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

史晓斌、杨博、刘丹凤、胡建方

目录

  • 1 说课
    • 1.1 课程介绍
    • 1.2 视频:逻辑之趣
    • 1.3 视频:逻辑之美
  • 2 第一章 法律工作与逻辑
    • 2.1 典型案例
    • 2.2 第一节 “逻辑”释义及逻辑学简史
    • 2.3 第二节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 2.4 第三节 学习法律逻辑的意义与方法
    • 2.5 第一章课堂练习答案
    • 2.6 第一次课PPT
  • 3 第二章 法律工作与概念
    • 3.1 典型案例
    • 3.2 第一节 概念的概述
    • 3.3 第二节 概念的种类
    • 3.4 第二次课PPT
    • 3.5 第三节 概念间的关系
    • 3.6 第四节 限制和概括
    • 3.7 第三次课PPT
    • 3.8 第五节 定义
    • 3.9 第六节 划分
    • 3.10 第四次课PPT
    • 3.11 第二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3.12 第一、二章复习、讲解PPT、视频
  • 4 第三章 法律工作与简单判断
    • 4.1 典型案例
    • 4.2 第一节 判断的概述
    • 4.3 第二节 性质判断(上)
    • 4.4 第五次课PPT
    • 4.5 第二节 性质判断(下)
    • 4.6 第三节 关系判断
    • 4.7 第四节 模态判断
    • 4.8 第六次课PPT
    • 4.9 第三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5 第四章 法律工作与复合判断
    • 5.1 典型案例
    • 5.2 第一节 联言判断
    • 5.3 第二节 选言判断
    • 5.4 第三节 假言判断
    • 5.5 第七次课PPT
    • 5.6 第四节 负判断
    • 5.7 第五节多重复合判断
    • 5.8 第八次课PPT
    • 5.9 第三、四章复习、讲解PPT
    • 5.10 第四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6 第五章 法律工作与演绎推理
    • 6.1 典型案例
    • 6.2 第一节 推理的概述
    • 6.3 第二节 直言直接推理
    • 6.4 第九次课PPT
    • 6.5 第三节 三段论
    • 6.6 第十次课PPT
    • 6.7 第五章简单判断推理课堂练习答案
    • 6.8 第四节 联言推理
    • 6.9 第五节 选言推理
    • 6.10 第六节 假言推理
    • 6.11 第十一次课PPT
    • 6.12 第七节 二难推理
    • 6.13 第五章复习、讲解PPT
    • 6.14 第十二次课PPT
    • 6.15 第五章复合推理课堂练习答案
  • 7 第六章 法律工作与归纳推理
    • 7.1 典型案例
    • 7.2 第一节 完全归纳推理
    • 7.3 第二节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 7.4 第三节 科学归纳推理
    • 7.5 第四节 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
    • 7.6 第六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8 第七章 法律工作与类比推理和回溯推理
    • 8.1 典型案例
    • 8.2 第一节 类比推理
    • 8.3 类比推理在法律工作中的运用
    • 8.4 第三节 回溯推理
    • 8.5 第十三次课PPT
    • 8.6 第七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9 第八章 法律工作与侦查假设
    • 9.1 典型案例
    • 9.2 第一节 假说
    • 9.3 第二节 侦查假设
    • 9.4 第八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10 第九章 法律工作与逻辑基本规律
    • 10.1 典型案例
    • 10.2 第一节 同一律
    • 10.3 第二节 矛盾律
    • 10.4 第三节 排中律
    • 10.5 第四节 充足理由律
    • 10.6 第十四次课PPT
    • 10.7 第九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11 第十章 法律工作与论证
    • 11.1 典型案例
    • 11.2 第一节 论证的概述
    • 11.3 第二节 证明
    • 11.4 第三节 反驳
    • 11.5 第四节 论证的规则
    • 11.6 第十五次课PPT
    • 11.7 第十章课堂练习、案例题答案
    • 11.8 第十六次课PPT
典型案例

法治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一种,区别于人治的重要特点在于任何法律意见的采纳和法律结论的做出都要得到充分的证明,而对任何意见的反对和排除都必须经过合乎逻辑的反驳。    

法律工作中,从立案侦查到法庭审判各个阶段,我们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续完备,就离不开论证这种思维活动。

首先,在具体查处治安案件工作中,论证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如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对于认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需要给予治安处罚,就要把理由列举清楚,制作治安处罚决定书,这时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实际上就是对为什么需要处罚的论证。被处罚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公安机关在在审理后,对于该处罚是否有错误,均要作出公正、合法的结论,并制作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中的陈述,就需要论证。

其次,在刑事侦查中,确定案情的侦查假设和排除错误假设等都需要论证。侦查人员对于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在掌握丰富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依据确凿的证据,进行严密地推理,确定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作案条件以级及侦查方向等,都需要进行论证。

再次,在诉讼活动中,论证也是不可缺少的。司法人员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对案件的裁决、判决,都应该陈述作出某种断定的理由,都要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可靠的事实性论断,作出论证,并制作法律文书,以说明定性、判决结论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对有罪无罪,罪行轻重,有无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有无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等论证过程。控诉是控诉人在法庭活动中,对被告人有罪、什么罪、应如何处罚的证明过程;辩护是辩护人在在法庭活动中,对控诉的反驳过程。

