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同一律所犯的逻辑错误
在运用概念、判断进行推理、论证的过程中,如果概念、判断的内容不确定,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保持自身的同一,即违反了同一律,就会犯逻辑错误。违反这一规律的逻辑错误主要表现为混淆概念、偷换概念、转移论题和偷换论题。
(一)混淆概念
王某因其女友不愿与他保持恋爱关系而毁了对方的容貌。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在分析王某的犯罪思想时指出:“王某在日记中多次写到要用各种手段报复其女友,可见他早已萌发了犯罪思想。”王某的辩护律师马上辩护说:“公诉人不应把日记中的东西当作证据使用。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思想犯罪!”
公诉人当即反驳说:“我说的是犯罪思想,而不是思想犯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思想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不考虑它就无法弄清楚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也就难以确定其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我们不能因废除思想犯罪而犯罪思想!”
问:辩护律师犯了什么逻辑错误?
混淆概念是指把不同的概念无意地当作同一个概念来使用所犯的逻辑错误。例如:
①有人不同意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作为量刑的一个依据,提出的理由之一是:抗拒从严政策于我国刑法中关于被告人有为自己的犯罪事实辩护的权利的规定是直接相违背的。
②有一对青年男女去民政局要求登记结婚。工作人员查看了相关的资料后说:“你们是近亲,不能结婚。”女青年争辩道:“我们两家相距几百公里,怎么是近亲呢?”
例①把“抗拒”和“辩护”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了。“抗拒”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然拒不承认,挑战法律的权威,而“辩护”则是指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材料和意见,以反驳对他的指控,或者对控告的内容进行申诉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抗拒法律。
例②中的工作人员讲的“近亲”这一概念的内涵是指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而女青年却理解为“两家距离近才是近亲”,因而混淆了“近亲”这一概念。
在以上案例中,辩护律师把公诉人所说的犯罪思想误以为是思想犯罪,而加以反驳,的确是混淆了两者的含义。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主体的心理态度与实施犯罪行为需具有同时性和关联性,缺少了这一特征,就不属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故意。因此,不具有犯罪行为而仅仅是以意识形态的方式存在于思想领域的想法、意识等等,不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构成犯罪。但只要其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转化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主要组成方面。所以,“犯罪思想”和“思想犯罪”是有着原则性区别的,本案的辩护律师混淆了这两个概念,使自己陷入了被动的地步。
(二)偷换概念
有一位律师,平时喜欢赖账,没有人愿意和他打交道。有一天,他的妻子突然得了重病,所有的医生都不愿为他的妻子治病,他好说歹说才说通了一位医生。
治病前医生说:“你能保证在我看完病后付给我工钱吗?”
律师立即从夹子里抽出一张支票说:“这里是5000元,无论你救活她,还是医死她,我都如数付给你。”
于是,医生就放心地给病人看病了。但是,医生虽然全力抢救,病人还是死了。医生表示了歉意和同情之后,提出要律师付给他报酬。
然而律师问:“我妻子是你医死的吗?”
“当然不是,先生,我的诊断和用药都是正确无误的。至于贵夫人仙逝,的确是由于她的病情发展到不可救药的地步。”医生连忙解释。
“那么,也就是说,你没有把她救活?”律师又问。
“很遗憾,先生,一切都太晚了,我实在无能为力。”医生惋惜地说。
“这么说,你既没有医死她,也没有救活她,是这样吗?”律师一字一句地强调说。
“是的,是这样的,先生。”
“这就好,看来我用不着付给你出诊费了。”律师说。
医生:“我们先前的约定可不是这样的。”
问:律师想用什么方法达到不付诊费的目的?
