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

史晓斌、杨博、刘丹凤、胡建方

目录

  • 1 说课
    • 1.1 课程介绍
    • 1.2 视频:逻辑之趣
    • 1.3 视频:逻辑之美
  • 2 第一章 法律工作与逻辑
    • 2.1 典型案例
    • 2.2 第一节 “逻辑”释义及逻辑学简史
    • 2.3 第二节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 2.4 第三节 学习法律逻辑的意义与方法
    • 2.5 第一章课堂练习答案
    • 2.6 第一次课PPT
  • 3 第二章 法律工作与概念
    • 3.1 典型案例
    • 3.2 第一节 概念的概述
    • 3.3 第二节 概念的种类
    • 3.4 第二次课PPT
    • 3.5 第三节 概念间的关系
    • 3.6 第四节 限制和概括
    • 3.7 第三次课PPT
    • 3.8 第五节 定义
    • 3.9 第六节 划分
    • 3.10 第四次课PPT
    • 3.11 第二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3.12 第一、二章复习、讲解PPT、视频
  • 4 第三章 法律工作与简单判断
    • 4.1 典型案例
    • 4.2 第一节 判断的概述
    • 4.3 第二节 性质判断(上)
    • 4.4 第五次课PPT
    • 4.5 第二节 性质判断(下)
    • 4.6 第三节 关系判断
    • 4.7 第四节 模态判断
    • 4.8 第六次课PPT
    • 4.9 第三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5 第四章 法律工作与复合判断
    • 5.1 典型案例
    • 5.2 第一节 联言判断
    • 5.3 第二节 选言判断
    • 5.4 第三节 假言判断
    • 5.5 第七次课PPT
    • 5.6 第四节 负判断
    • 5.7 第五节多重复合判断
    • 5.8 第八次课PPT
    • 5.9 第三、四章复习、讲解PPT
    • 5.10 第四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6 第五章 法律工作与演绎推理
    • 6.1 典型案例
    • 6.2 第一节 推理的概述
    • 6.3 第二节 直言直接推理
    • 6.4 第九次课PPT
    • 6.5 第三节 三段论
    • 6.6 第十次课PPT
    • 6.7 第五章简单判断推理课堂练习答案
    • 6.8 第四节 联言推理
    • 6.9 第五节 选言推理
    • 6.10 第六节 假言推理
    • 6.11 第十一次课PPT
    • 6.12 第七节 二难推理
    • 6.13 第五章复习、讲解PPT
    • 6.14 第十二次课PPT
    • 6.15 第五章复合推理课堂练习答案
  • 7 第六章 法律工作与归纳推理
    • 7.1 典型案例
    • 7.2 第一节 完全归纳推理
    • 7.3 第二节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 7.4 第三节 科学归纳推理
    • 7.5 第四节 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
    • 7.6 第六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8 第七章 法律工作与类比推理和回溯推理
    • 8.1 典型案例
    • 8.2 第一节 类比推理
    • 8.3 类比推理在法律工作中的运用
    • 8.4 第三节 回溯推理
    • 8.5 第十三次课PPT
    • 8.6 第七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9 第八章 法律工作与侦查假设
    • 9.1 典型案例
    • 9.2 第一节 假说
    • 9.3 第二节 侦查假设
    • 9.4 第八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10 第九章 法律工作与逻辑基本规律
    • 10.1 典型案例
    • 10.2 第一节 同一律
    • 10.3 第二节 矛盾律
    • 10.4 第三节 排中律
    • 10.5 第四节 充足理由律
    • 10.6 第十四次课PPT
    • 10.7 第九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11 第十章 法律工作与论证
    • 11.1 典型案例
    • 11.2 第一节 论证的概述
    • 11.3 第二节 证明
    • 11.4 第三节 反驳
    • 11.5 第四节 论证的规则
    • 11.6 第十五次课PPT
    • 11.7 第十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11.8 第十六次课PPT
第一节 论证的概述
  • 1 一、论证及结构
  • 2 二、论证和推理的关系
  • 3 课堂练习

一、论证及结构 

“杨佳故意杀人案”2007年10月5日晚北京男子杨佳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途经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时,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该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的来源。杨佳因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杨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后,又提出补偿人民币一万元。杨因投诉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2008年7月1日,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行凶,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佳为泄愤报复,经预谋,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公安机关,并持尖刀朝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连续捅刺,造成六人死亡,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佳持刀刃长达 10 余厘米的单刃尖刀对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的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猛刺《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胸腹部的创口深达胸腔、腹腔,上述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杨佳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杨佳的行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杨佳故意杀人案”的刑事判决书中,论题、论据、论证方式分别是什么?


