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推理是以个别性知识为前提,推出一般性知识为结论的推理。简言之,就是从个别推一般的推理。法律工作中经常用到归纳推理,如:法医根据死者胃内的消化程度来判断死亡时间(针对不明死亡对象,查清其死亡时间),法医解剖了若干具尸体,解剖尸体甲发现胃内食物基本排空为四小时,解剖尸体乙发现胃内食物基本排空为五小时,解剖尸体丙发现胃内食物基本排空为六小时,……最后得出结论:凡死者的胃内食物基本排空,其死亡时间为饭后四至六小时。由此例可知,结论:“凡死者的胃内食物基本排空,其死亡时间为饭后四至六小时。”是作为一般性的知识存在的,而这种知识又是法医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对一具具尸体研究考察归纳出来的。如果没有一系列个别事实为前提,也就难以得出这种一般性结论。
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相比,区别如下:(1)从思维进程看: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2)从结论所断定的知识范围看:演绎推理的结论蕴含在前提之中,故结论的知识范围没有超出前提的知识范围;而归纳推理结论的知识范围一般超出了前提的知识范围。(3)从前提和结论联系的性质看:演绎推理是必然性推理;而归纳推理则一般是或然性推理。
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之间有区别又有联系。总的来说,两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上面举了一个归纳推理的例子,下面再举一个演绎推理的例子:“凡死者的胃内食物基本排空,其死亡时间为饭后四至六小时,死者张某胃内食物基本排空了;所以,死者张某的死亡时间为饭后四至六小时”。由此可以看出:(1)演绎推理的前提,要靠归纳推理来提供;(2) 推理的运用,要靠演绎推理来指导,而且,归纳推理的结论要靠演绎推理来证明。
我们可以根据前提是否考察了一类事物的全部对象,将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对于不完全归纳推理,我们又可以根据是否揭示了对象和属性之间的因果关系,将其分为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和科学归纳推理。如下表所示:

【典型案例】
1879年在巴黎警察厅抄写卡片的贝蒂荣厌烦了自己的工作,他萌发了人体测量的念头。他开始测量登记在案的囚犯的头部、手指、胳膊等部位,并记录下资料。积累到一定数量后,贝蒂荣按照自己的分类法对资料进行了归纳。1883年2月,贝蒂荣运用自己的人体测定法则成功的识别了一名囚犯的前科身份。这成为人体测定法成功的开始。1884年,一年之内他鉴别了300名有前科的罪犯,没有遇到两个人人体测量资料完全相同的情况。法国人认为以测量人体某些不变部位的骨骼为基础的贝蒂荣法则是十九世纪警务中最伟大的发明,这个发明将不仅使法国而且使全世界的辩真工作不再出错。
【逻辑分析】
贝蒂荣人体测定法则将使全世界的辩真工作不再出错的结论正是运用了归纳推理,其推理形式为:
对第一个犯人的辩真贝蒂荣人体测定法则是有效的;
对第二个犯人的辩真贝蒂荣人体测定法则是有效的;
对第三个犯人的辩真贝蒂荣人体测定法则是有效的;
……
对第三百个犯人的辩真贝蒂荣人体测定法则是有效的;
所以,对所有犯人的辩真贝蒂荣人体测定法则是有效的。
但因为这是一个不完全归纳推理,结论是或然的。贝蒂荣人体测定法则在世界上曾经风靡一时,但是贝蒂荣却在一次鉴别中发现了两名人体测量数据完全一样的囚犯,贝蒂荣人体测定法则失效了。
该案例告诉我们,法律工作离不开归纳推理,但因为归纳推理一般属于或然性推理,其结论不一定可靠,所以我们在法律工作中要掌握各种归纳推理的逻辑要求,以提高其结论的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