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工医院家属楼沈大夫家发生火灾,群众在救火时发现,沈大夫已死在屋里。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沈大夫住在二楼四室。二楼共四、五、六室三户人家,四、五、六室的门已经被打开。四室的门是被踹开的,在门上90公分处有脚踹的痕迹,门框已经被踹裂。门外,距地面20公分处的墙上有两种蹬踹的血足印:一是死者的军便鞋印;另一个是尖头模压小波浪花鞋印,长29公分。近处地上还有一颗棕色外衣纽扣,上面带有0.5公分的白线。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的情况,作案人进四室是用脚踹门的,进五室是用脚踹门的,进六室是用脚踹门的,所以公安人员认为本案作案人具有“踹门入室”作案的特点。
问:公安人员是怎样得出本案作案人具有“踹门入室”作案特点的呢?
与完全归纳推理相对应的是不完全归纳推理。该种推理是根据某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出该类全部对象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推理。不完全归纳推理结论的知识范围超出了前提的知识范围,故而属于或然性推理,它包括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和科学归纳推理。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就是根据某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而又没有遇到反例,从而推出该类全部对象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推理。如:某市发生凶杀分尸案,死者尸体被碎尸几十块,为查明死者是谁?法医验尸时证明“死者是正在萌生智齿的女性”。那么“正在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应为多大?公安人员在全市50名正在萌生智齿的女性中开展调查。
某甲是正在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19周岁;
某乙是正在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21周岁;
某丙是正在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19周岁;
某丁是正在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20周岁;
……
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是正在萌生智齿的部分女性,年龄在19岁至21周岁之间且在考察的过程中没有遇到反例;
所以,所有正在萌生智齿的女性,年龄都在19岁至21周岁之间。
又如:公安人员曾对部分企图用自己的手卡自己脖子自杀的人进行调查,发现无一例外都不能窒息而死,于是得出一个一般性结论:“凡企图用自己的手卡自己脖子自杀的人都不能窒息而死”。
一、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逻辑公式
S1是(或不是)P;
S2是(或不是)P;
S3是(或不是)P;
……
Sn是(或不是)P;
S1、S2、S3……Sn是S类的部分对象,且在考察的过程中未遇到反例;
所以,所有S是(或不是)P。
二、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在法律工作中的作用
因为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结论的知识范围超出了前提的知识范围,得出了新知识,所以该推理在日常生活和科学研究中被广泛应用。比如,我国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总结出了很多的谚语,这些都是运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得出的。如:“瑞雪兆丰年”、“月晕而风,础润而雨”、“朝霞不出门,晚霞行千里”、“天上宝塔云,地上雨淋淋”…… 这些都是不自觉地运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得出来的。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在法律工作中运用得更为广泛。一些侦查员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如:“奸情出人命”、“赌博生盗贼”、“凡是溺死者,都有颜面青紫、眼睑结膜有血斑和水肿现象”、“凡选择目标准确、选取时间恰当……是熟悉情况的内盗或内外勾结作案”、“凡溺死者,男尸必俯卧,女尸必仰卧”、“吸毒的女性,一般有卖淫史”……,这些经验都是他们在长期的侦查工作中,运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总结出来的。
在上述案例中,公安人员就是运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得出本案作案人具有“踹门入室”作案特点的。其推理过程如下:
作案人进四室是用脚踹门的;
作案人进五室是用脚踹门的;
作案人进六室是用脚踹门的;
所以,本案作案人具有“踹门入室”的作案特点。