论证就是用已知为真的判断确定某一判断的真实性(为真)或虚假性(为假)的思维过程,也叫逻辑论证。例如:本案死者是他杀,因为如果本案死者背部有多处致命刀伤,则本案死者是他杀;经查证,本案死者背部确有多处致命伤,所以,本案死者是他杀。

在这个例子中,根据如果本案死者背部有多处致命刀伤,则本案死者是他杀;经查证,本案死者背部确有多处致命伤”等几个已知为真的判断,推断判断“本案死者是他杀”为真。

从上现例子可以看出,论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论证是通过判断来证明判断是否真实的一种说理性思维过程。要与平时我们所用的感觉经验、实物展示等具有“证实”意义的证明区分开来。

第二,论证通过一些判断的真实性来确定某个判断的是否真实,是依赖于它们之间构成的推理关系实现的。

第三,论证是在思维领域中进行的,它只是说明或确定某个判断的真实性与否的手段,而不能证实此判断的真实性的标准。只有实践才能检验并最终证实一个判断的真实性。

从结构上看,论证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三个要素构成。

(一)论题

  论题是论证中其真实性或虚假性需要确定的判断。它是论证的主题和核心,在论证中回答“论证什么”的问题,我们讨论中提出的看法、主张、论点等就是需要论证的判断,通常也称论题。侦查阶段对案情作初步论证,立法中对立法理由所作解释、说明,诉讼中的起诉书、公诉书、判决书提出的被告人的犯罪问题及如何处理等,也是论证中的论题。一般说来,在一个论证中,论题总是放在前面,后面的论述都是为了确定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

论题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科学上已知为真的判断,通过论证使对方明了和确认。对这类论题的论证,主要目的在于使人确信某个论题的真实性,以宣传真理或传授知识。 一类是真实性需要检验的判断。如科学猜想、科学假说、侦查假设等,对这类论题的论证,主要是为了探索论题的真实性。


(二)论据

论据是用来确定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已知为真的判断。论据是一个论证的根据,也就是所谓的“理由”。在论证中,论据回答“用什么来论证”这个问题。

论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已经得到确认的关于事实的判断。用这类判断作论据进行论证,即通常所说的“摆事实”。关于事实的论据种类丰富多样,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具体的、有概括的。经过全面分析,选择反映典型事实的真实判断作为论据,“事实胜于雄辩”,这样的论证是很有说服力的。另一类是科学定义、定律、公理和原理等命题。运用这样的论据论证论题,即通常所说的“讲道理”。由于科学定义、定律、公理和原理等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也是可靠的、有说服力的,用于论证往往更深刻。


(三)论证方式

论证方式是论据与论题的联系方式,即由论据推出论题所运用的推理形式。在论证中,论证方式回答“怎样论证”这个问题,即怎样从论据中推出论题。仅有论题和论据还不能构成论证。在论证中论据与论题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形式连结,由论据可以推导出论题。可以说,论证方式是论证过程中所有推理形式的总和。

论证方式隐含在论题和论据之中,不象论题和论据那样明显。正确分析一个论证的论证方式,需要在熟练掌握各种推理形式的基础上,正确把握论据和论题之间的逻辑联系。必要时,可在不改变原文内容的原则下,将形式多样的语言表达形式转换成典型的逻辑表达式,以便于直观了解。


在以上“杨佳故意杀人案”的刑事判决书中论题为: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论据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杨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为泄愤报复,经预谋,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公安机关,并持尖刀朝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连续捅刺,造成六人死亡,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论证方式是“定罪三段论”和“量刑三段论”即运用犯罪事实和刑法条文说明被告人杨佳有罪、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论证公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