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比推理具有具有灵活性、创造性和开拓性,它可启发人的创新思维,是科学发明的重要方法。锯子、蒸汽机、雷达、电子蛙眼、直升机、电脑等的出现都是人类应用类比推理的经典案例。在法律工作中,类比推理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以案断案
《折狱龟鉴》“双钉案”:尚书张咏镇守四川时,一次外出途中忽听得有妇人号哭,其声却无悲惨之情。故好奇而遣人询问,原来是有妇人为丈夫暴亡而举哀。张咏因怀疑就派某吏去细加了解与勘验。该吏没能发现一点反常。但回家后他的妻子则启发他,去检查死者头顶发髻,里面可能有致死原因。其吏其后果然在死者的头顶心找到了一根钉入颅中的大铁钉。其吏破获此案后盛赞其妻,不料张咏在重赏其妻后,却追问她为何能觉察此案奥秘?因为张咏怀疑这个女人也曾用此法杀人,为此将该女死去的前夫开棺验尸,果然发现她前夫头顶也钉着一根大铁钉!于是,张咏就命令把官吏的妻子和那个哭妇,一起绑到街上斩首示众。
在侦查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案情较为相似的案件,侦查人员借以往的经验,借助类比推理,对相类似的案件能够迅速作出习惯性反应,准确作出某种判断,往往能使侦查工作获得某方面的突破。
这“双钉案”中,两次使用了类比推理。第一次是官吏的妻子,她从自己曾用把铁钉钉在前夫头顶杀人而不会留下痕迹,联想到这个案中没有痕迹的死者可能也会死于同一原因,结果帮丈夫破了奇案。第二次使用类比推理的则是张咏,他从那个哭妇和官吏的妻子都知道使用这种秘诀杀人而可以不留痕迹,联想到官吏的妻子很有可能“亲身体验”过——干过这种勾当,由此及彼,侦破了另一个案子。
二、并案侦查
“张君犯罪集团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2000年9月1日,湖南省常德市发生一起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公安机关将湖南常德“9.1”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与此前发生在重庆、长沙、武汉的几起抢劫案并案侦查。9月4日,有关警方透露了9点并案的理由:
1、弹道痕迹:湖南常德劫案发生后,公安部立即调集武汉、重庆两地的有关专家,携带当初两地发案现场的弹道痕迹档案,奔赴常德。通过分析法案现场的弹道痕迹,认定三地现场的子弹来自同几支枪。这是并案侦查最重要的理由。
2、案件性质:这几起案件都属持枪抢劫、杀人。这也是并案侦查的另一个重要理由。
3、穿戴:武汉劫案,劫犯戴着帽子。仓皇逃跑时,劫犯在现场掉了一顶帽子。而常德劫案的劫犯同样戴着帽子。这说明劫犯头上有明显标志,或是秃顶或有疤痕。
4、身体特征:重庆、长沙、维护的劫案发生后,各地公安机关曾根据目击者的描述,用电脑画出劫犯的相貌大致一致。这与常德警方提供的劫犯特征基本相同。
5、作案时间:这几起劫案发生在下午下班时刻。此时正是管理相对松懈、人流最多的时候,作案即易于得手,又易于逃脱。
6、作案手法:劫犯下手极其残忍,大多是直击太阳穴。并且枪法极准,一般是一枪毙命。
7、作案规律:从目前发生的8起劫案来看,每起劫案间隔一般都在半年以上。
8、逃跑方式:劫犯得手后,逃离现场的方式相同:先抢一辆出租车,杀死司机,开车逃跑。逃离现场后,再换一辆车,半路弃车逃遁。
9、作案人数:1995年,重庆发生第一起劫案时,只有2名作案人。此后几起劫案的作案人均为四人。警方推测,这是一个固定的犯罪团伙。
警方分析后认为,这四名劫犯与武汉、重庆、常德有某种联系:要么他们来自这三座城市,曾在某地共过事;要么它们是同一地方的人,分别在这三座城市生活。
并案侦查是侦察机关在侦察活动中,将判断为同一犯罪主体的系列案件联系起来,实行合并侦查的一种侦查措施。其逻辑依据是类比推理,即侦查人员在研究某一案件时,发现该案与另一起或另几起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又已知其中一起案件系某个或某伙人所为,据此推断其他案件也是某个或某伙人所为。刑事侦查学认为并案侦查的条件有两种: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硬件条件是必然性条件,如指纹、鞋印、枪弹、DNA生物物证等;软件条件是或然性条件,如案件性质、作案时间和空间、体貌特征、侵害目标、作案动机和目的、犯罪方法等。
在“张君犯罪集团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中,有一个并案侦查的硬件条件——弹道痕迹,有八个并案侦查的软件条件——案件性质、穿戴、身体特征、作案时间、作案手法、作案规律、逃跑方式、作案人数等,破案结果证实,常德、重庆、长沙、武汉的这几起案件都是张君特大持枪抢劫杀人团伙所为。
三、侦查实验
