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

史晓斌、杨博、刘丹凤、胡建方

目录

  • 1 说课
    • 1.1 课程介绍
    • 1.2 视频:逻辑之趣
    • 1.3 视频:逻辑之美
  • 2 第一章 法律工作与逻辑
    • 2.1 典型案例
    • 2.2 第一节 “逻辑”释义及逻辑学简史
    • 2.3 第二节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 2.4 第三节 学习法律逻辑的意义与方法
    • 2.5 第一章课堂练习答案
    • 2.6 第一次课PPT
  • 3 第二章 法律工作与概念
    • 3.1 典型案例
    • 3.2 第一节 概念的概述
    • 3.3 第二节 概念的种类
    • 3.4 第二次课PPT
    • 3.5 第三节 概念间的关系
    • 3.6 第四节 限制和概括
    • 3.7 第三次课PPT
    • 3.8 第五节 定义
    • 3.9 第六节 划分
    • 3.10 第四次课PPT
    • 3.11 第二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3.12 第一、二章复习、讲解PPT、视频
  • 4 第三章 法律工作与简单判断
    • 4.1 典型案例
    • 4.2 第一节 判断的概述
    • 4.3 第二节 性质判断(上)
    • 4.4 第五次课PPT
    • 4.5 第二节 性质判断(下)
    • 4.6 第三节 关系判断
    • 4.7 第四节 模态判断
    • 4.8 第六次课PPT
    • 4.9 第三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5 第四章 法律工作与复合判断
    • 5.1 典型案例
    • 5.2 第一节 联言判断
    • 5.3 第二节 选言判断
    • 5.4 第三节 假言判断
    • 5.5 第七次课PPT
    • 5.6 第四节 负判断
    • 5.7 第五节多重复合判断
    • 5.8 第八次课PPT
    • 5.9 第三、四章复习、讲解PPT
    • 5.10 第四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6 第五章 法律工作与演绎推理
    • 6.1 典型案例
    • 6.2 第一节 推理的概述
    • 6.3 第二节 直言直接推理
    • 6.4 第九次课PPT
    • 6.5 第三节 三段论
    • 6.6 第十次课PPT
    • 6.7 第五章简单判断推理课堂练习答案
    • 6.8 第四节 联言推理
    • 6.9 第五节 选言推理
    • 6.10 第六节 假言推理
    • 6.11 第十一次课PPT
    • 6.12 第七节 二难推理
    • 6.13 第五章复习、讲解PPT
    • 6.14 第十二次课PPT
    • 6.15 第五章复合推理课堂练习答案
  • 7 第六章 法律工作与归纳推理
    • 7.1 典型案例
    • 7.2 第一节 完全归纳推理
    • 7.3 第二节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 7.4 第三节 科学归纳推理
    • 7.5 第四节 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
    • 7.6 第六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8 第七章 法律工作与类比推理和回溯推理
    • 8.1 典型案例
    • 8.2 第一节 类比推理
    • 8.3 类比推理在法律工作中的运用
    • 8.4 第三节 回溯推理
    • 8.5 第十三次课PPT
    • 8.6 第七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9 第八章 法律工作与侦查假设
    • 9.1 典型案例
    • 9.2 第一节 假说
    • 9.3 第二节 侦查假设
    • 9.4 第八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10 第九章 法律工作与逻辑基本规律
    • 10.1 典型案例
    • 10.2 第一节 同一律
    • 10.3 第二节 矛盾律
    • 10.4 第三节 排中律
    • 10.5 第四节 充足理由律
    • 10.6 第十四次课PPT
    • 10.7 第九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11 第十章 法律工作与论证
    • 11.1 典型案例
    • 11.2 第一节 论证的概述
    • 11.3 第二节 证明
    • 11.4 第三节 反驳
    • 11.5 第四节 论证的规则
    • 11.6 第十五次课PPT
    • 11.7 第十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11.8 第十六次课PPT
第二节 证明
  • 1 一、演绎证明、归...
  • 2 二、直接证明和间...
  • 3 课堂练习
  • 4 案例题

证明是用已知为真的判断确定某一判断的真实性(为真)思维过程。证明也称做立论。根据证明所用的推理形式、论证过程是否直接推出论题的真实性等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证明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演绎证明归纳证明和类比证明

根据论据和论题之间构成的推理关系不同,论证可分为演绎证明和归纳证明。

 (一)演绎证明

某市公安局侦查员接到报案,侦查员前往一售货亭勘查现场,发现被害者女售货员颈部有严重的卡痕,生理反应明显,显然是他杀。因为,扼死有以下基本特征:凡扼死的颈部有扼伤,常见颈部皮下和肌肉出血,并且由于被害人的强烈抵抗,常见死者的两手和两臂形成挣扎抵抗伤痕。

:侦查员是运用什么证明方法来证明“被害人是被扼死的”?


