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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论证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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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论证和推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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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课堂练习
一、论证及结构
“杨佳故意杀人案”:2007年10月5日晚北京男子杨佳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途经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时,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该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的来源。杨佳因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杨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后,又提出补偿人民币一万元。杨因投诉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2008年7月1日,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行凶,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佳为泄愤报复,经预谋,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公安机关,并持尖刀朝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连续捅刺,造成六人死亡,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佳持刀刃长达 10 余厘米的单刃尖刀对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的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猛刺,《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胸腹部的创口深达胸腔、腹腔,上述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杨佳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杨佳的行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杨佳故意杀人案”的刑事判决书中,论题、论据、论证方式分别是什么?
论证就是用已知为真的判断确定某一判断的真实性(为真)或虚假性(为假)的思维过程,也叫逻辑论证。例如:本案死者是他杀,因为如果本案死者背部有多处致命刀伤,则本案死者是他杀;经查证,本案死者背部确有多处致命伤,所以,本案死者是他杀。
在这个例子中,根据“如果本案死者背部有多处致命刀伤,则本案死者是他杀;经查证,本案死者背部确有多处致命伤”等几个已知为真的判断,推断判断“本案死者是他杀”为真。
从上现例子可以看出,论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论证是通过判断来证明判断是否真实的一种说理性思维过程。要与平时我们所用的感觉经验、实物展示等具有“证实”意义的证明区分开来。
第二,论证通过一些判断的真实性来确定某个判断的是否真实,是依赖于它们之间构成的推理关系实现的。
第三,论证是在思维领域中进行的,它只是说明或确定某个判断的真实性与否的手段,而不能证实此判断的真实性的标准。只有实践才能检验并最终证实一个判断的真实性。
从结构上看,论证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三个要素构成。
(一)论题
论题是论证中其真实性或虚假性需要确定的判断。它是论证的主题和核心,在论证中回答“论证什么”的问题,我们讨论中提出的看法、主张、论点等就是需要论证的判断,通常也称论题。侦查阶段对案情作初步论证,立法中对立法理由所作解释、说明,诉讼中的起诉书、公诉书、判决书提出的被告人的犯罪问题及如何处理等,也是论证中的论题。一般说来,在一个论证中,论题总是放在前面,后面的论述都是为了确定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
论题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科学上已知为真的判断,通过论证使对方明了和确认。对这类论题的论证,主要目的在于使人确信某个论题的真实性,以宣传真理或传授知识。 一类是真实性需要检验的判断。如科学猜想、科学假说、侦查假设等,对这类论题的论证,主要是为了探索论题的真实性。
(二)论据
论据是用来确定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已知为真的判断。论据是一个论证的根据,也就是所谓的“理由”。在论证中,论据回答“用什么来论证”这个问题。
论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已经得到确认的关于事实的判断。用这类判断作论据进行论证,即通常所说的“摆事实”。关于事实的论据种类丰富多样,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具体的、有概括的。经过全面分析,选择反映典型事实的真实判断作为论据,“事实胜于雄辩”,这样的论证是很有说服力的。另一类是科学定义、定律、公理和原理等命题。运用这样的论据论证论题,即通常所说的“讲道理”。由于科学定义、定律、公理和原理等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也是可靠的、有说服力的,用于论证往往更深刻。
(三)论证方式
论证方式是论据与论题的联系方式,即由论据推出论题所运用的推理形式。在论证中,论证方式回答“怎样论证”这个问题,即怎样从论据中推出论题。仅有论题和论据还不能构成论证。在论证中论据与论题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形式连结,由论据可以推导出论题。可以说,论证方式是论证过程中所有推理形式的总和。
论证方式隐含在论题和论据之中,不象论题和论据那样明显。正确分析一个论证的论证方式,需要在熟练掌握各种推理形式的基础上,正确把握论据和论题之间的逻辑联系。必要时,可在不改变原文内容的原则下,将形式多样的语言表达形式转换成典型的逻辑表达式,以便于直观了解。
在以上“杨佳故意杀人案”的刑事判决书中,论题为:“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论据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杨佳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为泄愤报复,经预谋,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公安机关,并持尖刀朝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连续捅刺,造成六人死亡,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论证方式是“定罪三段论”和“量刑三段论”。即运用犯罪事实和刑法条文说明被告人杨佳有罪、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论证公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