《折狱龟鉴》中这样一个案例。“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邑有妻杀夫者,因放火烧舍,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讼于官。妻不服。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而积薪焚之,活者口中有灰,杀者口中无灰。因验尸,口果无灰也,鞠之服罪。”
侦查实验是指为确定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参照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加以重新演示的一种侦查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实验相当于科学研究中的模拟实验,是侦察活动中为了确定对案件侦破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而参照案件发生时的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模拟再现的一种侦查措施。其逻辑依据也是类比推理。
在上述案例中,张举就做了一个侦查实验,将猪和人比较:死后焚尸的猪具有被杀、火烧、火烧后口鼻内无烟灰的属性,死者具有被杀、火烧、火烧后口鼻内无烟灰的属性,所以,死者具系死后焚尸。
侦查实验还可以让受害人或证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看到或听到什么?确定在某种情况下,某种工具痕迹能否形成?确定受害人的伤痕和犯罪分子的某种动机是在某种情况下发生的?确定某种爆炸物的性能、爆炸力、引爆方法即危害程度等。
四、同一认定
某村十岁女孩高某某,外出看电影后失踪,家长四处查找无着。十余天后,高父得知九里外的某地黄河滩上发现一具女孩尸体,即前往认尸。因尸体已高度腐败,无法确认,便就地挖坑掩埋。半月后,侦查人员在侦破另一案件过程中得知这一情况,认为与正侦查的案件有关,即赴掩埋地点勘查。到现场后发现女孩尸体已被狗扒出吃掉,仅找到五小块碎肩肿骨,两半截大腿骨,几块残缺肋骨,一团乱头发,两小段腰带,一片右脚大拇指甲和一个没有表皮肌肉的颅骨。在这种情况下要确认死者是谁,仅凭直观辨别根本无能为力。但是,侦查人员还是通过如下比对法的运用得出了结论:
(1)从牙齿、颅骨的结合缝及毛发分析,死者女性,十岁左右,与高某某性别,年龄相符;
(2)颅骨后枕部较平,前额较高,两外门齿长出半截,与死者之父所述高某某面貌特征吻合;
(3)死者右脚拇指中间隆起,四面凹陷,与死者之父所述高某某的脚趾特征相同;
(4)现场发现死者两小段腰带,系蚊帐布所做,与高某并失踪前所用腰带相同;
(5)按照发现尸体的时间及尸体腐败程度,推断死亡时间距发现尸体时间约十余天,与高某某失踪时间相符。
通过上述比对后认定:“死者就是高某某。”
所谓同一认定,亦称比对法或比对推理,就是根据已知的对象特征与被考察的对象特征是否逐项对应相同,从而得出被考察的某个对象是否就是已知的那个对象的结论的推理。同一认定通常包括人身的同一认定、形体特征的同一认定、运动习惯特征的同一认定、物体同一认定和物体成分同一认定。
同一认定是通过被考察对象特征的逐项比对而得出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其逻辑基础仍是类比推理。基本模式为:
已知对象A具有特征W1∧W2∧……Wn;
被考察对象B具有(或不具有)特征W1∧W2∧……Wn;
所以,被考察对象B与已知对象A是(或不是)同一对象。
上述模式中的“已知对象A”,称为比对原型,“被考察对象B”,称为比对对象。模式中的W1、W2、……Wn表示用以比对的几项特征,是比对推理(同一认定)的已知条件或根据。模式中的符号“∧”,表示“合取”的性质。
根据上述基本模式,同一认定有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形式。
(1)肯定式,即被考察对象与已知对象系同一认定的对象。用公式表示为:
已知对象A具有特征W1∧W2∧……Wn;
被考察对象B具有特征W1∧W2∧……Wn;
所以,被考察对象B与已知对象A是同一对象。
(2)否定式,即被考察对象与已知对象不是同一认定的对象。用公式表示为:
已知对象A具有特征W1∧W2∧……Wn;
被考察对象B不具有特征W1∧W2∧……Wn;
所以,被考察对象B与已知对象A不是同一对象。
在上述案例中,侦查人员就是运用肯定式比对推理,根据尸体与高某某之间的五点相同之处,认定“死者就是高某某。”。破案后证实,该推理(同一认定)的结论是正确的。
再比如否定式比对推理: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安人员在现场提起脚印一枚,经侦查,认为王某有重大嫌疑,遂将王某的一双怀疑作案时穿的黑色胶底皮鞋送至省厅刑科所进行鉴定。经检验,现场拍照的左脚跟印反映较完整,局部特征明显,经与王某左脚皮鞋后跟比对,发现两者鞋跟大小、种类、磨损部位、程度均反映不一致。于是得出结论:“该盗窃案现场脚印不是王某黑色胶底皮鞋左后跟所留。”
五、判例类推
