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

史晓斌、杨博、刘丹凤、胡建方

目录

  • 1 说课
    • 1.1 课程介绍
    • 1.2 视频:逻辑之趣
    • 1.3 视频:逻辑之美
  • 2 第一章 法律工作与逻辑
    • 2.1 典型案例
    • 2.2 第一节 “逻辑”释义及逻辑学简史
    • 2.3 第二节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 2.4 第三节 学习法律逻辑的意义与方法
    • 2.5 第一章课堂练习答案
    • 2.6 第一次课PPT
  • 3 第二章 法律工作与概念
    • 3.1 典型案例
    • 3.2 第一节 概念的概述
    • 3.3 第二节 概念的种类
    • 3.4 第二次课PPT
    • 3.5 第三节 概念间的关系
    • 3.6 第四节 限制和概括
    • 3.7 第三次课PPT
    • 3.8 第五节 定义
    • 3.9 第六节 划分
    • 3.10 第四次课PPT
    • 3.11 第二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3.12 第一、二章复习、讲解PPT、视频
  • 4 第三章 法律工作与简单判断
    • 4.1 典型案例
    • 4.2 第一节 判断的概述
    • 4.3 第二节 性质判断(上)
    • 4.4 第五次课PPT
    • 4.5 第二节 性质判断(下)
    • 4.6 第三节 关系判断
    • 4.7 第四节 模态判断
    • 4.8 第六次课PPT
    • 4.9 第三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5 第四章 法律工作与复合判断
    • 5.1 典型案例
    • 5.2 第一节 联言判断
    • 5.3 第二节 选言判断
    • 5.4 第三节 假言判断
    • 5.5 第七次课PPT
    • 5.6 第四节 负判断
    • 5.7 第五节多重复合判断
    • 5.8 第八次课PPT
    • 5.9 第三、四章复习、讲解PPT
    • 5.10 第四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6 第五章 法律工作与演绎推理
    • 6.1 典型案例
    • 6.2 第一节 推理的概述
    • 6.3 第二节 直言直接推理
    • 6.4 第九次课PPT
    • 6.5 第三节 三段论
    • 6.6 第十次课PPT
    • 6.7 第五章简单判断推理课堂练习答案
    • 6.8 第四节 联言推理
    • 6.9 第五节 选言推理
    • 6.10 第六节 假言推理
    • 6.11 第十一次课PPT
    • 6.12 第七节 二难推理
    • 6.13 第五章复习、讲解PPT
    • 6.14 第十二次课PPT
    • 6.15 第五章复合推理课堂练习答案
  • 7 第六章 法律工作与归纳推理
    • 7.1 典型案例
    • 7.2 第一节 完全归纳推理
    • 7.3 第二节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 7.4 第三节 科学归纳推理
    • 7.5 第四节 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
    • 7.6 第六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8 第七章 法律工作与类比推理和回溯推理
    • 8.1 典型案例
    • 8.2 第一节 类比推理
    • 8.3 类比推理在法律工作中的运用
    • 8.4 第三节 回溯推理
    • 8.5 第十三次课PPT
    • 8.6 第七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9 第八章 法律工作与侦查假设
    • 9.1 典型案例
    • 9.2 第一节 假说
    • 9.3 第二节 侦查假设
    • 9.4 第八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10 第九章 法律工作与逻辑基本规律
    • 10.1 典型案例
    • 10.2 第一节 同一律
    • 10.3 第二节 矛盾律
    • 10.4 第三节 排中律
    • 10.5 第四节 充足理由律
    • 10.6 第十四次课PPT
    • 10.7 第九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11 第十章 法律工作与论证
    • 11.1 典型案例
    • 11.2 第一节 论证的概述
    • 11.3 第二节 证明
    • 11.4 第三节 反驳
    • 11.5 第四节 论证的规则
    • 11.6 第十五次课PPT
    • 11.7 第十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11.8 第十六次课PPT
第三节 反驳
  • 1 一、反驳论题
  • 2 二、反驳论据
  • 3 三、反驳论证方式
  • 4 课堂练习
  • 5 案例题

反驳是用已知为真的判断确定某一判断的虚假性(为假)的思维过程。反驳也称做驳论。从结构上看,反驳有三个要素:被反驳的论题、反驳的论据以及反驳方式。被反驳的论题,即在反驳中需要确定为假的命题,它是被反驳的论证中的论题或论据。反驳的论据,即在反驳中用来作为反驳根据的命题。反驳方式,即反驳中所运用的推理形式。

