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对思维形式的研究,着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思维形式的结构的研究;另一方面是对思维形式的基本规律的研究。对于各种思维形式的结构,本讲义前几章已经进行了系统探讨。本章我们集中学习逻辑基本规律,尤其注重探讨他们在法律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逻辑基本规律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总结、概括出来的。人们在运用概念、判断、推理这些思维形式时,除必须遵守各种具体规则外, 还必须符合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这是因为,人们正确思维与表述的最基本特征是思维与表述的确定性。它具体表现为思维与表述的前后一致性、无矛盾性以及思维与表述的明确性和论证性。在这个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形式逻辑总结概括出了四条最基本的思维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同一律要求每一个思想都要保持自身的确定性;矛盾律要求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能同时是真的;排中律要求对两种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时都加以否定,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充足理由律要求在思维和论证过程中,任何一个真论断,总是有其充足理由的。即是说,任何一个思想的成立,都应当是有充分根据的。
总而言之,人们要保证思维的正确性,要如实地反应客观事实,就必须遵守逻辑基本规律。若违反这些规律,思维就会成为混乱的、不正确的、令人费解的东西。
【典型案例】
被告人妥么尔与同乡马十二布去甘肃省永登县收购皮毛。途中妥么尔和马十二布被祁某、杨某拦住去路,以“我们有刀有枪,你们是要钱还是要命”等言语相威胁,索要钱财。妥么尔向其求情,要求让路。祁某见妥么尔、马十二布不给钱,突然对妥么尔拳打脚踢,致其鼻子流血。托么尔在与祁某的扭打中,顺手掏出随身携带的割毛皮用的单面刃刀,在祁某身上连刺数刀,将其刺倒。接着,妥么尔见杨某与马十二布正在厮打,便上去相助,在杨某身上连刺数刀。祁某、杨某被刺后,均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祁某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刀刺破肺脏及股动脉、静脉致使大失血而死亡;杨某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刀刺穿肝脏致使大失血而死亡。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妥么尔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实施防卫行为。但是,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才是正当的。妥么尔在受言语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明知用刀在人体要害部位连刺数刀,可能会发生将人刺死的危害结果,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显属防卫过当。依照我国《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妥么尔在防卫过程中故意刺死二人,其行为构成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者。依照我国《刑法》第56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妥么尔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妥么尔犯故意杀人者,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违背了什么逻辑基本规律?
【逻辑分析】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违背了同一律和矛盾律。
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事物情况的断定,前后保持一致,首尾保持一贯。在本案中,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妥么尔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其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者,并据此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由于故意杀人者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既然认定本案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就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本案中,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却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就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没有保持一致,没有保存同一,违反了同一律。同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同时予以认定,也违反了矛盾律。表现在: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又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即认定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处罚。造成法院在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同时违反了同一律和矛盾律。根据源恐怕在于没有准确把握“减轻处罚”这一法律概念,而将其与“从轻处罚”混为一谈了。
由此可见,遵守逻辑基本规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