演绎证明是运用演绎推理形式所进行的证明。它是根据一般性的公理、原理、定律和有关事实的判断,运用演绎推理的形式,推导出特殊性判断的真实性。它的特点是:论题一般是关于特殊性知识的判断,论据是关于一般性知识的判断。它的思维过程是用一般来证明特殊。

以上案例中侦查员是运用演绎证明来证明被害人是被扼死的”。论题:被害人是被扼死的;论据:凡颈部有扼痕的死者是被扼死的。如果恢复成演绎三段论如下:凡颈部有扼痕的死者是被扼死的,被害人颈部有扼痕,所以,被害人是被扼死的。这是一个由一般性原则作为论据,证明某一特殊性论题“被害人是被扼死的”真实性的证明。这种证明就是演绎证明。

演绎证明是借助于演绎推理形式进行的证明,而演绎推理是必然性推理。因此,只要论据真实,这种证明是比较可靠的。


(二)归纳证明

一起虚构合同纠纷案,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所作的答辩状就是运用完全归纳证明的方法来说明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调查,2006年1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该合同为手写,并有被告代理签名,每月根据被告生产进度进货。该合同于2007中旬已履行完毕。2006年8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角钢购销合同,数量为3240吨,供货期为2006年10月25日前。该合同于2006年10月30日之前已履行完毕。2007年1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角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GF—90—0101,数量为1740吨,供货期为2007年2月20日。该合同已于2007年5月上旬履行完毕。可见,凡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被告都能认真履行完毕。

问: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运用什么证明方法来证明凡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被告都能认真履行完毕”的?


归纳证明是运用归纳推理形式所进行的证明。它是根据关于个别或特殊的论据推导出一般性的论题的证明。这种证明的特点是:论据相对它的论题来说,是一系列比较特殊性的判断;论题则是一个比较一般的、具有概括性的判断。论据与论题之间构成归纳推理的关系。         

根据归纳是否包括了全部的对象,归纳证明可以分为完全归纳证明和不完全归纳证明。完全归纳证明是运用完全归纳推理形式进行的证明,它的论据包括了归纳的所有对象。

例如:我们在学习三段论规则时,对第六条规则“两个特称的前提推不出必然性结论”

的证明,就是列出两个特称判断作前提的三种情况:OOIIIO,然后,分别证明在这三种情况下都得不出必然性结论,最后,根据完全归纳推理可推出论题“两个特称的前提推不出必然性结论”。这个证明过程就是一个完全归纳证明。

不完全归纳证明是运用不完全归纳推理形式进行的证明,常以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科学归纳推理等形式作为论证方式。

完全归纳推理只要前提真,并穷尽了这类事物全部对象,其结论就是可靠的。不完全归纳推理的结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或然性。因此,在进行不完全归纳证明时,应防止犯“轻率概括”等逻辑错误。

上述案例中,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运用完全归纳证明的方法来证明凡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被告都能认真履行完毕”的。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三次合同,三次被告都能认真履行完毕


(三)类比证明

三十年代,香港茂隆皮行与英商威尔逊签订了订购十万只皮箱的合同。货到后,威尔逊节外生枝,故意刁难说茂隆皮行诈骗了他,因为皮箱里面有木头,故不是皮箱。于是官司打到了法庭上,罗文锦律师担任茂隆皮行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罗文锦律师拿了一块金表,问威尔逊和法官:“这是不是金表?“他们回答:“是金表。”罗文锦又问:“都是金做的吗?”他们回答:“只是外表镀了一层金,里面的机件都不是金做的。”至此,罗文锦律师反问道:“既然金表不都是金做的,但都叫它金表,那么皮箱不都是皮做的,为什么不能叫皮箱呢?”威尔逊和法官无言对答。最后法庭以威尔逊诬告判处罚款告终。

问:罗文锦律师运用什么证明的方法击败威尔逊的刁难?


类比证明又称“喻证法”,是指运用类比推理论证论题真实性的证明。其特点是通过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或相似的比较,用一类对象的属性来论证另一类对象也应该具有该属性,从而达到论证论题真实性的目的。

上述案例中,罗文锦律师之所以能击败威尔逊,是因为他巧妙地运用了类比证明。金表外部镀金,内部机件不是金做的,大家都叫它金表;皮箱外部包了一层皮,里面是木头,无疑也应该叫皮箱,这是无可非议的,否则事理上就说不过去,所以威尔逊只得自食其果了。

但由于类比证明具有或然性,所以单独运用类比证明往往缺乏证明力。例如:甲因驾车闯红灯右转弯受到交警处罚,甲不服,辩解说:“我没有违章,在我家乡的城市,我一直都在红灯亮时右转弯,从来不算违章。”交警说:“在你们城市不算违章,可在这个城市算违章。”甲说:“那也不算违章,在上一个路口红灯亮时我也右转弯了,也没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