[(p
q)∧p]→q
三、选言推理在公安司法工作中的作用
(一)运用“否定肯定式”从否定中找肯定
从否定中找肯定是公安司法工作中一种非常有效的逻辑方法。因为公安司法工作的复杂性,我们有时很难对某一事物情况加以准确断定,这时需要我们提出很多假设,组成一个选言判断。只要这个作为前提的选言判断为真,当我们一一排除其它的选言支后,剩下的那个选言支必定为真。
如某年3月22日晚,家住合肥市的王先生在省城一家知名高档酒楼为儿子举办婚宴。当晚8时30左右,一个开着“帕萨特”轿车来参加婚礼的好友发现,自己停在酒店门口的车的把手位置被划上了“大坏蛋”3个字。知道这事后的王先生立即和酒店员工进行交涉,但在交涉中酒店一名员工不仅出言不逊,而且出手殴打王先生已经53岁的老伴。老伴被打得右腿软组织挫伤,倒在地上不能动弹。后来王先生在带领110民警指认打人凶手时,他又遭到酒店员工的围攻,致使其当场休克。经诊断右肋软组织受伤,背部、面部、四肢多处受伤。
事发后,王先生曾多次前往派出所要求处理此事,但一直没有得到圆满解决。今年5月,王先生和老伴将酒店告上法庭,除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外还要求赔偿10000元精神损失。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酒店表示,对当晚王先生夫妇受伤的事没有异议,当晚也确实有一辆停在酒店的“帕萨特”轿车被划了。但酒店说“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王先生夫妇的伤是他们造成的。”
法院的殷法官通过逻辑推理审理此案说,本案中虽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王先生的伤是酒店员工造成的,但当晚没有第三方与王先生夫妇发生纠纷,王先生夫妇也没有自己伤害自己,已有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推定王先生夫妇是被酒店员工伤害的。最后法院用逻辑推理的方式认定了该案的法律事实即王先生夫妇是被酒店员工所伤,遂判决酒店支付王先生的各种经济损失计7285元,其中包括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王先生夫妇赔礼道歉。
(二)运用“肯定否定式”从肯定中找否定(只适用于不相容选言推理)
如果大前提是不相容选言判断,又有证据证明其中的一个选言支是正确的,那么就完全能否定其它的选言支。从肯定中找否定在公安司法工作中经常运用。
如某工厂职工住宅突然起火,职工说是失火,侦查人员开始作出如下判断:要么是失火,要么是纵火,要么是自然起火。后来侦查发现:起火点附近遗留有草纸,并有火柴梗。根据这些事实,侦查人员证明了纵火为真。
从肯定中找否定,对于那些选言支没有穷尽的选言判断也是有效的。因为一个不相容选言判断为真,选言支有且只有一个为真,而这个选言支又被肯定了,可见其它的选言支(包括遗漏的)都不是真的。如,已知某嫌疑对象案发时要么在现场,要么在家里。如能确定他在家里,就能否定他在现场。
(三)注意不管运用什么方法选言支必须穷尽
无论是相容选言判断还是不相容选言判断,其选言支至少一真,如果选言支未穷尽,就很难保证这个选言判断一定为真。而正确推理的条件之一就是前提为真,如果前提的真实性不能保证,则推理不一定正确,结论也就不必然为真了。
如某地发生一起犯罪分子傍晚潜入一年青妇女家中砍伤该妇女的案件。侦查员在现场勘查后,提出了案件性质的三种可能情况:谋财害命、私仇报复和奸情杀人,认为三者必居其一。他们开始分析认为:被害人家中物品未翻动、无被盗现象,说明谋财害命的可能性不大;再从被害人平时与他人无突出矛盾、很少和人争吵等情况看,私仇报复的可能性也不大;因而大家都倾向于奸情杀人的可能性大。据此将奸情杀人列为重点,并初步给凶手画了像,认为作案人与被害人很可能是奸情矛盾、争风吃醋最后发展到行凶报复,并且事先预谋、夜间潜伏、情况熟悉,一定是个老练的成年人作案。于是按照这个侦查方向,摸底排队,疑点集中到郭某身上。但经反复调查,郭某当晚无作案时间,应予排除,就这样,奸情杀人的可能性就基本否定了。但他们认为,在开始分析案情的三种推测中,三者必居其一。于是又回过头来,把排查重点转移到私仇报复上,反复启发被害人回忆与自己有成见、有矛盾的人和事。排来排去,只有本村朱某曾因一点小事同她吵过两次嘴。于是又把朱某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后也因朱某不具备作案时间而被否定。这时由于侦查工作陷入绝境,才开始有所醒悟,是不是还有第四种可能?大家通过冷静分析研究,才想到原来的判断没多大根据,理由是:作案人虽事先潜伏,但没有携带凶器,行凶时就地取用放在灶上的柴刀,而放在桌上一把锋利的菜刀却没用,受害者的头部、手、背被砍27刀,均无致命伤,属于作案人持刀乱砍所致。这些都反映青少年作案胆量大、盲目性大的特点,据此才把侦查方向转移到青少年犯罪上,最后才寻此方向破了此案。该案之所以走了弯路,其教训就在于一开始就犯了“选言支未穷尽”的逻辑错误。因为杀人案件除了前面几种性质外,还有毁灭罪证杀人、突发性杀人、误杀等。
本案中,侦查人员运用了选言推理得出“魏某杀妻”的结论。其推理过程如下:刘某或者是被仇杀、或者被情杀、或者被奸杀、或者是被劫杀、或者是魏杀妻;
现查明,刘某不是被仇杀、不是被情杀、不是被奸杀、不是被劫杀;
所以,魏某杀妻。
其推理形式为:[(p∨q∨r∨s∨t)∧(p∧q∧r∧s)]→t
一、填空题q
1、若以“p∨q和p”为前提,进行选言推理,则能必然推出结论( )。
二、单项选择题
3、以“A并且B”和“非B或者C”为前提进行演绎推理,可得出的结论是( )。
A、A并且非B B、B并且非C C、B并且C D、A并且非C
三、指出下列选言推理的种类并写出其逻辑形式,分析其是否正确?为什么?
