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法律工作要用到各种各样的概念,尤其是法律概念。概念在人们认识中是最基本的思维形式。它是思维的细胞,是构成判断和推理的基本要素,因此,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关于概念的知识,是法律人进行恰当判断和有效推理的必要条件。
【典型案例】
青年妇女李某与丈夫金某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闹打架。其间,李某结识了本村男性青年刘某,并主动与之通奸。某天,李某因琐事被丈夫金某毒打一顿,遂产生杀死金某另嫁刘某的念头。与刘某商量后,刘某表示同意,并答应事后娶李某为妻。一天深夜,李某与刘某通奸后,李某提出立即一起回家杀害丈夫金某。刘某即随李某进屋,见金某正熟睡在炕上。这时,李某将自家斧头递给刘某,示意刘某砍金某头部,刘某当即猛力向金某连砍数斧,将金某杀死。
破案后,李、刘均被捕获。预审时发现李某已怀孕三个月,考虑到李某罪行十分严重必须处以死刑,经李某同意,在医院给李某做了人工流产。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后,一审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刘二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上级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对判处李某死刑的刑罚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李某主动勾引被告人刘某谋杀亲夫,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在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虽然在起诉前给李某做了人工流产,仍应按此规定,按怀孕妇女对待,不适用死刑。因此,二审撤销对李某的原判,改判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维持对刘某的原判。
问:一、二审判决对李某的量刑是否正确?为什么?
【逻辑分析】
一、二审判决对李某的量刑都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将“人工流产”与“怀孕”这两个概念根本对立,认为“人工流产”了,就不是“怀孕”妇女了。而法律规定的“怀孕”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怀孕”的事实状态,而不管是否“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 “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均不能否认“怀孕”事实的存在。法律所规定的“怀孕”的外延包括为胎儿存活的怀孕和胎儿未存活的怀孕,而胎儿未存活的怀孕又包括“人工流产”和“自然流产”的怀孕。(如图)

由于一审法院不明确“怀孕”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内涵与外延,因而一审对李某的量刑判决违反了我国《刑法》第49条的规定。
二审的错误判决则是因为不理解“死刑”和“死缓”这两个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导致判决错误。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两者之间不是全异关系,而是属种关系。(如图)
既然李某是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那么也就不适用死缓,应改判“无期徒刑”。
此案例告诉我们,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律人必须明确,否则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