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项目一:  介绍本门课程,安全教育,绪论
    • 1.1 绪论:医院药品管理基本知识
  • 2 项目二:医院门诊西药房处方调配
    • 2.1 医院门诊西药房处方调配理论
    • 2.2 医院门诊西药房处方调配实践
      • 2.2.1 医院门诊西药房设施认识
      • 2.2.2 医院门诊西药房处方调配技能训练
      • 2.2.3 静脉用药调配系统仿真软件练习
  • 3 项目三: 医院门诊中药房处方调配
    • 3.1 医院门诊中药房处方调配理论
    • 3.2 医院门诊中药房处方调配实践
      • 3.2.1 医院门诊中药房设施认识
      • 3.2.2 医院门诊中药房处方调配技能训练
  • 4 项目四:药店药品陈列
    • 4.1 药店初识
    • 4.2 药店药品陈列理论知识
    • 4.3 药店药品陈列实践
      • 4.3.1 参观药店
      • 4.3.2 药店药品摆放技能训练
  • 5 项目五:药店药品销售
    • 5.1 药店药品销售理论
    • 5.2 药店药品销售实践
      • 5.2.1 药店药品销售技能训练
      • 5.2.2 合理用药系统软件练习
绪论:医院药品管理基本知识

项目一 绪论:医院药品管理基础知识

1医院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

医院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有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部、处)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依据医院规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任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1 药事管理委员会

为协调、指导全院药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医院药剂管理办法》规定,县以上医院要设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药学部门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定期由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集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医疗用药重大问题。药事管理委员会是院长的咨询机构,属监督系统。

1.1.1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主任:由分管业务院长担任。

副主任:由药剂科主任担任。

委员:由医务处(部)、各临床科室及有关科室专家(一般为部门负责人)组成。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药剂科。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1.1.2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1.2.1 制定本院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1.1.2.2 制(修)定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1.1.2.3 审定本院药品采购计划;

1.1.2.4 审核本院新制剂;

1.1.2.5 制定本院新药引进规则,负责新药引进的评审

1.1.2.6 组织评价本院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1.1.2.7 组织检查毒、麻、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

1.1.2.8 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院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1.2 药剂科(部)

药剂科(部、处)是直属院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属执行系统。药剂科(部、处)根据医院的任务和开展业务的范围合理设置下属机构。药剂科(部、处)组织机构的设置,应考虑到医院实施“以病人为中心”服务模式的需要,药剂科(部、处)的规模虽有区别,但基本任务是一致的——保证医疗任务的完成。机构的设置应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病人、方便病人,更好地实施药学服务为原则。其次应根据医院功能的需要。目前各级医院在预防、医疗、康复、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各有所长,医院的运行模式、人员编制、专业功能不完全相同,药剂科(部、处)的组织机构应随之不同。同时要适应医院药学的发展,随着医药科学的发展,医院药学的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中,药剂科(部、处)的组织机构也是动态发展的。

医院药剂科(部或处)根据医院规模设中、西药调剂、制剂;中、西药库;药品检验、药学研究、临床药学、情报资料等专业室,并设室(科)主任。一般综合医院药剂科的机构设置如下:

1.2.1 调剂部门:门诊药房、病区药房(住院药房)、中药房。

1.2.2 制剂部门:普通制剂室、灭菌制剂室、中药制剂室

1.2.3 药品检验部门: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生物学检验室

1.2.4 药品采储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普通西药库、特殊药品库、危险药品库、原料药品库、包装材料库、原药材库、中成药库、饮片库、冷藏库。

1.2.5 中药加工炮制部门:中药加工室、中药炮制室、煎药室

1.2.6药学研究部门:临床药学药理研究室;药学情报、资料、信息研究室。

 

 

 

 

 

 

 

 

 

 


2 医院药剂科的任务和特点

2.1 药剂科的基本任务

2.1.1 保证药品供应

根据本院医疗和科研需要,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做好药品的采购、贮存、保管、发放工作,保证药品供应。

2.1.2 调剂、制剂

及时准确调配处方,按临床需要制备制剂及加工炮制中药材。

2.1.3 药品质量管理

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药品监督和检验制度,以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1.4 指导合理用药

做好用药咨询、结合临床搞好合理用药、新药试验和药品疗效评价工作,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提出需要改进和淘汰品种意见。

2.1.5 药学研究

开展医院药学研究,根据临床需要积极研究中、西药品的新制剂,运用新技术创制新剂型。

2.1.6 教学

承担医药院校学生实习,药学人员进修。

2.2 药剂科工作的特点

2.2.1专业技术性

医院药剂工作有自己的科学理论体系,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药品的科学管理,处方的审核与调配,用药咨询,药品质量的检验,制剂的生产,药品的储藏与养护等都有其自身的操作规范和科学的理论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我国卫生部2004年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这些规定充分说明药剂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

2.2.2 效益双重性

医院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为社会服务。药剂科下属各业务部门都是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其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到医院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其业务工作对医院的经济活动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医院药品收入要占医院整个医疗收入的50%左右,可以说与医院的经济效益息息相关。因此,医院药剂工作具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特点。

2.2.3 政策法规性

医院药剂工作是科学知识与政策法规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医院药剂工作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指导下和国家的法律范围内进行的。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都必须依法行事。