1、对非法狩猎犯或判主刑或判附加刑;赵某非法狩猎被判二年有期徒刑(主刑),所以,赵某非法狩猎没有被判附加刑。
2、人死亡的原因或是自杀,或是他杀,或是意外死亡,或是正常死亡;现已核实,死者不是自杀,不是意外死亡,也不是正常死亡,所以,死者死亡的原因是他杀。
3、任何法律行为或者是单方法律行为,或者是双方法律行为,或者是共同法律行为;遗嘱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所以,遗嘱法律行为不是双方法律行为,也不是共同法律行为。
4、刚才发生的撞车事故,由于出事现场的当事者只有你们两人,看来或者是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事故,或者是他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事故;现在你已经承认违反交通规则了,所以,他当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
1、4月24日清晨,长沙某电器厂锅炉工刚上班便在墙壁上发现一片深红的血迹,便通过保卫科报告公安局,经过勘查,墙壁上的血迹呈自然散布状态,象喷上去的,同时,在凳子上和一只钵子里,也发现了新鲜血迹,化验结果,三处均为人血,血型相同,由此推断该锅炉房曾发生过一起凶杀案。据23日深夜下班的工人反映,在他们下班时,墙上并无血迹。于是,确定作案时间在24日0时至6时之间,这段时间是一个叫侯旭辉的工人值班,此人嫌疑重大。
然而,被害人是谁?尸体又到哪里去了?一般的说,根据当时的特定条件,遇害的尸体只有:存放在现场、转移、投入炉膛焚毁这三种可能,现场上没有尸体。经过反复调查,根据锅炉房所处的位置和许多人提供的情况,也排除了移尸的可能。于是,据此推断:尸体被作案人塞入炉膛焚毁了!为证实这一推断,对当晚倾倒的炉渣进行仔细筛找,终于筛出了一节女性指头骨渣,后循此线索,终于查明,死者是实验餐厅的一名女工。
问:警方是如何确定尸体的去向的?
2、在侦查一起“性猝死”案件中,死者的男友声称死者是在同他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因高度兴奋引发脑溢血或者心脏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的症状,从而导致死亡。侦查人员参考了专家的意见后进行了分析:如果是心脏病引起的性猝死,那么就不该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的症状。因此一定不是由心脏病引起的性猝死。如果是脑溢血引起的性猝死,脑溢血导致颅内高血压有个逐渐演变的过程,突然引起呼吸、心跳骤停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也不是由心脏病引起的性猝死。因此性猝死的可能性应当排除。既然不是性猝死,那么有无可能是自杀?侦查人员了解到死者近段时间情绪很好,工作中也无任何异常反应,除了这个男友外,没发现她与其他男性交往。出事那天死者值中班,中午她又买了桃子到办公室吃。下午三点,死者还拿碗下楼买米粉,没有轻生的表现。因此侦查人员又将自杀排除在外。既然不是自杀,也不是性猝死,那么一定是他杀。法医尸检,提取了死者胃内容物和肝脏进行化验,结果发现其中含有大量的巴比妥类药物(俗称速可眠)成分,经进一步鉴定,确定死者系超剂量服用镇静催眠药中毒死亡。这一鉴定结果确认了侦查人员的分析结论。经进一步调查,杀人凶手就是死者男友。
问:侦查人员是如何得出死者系他杀的结论的?
3、某军区大院,某参谋夫妇住在一间12平米的房间里。凌晨四点半,该参谋醒来开灯,发现房间失窃了:三斗桌上的挂锁被撬掉,抽屉翻得很乱,中间抽屉里一支“五四”手枪不见了,一支棕色人造革皮箱也没有了……。
大门装有弹子暗锁,无撬砸痕迹。室内靠西北墙角放着一张双人床,当晚,夫妇俩在此床睡觉。靠东墙由南至北依次摆有书架、衣柜、床头柜,靠西墙顺床头放有一张三斗办公桌,三把明锁、一把暗锁均被撬掉。西南角放有两个木箱和一个皮箱。经清点丢失“五四”手枪一支。丢失的皮箱内有:工作证两个、现金500元、皮鞋一双、军帽两顶、军装三套、军用皮带一条、女士高档服装6套。其他未发现明显痕迹。
问:侦查工作如何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