所谓偷换概念是指故意违反同一律而把内涵和外延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所犯的逻辑错误。例如下面的两段辩护词:
①“法律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部队,我有过立功表现,所以应对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被告刚把仇人杀死,就感到十分后悔,主动放下凶器,向公安机关报案。此行为属于主动放弃犯罪,应按过失犯罪处理。”
例①是一个错误的三段论,因为该三段论中两次用了“立功表现”这个概念,两次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第一个“立功表现”指的是犯罪以后的立功表现;第二个“立功表现”则指的是被告人犯罪以前的立功表现。被告人故意用“犯罪前荣立三等功”取代刑法中关于“立功表现”的规定,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例②则是将“主动放下凶器”故意偷换成“主动放弃犯罪”。
在本案中,律师偷换了“医死”这一概念,试图以偷换概念的方法逃避应交的诊费。当律师向医生保证的时候,说:无论你救活她,还是医死她,都会如数付给你5000元。在这里“医死”指的是已经被恰当地医治过,但医治无效而死亡的情况。但当医生向律师请求付给他报酬的时候,律师却问:我妻子是你医死的吗?这其中的“医死”已不是指前一个意义上的“医死”,而是指由于医生的过错,不当救治而造成的死亡,医生当然不能接受这种论断。于是医生否定了后一种意义上的“医死”,进而律师也借机否定了前一个意义上的“医死”,以此来逃避应付的诊费。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了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之间的区别在于出现错误的主观原因不同:混淆概念是过失;偷换概念则是故意。有这么一段趣闻:李鸿章有一远房亲戚,不学无术,参加科举考试,在考卷上写道:“我是中堂大人的亲妻”。主考官在考卷上批道:“亲妻不敢娶”。
这一案例中的不学无术者无意将“亲戚”写成了“亲妻”,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而主考官则是有意将“取”偷换为“娶”,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不过,主考官虽然违反了同一律,但却是对这一规律的绝妙运用。
(三)转移论题
在一次安全分析会上,某民警就案件性质发言时指出:“这个案件是毒物谋杀,因为有故意下毒的证据。这种毒药的毒性很大,需要新的仪器才能检测,但我们公安局没钱,一些行贿的人怎么有那么多钱?反贪局肯定钱多,局长能否出面借点?当然,反贪局追回的受贿款是要上交的。看来,咱们资金渠道是有点问题。”
问:该民警的发言犯了什么逻辑错误?
转移论题是指无意地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使议论离开了论题所犯的逻辑错误。
转移论题常见的形式是“离题”或“走题”,即写文章、讲话离开文章的主题或开会的议题而讨论其他不相干的问题。例如:某报纸曾登载短文,题为《世界上抽烟人数最多的国家》。但文中说的是:尼泊尔60%以上的男人抽烟,30%以上的女人抽烟,因此,尼泊尔是世界上抽烟人数最多的国家。这就从论述“世界上抽烟人数最多的国家”转成了“世界上抽烟人数比例最高的国家”,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另一种形式是“答非所问”,即不正面回答别人的问题,或提出其他不相干的问题来搪塞别人的提问。这是犯罪嫌疑人市场采用的一种狡辩手段。例如:在一起盗窃案的预审中,预审员问:“你有没有拿过公司的铜材?”被预审对象回答:“还有人拿了公司里更值钱的东西,你们为什么不问?”这个被预审对象没有正面回答预审员的问话,而是用“还有人拿了公司里更值钱的东西”这一论题来转移预审员提出的问题,似乎有人拿了公司里更值钱的东西而没受到查问,他的偷窃行为就不能追究了。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相互替代。在预审中遇到这种情况,预审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同一律的逻辑要求,不能被对方的狡辩牵着鼻子走。应再次问他:“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你有没有拿过公司的铜材?”
该民警原本是议论本案性质,但多次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不知所云。
(四)偷换论题
小张骑车撞到一个行人,二人为谁是谁非争论了起来,末了,小张说:“我都骑了好几年车了,难道我会出错?”行人说:“哼!我还走了几十年的路呢,难道我连走路都不会?!”
问:小张犯了什么逻辑错误?行人有无逻辑错误?
所谓偷换论题是指故意违反同一律要求用某一论题替换所要讨论的论题所犯的逻辑错误。例如:在审理一起贪污案时,审判员问被告:“你贪污的主观原因是什么?”被告回答:“我父亲长期生病,全家三口收入极少,经济困难铤而走险;另外,领导有官僚主义,财务制度不健全,才得以有涂改帐目、仿造发票之机,这也是犯罪的重要原因。”这里被告有意偷换论题,避而不答“犯罪的主观原因是什么”,转而回答“犯罪的客观原因是什么”。这种诡辩说谎的手法,企图通过偷换论题把罪责推之于客观,以达到开脱或减轻罪责的目的。
在以上案例中,小张不从具体的情况入手分析谁是谁非,而将谁对谁错的论题偷换成了他骑了好几年车,不会出错的论题,妄图以此证明责任不在他身上。行人于是奋起反击,也照葫芦画瓢,以偷换论题针对偷换论题来反驳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