某原告舒××在饮用被告蓝剑集团公司生产的蓝剑啤酒时,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击伤原告左眼,致使左眼失明。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以及80000元残疾赔偿金。四川新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损害赔偿案,关于赔偿项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均有规定,依本案事实,原告作为消费者饮用蓝剑啤酒受伤,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法比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新增了‘残疾赔偿金’的项目,原告左眼受伤失明,不仅给其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更给其精神上造成巨大的终身痛苦,请求赔偿80000元残疾赔偿金并不为高,应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92438元,其中,残疾赔偿金80000元。
此案判决不久,该县人民法院在“饶×诉××鞭炮厂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的审理与调解中,法官以及双方当事人就参考、借鉴了先前判例“啤酒瓶爆炸案”。在后案中,原告在燃放被告生产的魔术弹时,因魔术弹爆炸,击伤其左眼,致使左眼视力严重下降,并有失明的可能。这一案件事实与先例中的案件事实极为类似,先前判例的处理方式足以作为后案的一个具体感性的例子,可以仿效。因此,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共13万元。
所谓判例类推,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规定过于概括而含义不明时,法官遵循或参照先前的判例进行法律推理,以对当前待处理案件作出妥当、正确的裁处,其逻辑基础也是类比推理判例在不同法系和国家具有不同的地位。
英美法系以判例作为主要法律渊源,以法院先前的判例作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判例只起到一定的借鉴、参考作用,我国也是如此。根据先前判例对以后案件的拘束力不同,判例类推有两种形式———遵循先例式判例类推和借鉴先例式判例类推。我国是一个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成文法国家,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能以先前判例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是说判例在我国毫无作用。“在法律所表现之文字较少明确性之情况,欲求法律之正确适用,必须参考已有之案例而为推理———依案件而为之推理,最重要者在于发现前列与后例间之类似情况,亦即一旦发现前列与后例之间具有类似之情况,则无妨就前例所适用之法律适用于后例”。
我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虽不能运用遵循先例式判例类推,但可以借鉴先例式判例类推。所谓借鉴先例式判例类推,就是法院或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联结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援用的法律条款构建法律推理时,参考、借鉴与当前审理案件事实类似或相同、并且已经本院或上级法院先前作出的正确的生效判例,以作出当前审理案件裁处结论的推理。借鉴先例式判例类推,一般在法律已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时运用;也可以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时运用。其逻辑基础也是类比推理。
1、在某起密室杀人案中,死者被绑在床上,脑袋上方的床架上扎着一把手枪,手枪的扳机上扎着一条钓鱼线,长长的钓鱼线一直连到窗门并穿过窗口垂下,钓鱼线的下面则绑着一块石头,死者就是被这把手枪射出的子弹杀死的。但奇怪的是现场并无其他痕迹,而此案的最大犯罪嫌疑人在枪响时正在离现场30公里的地方,无法扳动扳机。那么,是谁扳动扳了机呢?负责侦查此案的侦探想起曾办的一起相似的案子,凶手在窗台上放上一块干冰之后离开现场,干冰很容易地在空气中挥发得无影无踪,随着干冰的融化,绑着石头的钓鱼线不堪重负往下拉,扳动了扳机发射出了子弹,杀死被害人,同时也为凶手制造出不在现场的假象。这个案子会不会是这样呢?侦探马上对嫌疑人的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发现案件真相正如他所猜想的一样,终于抓住了狡猾的凶手。
问:侦探的假设运用了什么方法?
