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思维过程中,除了要用概念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用判断对事物作出某种断定之外,还要借助已有的知识,反映更为复杂的事物之间的联系,从而扩大认识领域,获得新的知识。这个思维过程,就是推理。法律工作离不开各种各样的推理。
【典型案例】
一天下午,某医院急诊室里,躺着一位被救护车送来的女青年,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个瘦长个子的男青年正站在一旁,痛苦地向医生诉说着:“她是我的女朋友。近来,她常常感到胸闷胸痛,已昏劂过好几次。今天下午,我去看望她,因天气较热,她准备在家洗完澡后,和我一起去医院看病。不料,进入浴室后,久久未见她出来,也听不到什么动静,这才使我着急起来。我赶快设法把门打开,天哪!她竟然昏倒在浴缸里,身子淹没在满缸的水中。这时,她似乎还有极微弱的呼吸,可是等到我将她从水中抱出时,已经什么话也不会说了……”说到这里,他禁不住呜咽起来。
医生提起笔在死亡证明书上写道:“死者袁某,女,24岁,来院已死。心肌梗塞,合并溺水死亡?”不久,王某和死者家属便拿着医生签署的死亡证明书,将死者送往火葬场。在路上,死者家属鉴于对死者身体状况的一贯了解,对死者的突然死亡的原因产生了怀疑,便不顾王某“死者入土为安”的劝阻报了案。法医和其他侦察员根据初步的检查情况,发现不少疑点,决定验尸,查清死因。
【逻辑分析】
死者在生前发生过的一些情况,在尸体上会有所反映,因而对尸体进行科学的检验和分析,不仅可以确定其死亡原因,还可以分析案情性质和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同时通过推断行凶工具、判断死亡时间、认定犯罪证据等,还可从各方面为侦查部门提供有科学根据的可靠线索和证据。
1、确定袁某的死亡时间。法医在尸检时发现女尸手关节已经僵硬,说明已死了八个多小时。通常,人死了两小时以后,在尸体的低下部位,都会出现紫红色斑痕,这是正常的尸体现象,在法医学上叫尸斑。人死了三、四小时左右,关节开始僵硬,这在法医学上叫尸僵。尸僵一般首先在上颌关节出现,八小时后手关节就僵硬了。这里法医运用了这样一个推理:“手关节僵硬的尸体是死后八小时的尸体,袁某的尸体手关节已经僵硬,所以,袁某已经死亡了八个多小时”。
2、确定袁某的死亡原因。急诊室医生的诊断是“心肌梗塞,合并溺水死亡”,末了是个问号,说明医生也是持怀疑态度的。
(1)排除心肌梗塞死亡。女尸的左心房和心室被切开以后,发现心肌各部分和心脏瓣膜均无明显的异常和病变,冠状动脉根本没有粥样硬化和栓塞现象,显然,她不是因心肌梗塞而死的。法医发现在死者的子宫里,有一个两个月左右的胎儿。但怀孕与突然死亡没有必然联系,法医根据经验就可以判断出来。这里法医运用了一个这样的推理:“假如是心肌梗塞死亡,那么心脏会有病变,现在心脏没有发现病变,所以,死者的死因可以排除心肌梗塞”。
(2)排除浴缸中淹死。法医做了硅藻检查,硅藻是大量存在于江河湖海中的一种浮游生物。它耐酸,耐100度以上的温度,不易破坏。当人在水中淹死时,这种生物就同水一起被大量吸入肺中,而人死以后,呼吸停止了,水中的硅藻通常就不会进入肺脏。所以检查肺中的硅藻,对于判断是淹死的还是死后被人移入水中的,将是一个有力的证据。检查结果表明:浴缸残存的水中有一定量的硅藻,死者的肺组织中却未发现硅藻,结合尸体上无明显的淹死征象,足以说明袁某是死后被放入浴缸的。法医的推理过程是:“一般来说,如果死者是生前入水而死的,那么死者的尸体会有硅藻反映,袁某的尸体没有硅藻反应,所以,袁某应当不是生前入水而死的”。
(3)排除安眠药中毒死亡。法医切开女尸的头皮,皮下有一块长、宽分别为四厘米的出血斑。但是进一步的检查表明,相应部位的头骨没有骨折现象,脑组织也未受损伤。法医认为:这出血斑是头部碰撞在钝面物体,如墙壁、地板等等造成的,显然,这种轻微碰撞不足以引起死亡,这是法医根据经验作出的结论。
胃内容物的化验结果显示,袁某是在饭后两小时左右死的。法医的推理过程为:“当尸体胃中的米饭菜已成糜糊状时,说明死者是在饭后两三小时死去的,尸检发现,袁某体内的米饭菜已成糜糊状,所以,袁某是在饭后两小时左右死的”。人死后,消化也就停止了,因而根据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就可确定死者是在最后一餐进食后多少时间死去的。当胃中的米饭菜已成糜糊状时,表明是在饭后两三小时死去的;如胃内食物已经排空,则已是四小时以上了。
化验报告还肯定死者胃内容物的成分中有较大量的安眠药成分。会不会是安眠药中毒引起死亡呢?法医又排除了这种可能。他推理道:“如果死者是安眠药中毒引起死亡的,那么死亡不会在服用安眠药几个小时之后就发生(服用安眠药致死的时间较长),现已经断定袁某是在最后一餐进食后两小时左右后死去的,所以,袁某不是安眠药中毒引起死亡的”。
(4)造成袁某死亡的真正原因——被人用手扼压致死。法医翻开袁某的眼睛,发现其眼结膜上面有针尖般大小的出血点,在肿胀而呈现肯紫色的脸上,也发现密布着微小的点状溢血。法医继续推理:“只有窒息,才会在眼结膜上出现点状溢血,女尸的眼结膜上有点状溢血,因此,可以推出袁某是窒息死亡的”。
袁某是窒息死亡的,尸体颈部有因表皮剥脱留下的轻微伤痕和皮下出血斑这一旁证,所以,袁某是被人用手扼压致死的。
3、确定作案人。袁某是被人用手扼压致死的,谁的嫌疑最大?警方后来查证了下面两个事实:一是三天前王某在三个药店分别买过剂量为0.03克的三十片苯巴比妥,二是袁某死亡前后一段时间,始终只有王某一人在家。由此,确定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审讯时,王某交代犯罪经过:自从袁某告诉我已怀孕的情况后,为了逃避责任,我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动机。经过反复考虑以后,我到书店买了一本医学书,熟记了能引起昏厥和急死的心肌梗塞的详细症状。为了不使她反抗,我以买来坠胎药为借口,诱骗她服下了事先研磨成粉末的一包安眠药。然后……。我完全没想到,这似乎是万无一失的计划,这么快就被揭露了。
此案成功告破,与警察卓越的推理能力息息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