可见,法律工作的全过程,从论证的角度看,就是证明和反驳的有机统一过程。

典型案例

在辛普森一案中,检方举出了四条“铁证”证明辛普森杀死了他的前妻妮可及其男友戈德曼。铁证一:警察在案发现场、白色野马越野车门把手上及车内、辛普森住所的过道及门口均提取到了辛普森的血迹;铁证二:案发现场发现的脚印和辛普森脚印的大小吻合;铁证三:辛普森住所发现的黑色皮手套和案发现场发现的皮手套是一对,上面有辛普森和妮可的血迹;铁证四:在辛普森家中找到了一把能形成妮可和戈德曼身上相同伤口的刀。

辛普森的豪华律师团队对此一一提出了反证:1、他们在辛普森袜子上以及住所的门道上提取的血迹中,检测出了防腐剂,而人身上流出的血液中没有防腐剂,说明警方操作不规范,因为防腐剂的出现、警方的不规范操作等使得最有说服力的现场血迹、DNA鉴定失去了价值;2、他们要求检方提供现场发现的另一个脚印,检方以弄丢了为由不予提供,他们认为案发现场可能还有另外一个人,此人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3、辛普森在庭审现场当着大家的面戴皮手套,但手套太小戴不上;4、警方没有在刀具上提取到血液,无法证明它就是杀人凶器。    

豪华律师团队还结合证据进行了反驳:1、如果辛普森杀了人,由于被害人是两个身强力壮的年轻人,同时解剖资料表明死者经历了长达15分钟的搏斗,那么辛普森身上一定会有很多伤痕。但是专家检验表明辛普森除了手指处的两三处小伤外没有其他的伤痕,这种情况怎么解释?2如果辛普森杀了人,那么他就是一个最愚蠢的罪犯。因为他丢掉了血衣,隐藏了凶器,但是他却把一只手套留在了现场,把另一只手套留在住所;他扔掉了血鞋,却把带血的袜子留在自己的卧室里。3、如果辛普森杀了人,那么他就应该能够戴上手套。但是在庭审现场他无法戴上那只手套。4、如果辛普森几十刀才杀死那两个人,那么辛普森身上一定会是满身血迹,被辛普森带到住所的手套周围一定会有血迹。但是辛普森身上没有血迹,被辛普森带到住所的手套周围没有血迹。5、如果辛普森是预谋杀人,正如检方的“铁证”:夏天带着皮手套,戴帽子,持利刃,开野马越野车做逃脱工具,那么辛普森就不会给自己找一个证明自己可能在现场的证人。而事实上,辛普森所预约的司机在案发后很短时间就找到了辛普森的住所。6、如果辛普森是预谋杀人,那么他就会有充裕的杀人时间。事实上辛普森是10:55去的机场,妮可两人的被杀时间则是在10点到10:20之间如此短促的时间里,辛普森要杀人,要面对身强体壮的戈德曼,要连捅三十多刀,还要灭证,还要开车来回跑,时间明显

问:1、检方举出“铁证”和豪华律师团提出反证是运用的什么逻辑方法?

    2、豪华律师团队是如何反驳的?

逻辑分析】

1检方举出“铁证”和豪华律师团提出反证运用的是证明与反驳这两种逻辑方法。

2、豪华律师团队运用了归谬法进行反驳。归谬法是通过假定对方论题真,然后由它推出荒谬的结论,再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确定对方论题为假的反驳方法。

在辛普森案件中,豪华律师团队的推演过程如下:

被反驳的论题:辛普森杀了人

假设:辛普森杀了人为真

反驳:如果辛普森杀了人,由于被害人是两个身强力壮的年轻人,同时解剖资料表明死者经历了长达15分钟的搏斗,那么辛普森身上一定会有很多伤痕;

但是专家检验表明辛普森除了手指处的两三处小伤外没有其他的伤;

所以,辛普森杀了人为假。

如果辛普森杀了人,那么他就是一个最愚蠢的罪犯;

辛普森显然是个正常智力的人;

所以,辛普森杀了人为假。

如果辛普森杀了人,那么他就应该能够戴上手套;

在庭审现场他无法戴上那只手套;

所以,辛普森杀了人为假。

如果辛普森杀了人,那么辛普森身上一定会是满身血迹,被辛普森带到住所的手套周围一定会有血迹;

但是辛普森身上没有血迹,被辛普森带到住所的手套周围没有血迹;

所以,辛普森杀了人为假。

如果辛普森是预谋杀人,正如检方的“铁证”:夏天带着皮手套,戴帽子,持利刃,开野马越野车做逃脱工具,那么辛普森就不会给自己找一个证明自己可能在现场的证人;

事实上,辛普森所预约的司机在案发后很短时间就找到了辛普森的住所;

所以,辛普森杀了人为假。

如果辛普森是预谋杀人,那么他就会有充裕的杀人时间;

事实上辛普森是10:55去的机场,妮可两人的被杀时间则是在10点到10:20之间如此短促的时间里,辛普森要杀人,要面对身强体壮的戈德曼,要连捅三十多刀,还要灭证,还要开车来回跑,时间明显

所以,辛普森杀了人为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