根据要反驳的对象不同,反驳可分为反驳论题、反驳论据和反驳论证方式三种类型。

一、反驳论题

反驳论题,就是用真实性明显的判断来确定对方论题的虚假性,或指出对方论题本身不能成立。反驳论题有直接反驳和间接反驳两种方法。

(一) 直接反驳

在一起卖淫案中,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名按摩小姐从事多次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因而指控被告人汪某(某桑拿中心领班)犯组织卖淫罪。辩护律师认为:只要把本案事实与《刑法》258条一对照,就不难发现检察院指控汪某犯“组织卖淫罪”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刑法》2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为组织卖淫罪。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组织”两字。所谓“组织”就是在卖淫活动的事先决策、计划并将计划付之于实施的全过程中,起着领导、指挥、处理的决定性作用。而这显然与汪某的行为不符。本案某桑拿中心组织卖淫活动是该桑拿中心的组织行为,真正起卖淫活动组织作用的是其经理杨某,而不是汪某。汪某仅仅是为杨某打工的领班。汪不仅要归杨某管,而且要由杨某之弟、刘某两位副总经理管,还要归温某主管,这个小小的“领班”打工妹有什么地位、资格、权力来组织卖淫呢?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汪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问:辩护律师反驳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汪某犯组织卖淫罪”用的什么方法?

直接反驳是根据一个或一些判断的真实性,直接推出对方判断的虚假性的反驳方法。


上述案中,辩方运用了直接反驳的方法。因为辩方依据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汪某作为领班,没有也不可能“从事领导、指挥、处理的活动”,从而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指控不成立。


(二)间接反驳

间接反驳是证明一个与对方论题相矛盾或相反对的论断真,并根据矛盾律确定对方论题是虚假,或者假定对方论题为真而据此推导出谬误,从而确定对方论题是虚假的反驳方法。间接反驳可分为独立证明反论题与归谬法二种方法。

1独立证明反论题

湖北省荆门市佘祥林“杀妻”冤案平反事件。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属怀疑被佘杀害。某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经过起诉和发回重审,最后,于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服刑11年后,妻子张在玉“死而复生”的归来,还佘祥林清白。法庭宣布佘祥林无罪释放。  

问:法庭运用什么方法来反驳“佘祥林杀妻”这一论题的?


独立证明反论题就是先论证与被反驳的论题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论题为真,然后根据矛盾律确定被反驳的论题为假的反驳方法。这种方法的反驳过程可用公式表示为:

⑴ 反驳论题:P

⑵ 设:非P(与P具有矛盾或反对关系)

⑶ 证明:非P真

⑷ 所以,P假(根据矛盾律)

佘祥林“杀妻”冤案平反事件可看出,妻子张在玉“死而复生”的归来用事实说明了“佘祥林没有杀妻”这一判断是真的,而与这相矛盾的判断,亦即法庭指控“佘祥林杀妻”这一判断就不攻自破了。这种由判刑到平反的过程就是运用了独立证明反论题的方法。因为,它是引用妻子张在玉“死而复生”归来的事实论据,来证明和“佘祥林杀妻”这一论题相矛盾或相对立的论题佘祥林没有杀妻”的论题是真实的,从反论题之真推出原论题之假,所以是独立证明反论题的反驳方法。

2. 归谬法

有一位被告人因抢劫赌资而被起诉。在法庭上,被告人声称,他抢劫的是赌博的赃款,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这样的狡辩,公诉人义正词严地说:“如果抢劫赌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推而广之,任何人都可以用刀顶着赌徒的胸膛,甚至使其一命呜呼,赌徒的生命可以不受法律保障吗?同理,犯罪所得的赃款,任何人都可以毫无根据地将其据为私有,甚至可以非法取之,甚至犯罪分赃也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是应依法保护的‘按劳分配’了?”。被告人没法再胡搅蛮缠,只得认罪服法。

问:公诉人反驳被告人的狡辩用的什么方法?


归谬法是通过假定对方论题真,然后由它推出荒谬的结论,再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确定对方论题为假的反驳方法。它的特点是:先假当真,即本来要确定被反驳的论题为假,现暂假定为真;然后借助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推出荒谬的结论。因此,归谬法也可以称为“以退为进,引入荒谬”的方法。归谬法的反驳形式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反驳:P

证明:假设P真

如果P真,那么q

已知q假

所以,P假(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


上述案例中,公诉人反驳被告人的狡辩用的归谬法。公诉人以被告人的主张为前提,推出如下结果:赌徒的生命可以不受法律保障;犯罪分赃是应依法保护的“按劳分配”。而这一推论很明显是荒谬的,由此,论证了“抢劫赌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不成立的,从而有力地驳斥了被告人的观点,使其认罪伏法。    

运用归谬法十分有力,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有效方法,特别是在法庭辩论中。但应注意,归谬法是否合乎逻辑,关键在于其运用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假言前提是否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 ;归谬法说服力的强弱,除上述要注意的外,还取决于假言前提的后件是否有明显的荒谬性,后件越荒谬,推出的结论就越荒谬,反驳就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