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药鉴定的依据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部颁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为法定的药品标准。除国家药品标准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亦为法定药品标准。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地方药品标准,亦为该地区中药鉴定的依据。
(一)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
《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它规定了药品的来源、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是全国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和检验等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的法定依据。《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药典》先后共颁布了九版。
《中国药典》2010年版共载药4567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简称《部颁药品标准》)
部颁药品标准也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编纂出版,是补充在同时期该版药典中未收载的品种或内容,与《中国药典》同属国家药品标准,也是全国各有关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的法定药品标准。与药材相关的主要有:
(1)中药材部颁标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中药材第一册),载药101种,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载药136种,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蒙药分册),载药57种,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维吾尔药分册),载药202种,1999年颁布等。
(2)进口药材部颁标准 我国常用的进口药材约50种,现行版为2004年再次根据药典品种的变化进行修订并执行的《儿茶等43种进口药材质量标准》。
(二)地方药品标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中药材标准,收载的药材多为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的品种而为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地区性习惯用药,该地区的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照执行,而对其他省区无法定约束力,但可作为参照执行的标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炮制规范
按药品管理法规定,中药饮片的鉴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执行,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执行。
二、中药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中药检验的分类
中药检验按其检验目的可分为抽查检验、委托检验、复核检验、仲裁检验、进口检验和自检。
(二)中药检验的一般程序
中药鉴定就是依据《中国药典》、《部颁药品标准》等,对中药检品的真实性、安全性、纯度、质量进行检定和评价。
对中药的鉴定,其检验目的主要包括三方面:中药的真实性鉴定、安全性检查及质量优劣鉴定。
以药材和饮片为例,鉴定的内容主要有:
1、中药的真实性鉴定
包括中药的来源、性状、鉴别(包括经验鉴别 、显微鉴别、理化鉴别、薄层色谱、光谱、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等鉴别内容)。
2、中药的安全性检查
包括内源性有害物质的检查和外源性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量、二氧化硫残留量及黄曲霉毒素等)的检查。
3、中药质量优劣的鉴定
包括中药的纯度(如杂质、水分、灰分等)和质量优良度(如浸出物、挥发油及有效成分的含量测定等)的鉴定。
检验记录是出具报告书的原始依据。
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如是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应长期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