2、在侦查某凶杀案时,侦查人员发现现场浮土下的坚硬地面上留有足迹,其中一种足迹与嫌疑人林某的鞋底花纹相似,据此将林某拘留。在初次询问中,林某说该脚印是在被害人死后第三天进屋时留下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侦查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了解到被害人生前有个习惯,每天睡前都要洒水扫地。推断林某足迹可能是在被害人洒水后进屋才出来的。那么该足迹在洒水后多长时间踩上去的?侦查人员进行了一次现场实验。在相同条件下,选择一个身高、体重与林某相同的人穿同样种类的鞋,每隔半小时踩上一次,拍下照片,连续实验36小时。然后将各个时间拍的照片与现场足迹照片比对。结果证明,一到两小时内的足迹在造型特征等方面与现场足迹完全相同。说明林某的足迹很可能是在被害人被害的那天晚上留下的。在铁的事实面前,林某不得不低头认罪。
问:侦查人员证明“林某的足迹是在被害人被害的那天晚上留下的”运用了什么方法?
3、1995年5月5日至1997年1月10日,在某市先后发生十多起强奸案,案件久侦未破。“1.10”案发生后,侦查人员将这十多起案件进行对比,发现了许多共同之处:(1)案犯体形特征:作案人约30岁左右,身高170厘米以上,体健身壮,当地口音,手掌皮肤粗糙,可能是从事体力劳动的人;(2)作案手段:都是蒙面持刀进行威胁,蒙面布料虽有颜色变换,但系法相同而且作案时不避灯光;(3)作案时间:均在凌晨1时至4时之间;(4)作案地点:三班倒工厂的女工宿舍及女学生寝室;(5)作案对象:均系女学生或未婚女工;(6)作案目的:每次犯罪前,都搜索了被害人的衣袋、钱包,连硬币、角票也要洗劫,可见其经济拮据,急需钱挥霍。
在上述案件分析的基础上,侦查人员运用并案类比得出结论:这一系列强奸案件都是同一作案人所为。
问:侦查人员运用什么方法得出结论“这一系列强奸案件都是同一作案人所为”的?
4、2001年3月16日凌晨4时16分至5时,罪犯靳如超在石家庄连续制造了5起爆炸,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事后警方曾进行模拟实验,以证明靳如超一个人完全能够实施这5起连续爆炸。为了验证靳如超能否一个人在短短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内实施连续爆炸,公安部和石家庄公安局于3月25日晚4时许做了模拟实验。参加实验的侦查人员按照靳如超供述的作案过程和线路,进行模仿,结果全程仅用了39分钟。侦查实验结果表明,在相同的作案过程和路线下,侦查人员完全可以在一个小时之内实施5起连续爆炸,以此类推具有相同条件的靳如超也完全可能在相同的条件下完成相同的行为,从而为此案的侦破提供了确凿的证据。
问:侦查人员运用什么方法得出结论“靳如超完全可能在相同的条件下连续制造了5起爆炸”的?
5、某地发现一具无头、无手足的无名女尸。侦查人员经反复查证,发现:第一,失踪妇女孙某年龄30岁,身高150厘米,与无名尸体的年龄、身高相似;第二,据群众反映,孙某经常穿一条与无名尸体身穿的黑色绒裤类似的绒裤;第三,孙某的下牙有两颗小黑牙,现场提起的下颌骨也有两颗小黑牙。侦查人员据此认定无名尸体就是失踪妇女孙某。
问:侦查人员运用什么方法来认定“无名尸体就是失踪妇女孙某”的?
6、某地连续发生三起持枪抢劫特大案件。三起案件均是三人团伙作案;作案时手持冲锋枪、火药枪、马刀等凶器;抢劫地点都位于交通不方便的供销点;目的都是以现金为主;犯罪分子都操一地口音;后来破获其中一起是一个自称“游击队”的三人团伙所为。侦查人员据此断定:其他案件也是该团伙所为。
问:侦查人员分析此案得出结论时运用的是什么推理?请分析该推理的逻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