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所内部人员投毒的可能性很大。
2、(1)根据死的前一天听说孙子要来看他,还特意多买了些菜推测:死者不是自杀;(2)根据桥的两边都有扶手推测:死者不是意外死亡;所以死者是他杀。)
3、(1)王某具备时间条件,即他案发期间的去向无人证明;(2)王某具备空间条件,即王某到过案发现场;(3)王某具备工具条件,即自己家有类似斧头或找人借过类似斧头;(4)王某具备动机条件,劫财往往不必杀人,但王某杀了亲戚死者李某,说明王某与死者李某很可能有仇;(5)王某具备知情条件,即王某知道案发当晚死者独自一人在家;(6)王某具备赃物条件,即所劫钱物不易脱手,可能被王某藏匿于某处。
4、(1)根据文物陈列柜的明锁被撬开后,暗锁没有被动,但玻璃门被打碎推测:作案人不是惯犯,作案手段普通,破坏性强,技术性不高。(2)根据现场找到的压模工农皮鞋的鞋印推测:作案人很可能常常从事体力劳动。(3)根据作案人击打玻璃的着力点推测作案人的身高,根据现场找到的一根毛发的化验结果可以了解到作案人的血型等生理特征。(4)根据作案人仅仅盗走了素纱蝉衣,而未盗走更为珍贵的彩绘帛画推测:作案人对文物的知识贫乏。
5、(1)从袭击的对象都是手无寸铁的无辜群众,大的72岁,小的只有13岁,受害者没有任何防卫能力推测:作案人很可能有报复社会的企图,而且很可能心理变态,试图以屠杀无辜来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根据犯罪心理学的成果,这种杀手往往有不幸的经历,心理上有过创伤。(2)从袭击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或公共场所,受害人中一个在学校门前,两个在汽车加油站,两个在停车场,一个在邮局门前,一个在草坪上和一个在街道上,以及每隔五英里一个遇难者推测:作案人很可能是依靠一个移动的物体——很可能是交通工具作案,一把隐蔽和逃跑。因为作案人长途奔袭,要保持精力,很可能是两个人以上作案。(3)从“弹道检验结果和案发现场来看,均为精心策划的狙击手所为。狙击手一直躲在暗处,选中目标,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让警方和人们防不胜防。以蒙哥马利郡的5起案件来看,所有受害者都是深遭一枪,而且是个枪法准的职业杀手”等情况可以推测:作案人可能受过很专业的训练,很可能曾经或者现在是军人或警察。
6、第一种假设比较可靠,因为如果是盗窃,则不必杀人灭口,即便要杀人,也只是杀死即止,不必砍很多刀,更不必死后加刀;死者被砍很多刀,而且刀痕多集中于头、面部和颈部,并且连小孩都无幸免,说明作案人与韦家有仇,作案动机就是寻仇而不是劫财,劫财只是杀人后的顺手牵羊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