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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充足理由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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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违反充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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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充足理由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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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课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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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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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考思维基本规律题
一、充足理由律的内容和要求
《洗冤集录》中有“宋慈智断焦尸案”:宋朝嘉熙年间,宋慈受命任剑州通判。某日西门一茅舍着火,火光中几个人抬着一具烧焦的尸体出来。宋慈到茅舍前后查看了一番。从乡民的答话中,知道焦尸是个泥瓦匠,半月前妻小都饿死了。泥瓦匠近几天时常喝酒,起火原因不知是酒后失火,还是这位泥瓦匠自寻短见焚屋自杀?宋慈听了双眉一皱,手指着焦尸问道:“你们抬出之前,尸体倒向何方?”抬尸的老乡回答:“尸体就在门边,头朝里,脚朝外。”宋慈立即叫来仵作验尸。并亲自弯腰仔细察看焦尸的口鼻。然后站起来告诉大家:“泥瓦匠是被人谋杀的,放火是为了焚尸灭迹”众人听了大吃一惊。宋慈说:“凡是活人被火烧死定是狂呼乱叫,向屋门奔跑,死时不是头朝里,脚朝外;嘴里鼻孔里吸入大量烟灰。现在焦尸的位置头朝里脚朝外,口鼻无烟灰,可见是被人杀死后焚尸的。”此言一出,众人皆叹服。问:众人皆叹服的原因是什么?
关于充足理由律,有很多专家认为它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但是也有一部分教材把他列入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范围。鉴于充足理由律的巨大作用,所以我们在这里也暂且把它作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来看。
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是,在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一个判断被表述为真,总是有其充足理由的。充足理由律可以用公式表达为: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这里,“A”表示在思维或表述过程中确定为真的判断;“B”表示用来确定“A”真的判断,这样,我们把“B”称为“A”的理由。“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思维或表述中,一个判断A,之所以被确定为真,一定还存在着另一个甚至几个判断B,并且从B真,可以推出A真。如果B真可以推出A真,那么我们就称B为A的充足理由。例如:我们要证明“死者是他杀”为真,可以提出以下几点理由:(1)死者遍体鳞伤,这是自杀做不到的;(2)致命伤是由背后用刀刺入,不合自杀规律;(3)现场及附近都未发现致伤工具,显然凶手将凶器带走了,如果是自杀,现场应有自杀工具。这三点理由是真实的,并且从中能必然地推出“死者是他杀”这一论断为真。因此,这三点就是充足理由。
充足理由律的客观基础是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任何现象都有其原因,没有原因的现象是不存在的。所以,充足理由律就要求我们在做出一个论断的时候,要“言而有据”。它既反对任何迷信和偏见,又反对没有逻辑论证的缺乏说服力的论断。所以,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可以归纳成以下两条:
第一、理由必须真实;
第二、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逻辑联系,从理由中能够推出所要确定为真的判断。
这两条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充足理由。例如:一起盗窃案,办案人员断定:“甲是作案人”,因为“案发当天,甲去过现场”。前一个论断就不能认为是真实的,因为后一个判断不是它的充足理由,尽管这个判断是真实的,但由这个判断不能必然的推出前一个论断。去现场只是实施盗窃的一个必要条件,不去不能实施盗窃,去了不一定实施盗窃。因此“案发当天,甲去过现场”只是“甲是作案人”的真实理由,而非充足理由。
众人皆叹服的原因在于宋慈所作的论证具有充足理由。
充足理由律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论据真实;第二、论据与论题之间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泥瓦匠“头朝里,脚朝外”、“口鼻无烟灰”,这是宋慈用来论证“泥瓦匠是被人杀死后焚尸”这一论题的论据,而这两条论据又与“泥瓦匠是被人杀死后焚尸”这一论题之间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