三、正确运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逻辑要求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前提仅仅考察了某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发现这部分对象无一例外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从而获得一个一般性知识。很显然,其结论不是必然的。一旦发现反例,结论就要被推翻。正如华罗庚在《数学归纳法》中所说的那样:从一个袋子里摸出来的第一个是红玻璃球,第二个是红玻璃球,甚至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都是红玻璃球的时候,我们立刻会出现一种猜想:“是不是袋子里的东西全部都是红玻璃球?”但是,当我们有一次摸出一个白玻璃球的时候,这个猜想失败了。这时,我们会出现另一个猜想:“是不是袋子里的东西都是玻璃球?”但是当一次摸出一个木球的时候,这个猜想又失败了。那时,我们会出现第三个猜想:“是不是袋子里的东西都是球?”这个猜想对不对,还必须加以检验,要把袋子里的东西全部摸出来,才能见个分晓。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结论不可靠,那么怎样才能提高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呢?这就要求我们在推理时应符合其逻辑要求:
(一)考察的对象愈多,结论愈可靠
(二)考察的范围愈广,结论愈可靠
例如:中国改革开放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有些人看到一些农民工在城市违法犯罪,他们的集中居住区环境卫生状况比较差,就断定:“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不利于城市的发展和管理”。但是当有些人看到城市建设离不开农民工的辛勤劳动时又断定:“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和建设”。 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对城市的发展到底是有利还是无利?对这个问题仅凭局部的经验观察材料,很难得出正确全面的结论。
(三)注意考察反例
因为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得出结论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在考察的过程中没有遇到反例,因而,我们要相当重视对于反例的考察。因为一旦考察到反例,结论就被推翻了,这对于我们正确的认识事物有好处。
四、运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易犯的逻辑错误—— “以偏概全”或“轻率概括”
我们刚才分析了运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逻辑要求,如果我们不按照这些要求去做,就容易犯“以偏概全”或“轻率概括”的逻辑错误。如:“天下乌鸦一般黑”、“哺乳动物都是胎生的”、“欧洲的天鹅都是白的” ……再比如鲁迅先生在《内山完造作<活中国的姿态>》序一书中,就批评了某些日本人随意下结论,“轻率概括”的坏习惯,他举例说:一个旅行者走进了下野的有钱的大官的书斋,看见有许多很贵的砚石,便说中国是“文雅的国度”;一个观察者到上海来一下,买几种猥亵的书和图画,再去寻寻奇怪的观览物事,便说中国是“色情的国度”。再如梁启超在欧洲考察,发现所到国家的王宫围墙都不高,而君主常常被刺杀。由此断定“欧洲国家的君主常常被刺杀的原因是王宫围墙太矮。”
又如:资产阶级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意大利的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多在先天上有异于常人的人性质,这就是他的“生来犯罪人”的观点,他认为,一旦发现某类犯罪的犯罪人在生理上有某些特征,便认为这些特征是犯罪的原因。“盗窃和欺诈犯,头的周围较大,杀人犯比伤害犯的脸要长,扒手有很显著的短头型,杀人犯有广颚、黑而短缩的头发、颜色苍白、无须等等特征。”这些结论都犯了“以偏概全”或“轻率概括”的逻辑错误。龙勃罗梭的这种“生来犯罪人”的理论遭到了普遍反对后,龙勃罗梭在其晚期著作中对其犯罪原因论也有了一定的转变。
一、填空题
1、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容易犯的逻辑错误是( )。
二、单项选择题
1、 凡是从个别性知识的前提推出普遍性知识结论的推理,其结论是( )。
A 、 不可靠的 B、 或然的
C 、 必然的 D 、既可以是或然的,也可以是必然的
三、多项选择题
1、为提高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程度,应该( )。
A、考察一类事物中的全部对象 B、尽可能考察一类事物中的多个对象
C、尽量避开反面事例 D、搜集可能出现的反面事例
E、尽可能扩大考察对象的分布范围
四、下列推理属于何种推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1、犯罪分子做贼心虚。你看张犯时,他脸红、淌汗、手脚发抖;调查李犯时,他也脸红、淌汗、手脚发抖。所有罪犯在接受调查时,都会脸红、淌汗、手脚发抖。
2、过去我们有过几次这样的经验,首先进入现场的都是犯罪分子。所以,凡是调查清楚是首先进入案发现场的,都应将其逮捕归案。
3、甲是劳教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不久因参与斗殴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乙是劳教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重犯盗窃罪被判刑入狱;丙是劳教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参加赌博被巡警当场抓获……有人看了这些材料后叹息:看来劳教释放人员都不是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