2.2.4 咨询指导性

药学技术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充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药学知识,积极开展以指导病人安全、合理、经济、正确用药为宗旨的用药咨询工作。具有普遍的咨询指导性。

2.2.5 服务广泛性

药剂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为临床服务,药剂工作的最终点,是为病人服务,病人来自社会各阶层,因此,医院药剂工作具有服务的广泛性。

2.2.6 机构分散性

药剂科下属部门较多,且分散在医院不同的地理区域,构成了医院药剂工作点多面广、机构分散的特点。

3 医院药学人员的技术职称和主要职责

3.1 药剂人员的技术职称

3.1.1 高级职称:主任药师(或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药师(或副主任中药师)

3.1.2 中级职称: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3.1.3 初级职称:药师(或中药师)、药剂士(或中药士)

3.2 药剂人员主要职责

3.2.1 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要职责

3.2.1.1 在院长领导下,主持药剂科的日常科学技术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和自配药物制剂的质量要求,并组织实施。

3.2.1.2 组织领导本科业务技术工作,参加调配复杂的方剂、制剂和加工炮制,研究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实验,并总结经验。审议成果,写出资料。收集国内外药学技术情报,介绍国内外有关药学动态。

3.2.1.3 安排布置并督促、检查本科人员业务技术学习,组织有关人员经常深入各科室检查药品质量和使用、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1.4 主持制定技术人员和进修生的培训规划,负责本科人员的技术考核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3.2.2 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要职责

协助主任药师工作,在无主任药师的情况下,执行主任药师职责。

3.2.3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主要职责

在主任药师领导下履行药师(或中药师)的职责,并对药师(或中药师)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2.4 药师(中药师)主要职责

3.2.4.1 在主任药师领导和主管药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3.2.4.2 拟定技术操作规程,调配方剂、制备制剂和中药加工炮制,研究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3.2.4.3 负责药品的检验、鉴定和药品毒副反应的报告工作。

3.2.4.4 对药剂士(或中药士)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2.5 药剂士(或中药士)的主要职责

3.2.5.1 在主任药师的领导和药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3.2.5.2 担任药品的计划、采购、收方、调剂、核对、发药和制备制剂、制剂检查、保管、统计、检查及中药加工炮制等工作。

3.2.5.3 对药剂员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  医院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

医院药学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在医院药事活动中的特殊表现。是医院药学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对保证病人用药安全有效,提高药剂工作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医院药学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与病人,与同事,与医生,对集体、对国家、对社会发生职业联系时,要始终遵循:坚持药品质量第一,保证药品安全有效,满足人民防病治病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基本原则。医院药学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如下:

4.1 竭诚为患者服务

病人是为解除疾病痛苦而来医院就医取药的,药师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帮病人所需,及时为病人提供所需药品。药师对患者应礼貌、热情、和气、文明,应清楚地向患者交待药品的用法和注意事项,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为患者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药品提供最佳服务。

4. 2 保护患者隐私

药师要时时处处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展现良好的医德医风。

4.3 严格执行药剂工作制度

处方调配,制剂制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安危和治疗效果,药剂人员要本着对病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自觉地执行医院药剂工作制度,按有关规定从事有关技术操作,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4. 4 重视知识技术的更新

药学理论发展迅速,药学技术不断进步。药师要注重学习药学新知识、新技术,更新药学领域新信息,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4.5  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药师应以病人的最大利益为前提,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已知或怀疑有害健康的任何物质和药品。反对以权谋私,以掌管的药品作交易,趁病人之危勒索病人,不乱抬药价,不出售假劣药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4.6  遵纪守法

认真执行有关药品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坚决抵制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

4.7  团队精神

自己要努力做的最好,同时也要帮助同事做的最好,这就是团队精神。当同事征求意见或请求帮助时,应乐于提供帮助,不应向同事隐瞒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应主动将药品信息和动态告知医师和同事,促进彼此协作,同心协力为患者服力。团结同事,公私分明,热爱集体,爱岗敬业,正确处理工作关系。

5 处  方

5.1 处方的含义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是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调配、发药的凭据。处方开具者与处方调配者之间的书面依据,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上的意义。

5.2处方的分类

处方按其性质一般分为法定处方、医师处方、协定处方三类。

5.2.1 法定处方

指中国药典、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标准收载的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制备法定制剂时应严格按此执行。

5.2.2 医师处方

是医师为患者诊断、治疗和预防用药所开具的处方。

5.2.3 协定处方

医院药剂科与临床医师根据医院日常医疗用药的需要共同协商制定的处方。一般适用于使用频率较高的药品,可提前大量配制和储备。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病人取药等候的时间。每个医院的协定处方仅限于在本医院使用。

5.3  处方的意义

5.3.1  法律性

医师具有诊断权和处方权,但无调配处方权。药师有审核、调配处方权,但无诊断权和处方权。因开具处方不正确所造成的医疗差错或事故,由处方医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调配处方不正确所造成的医疗差错或事故,由有关药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方是用药和发药凭证,是追究责任人的有效凭证。

5.3.2  技术性

开具和调配处方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需由经资格认定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必须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才有处方权,才能为患者开具处方。只有药学技术人员才能调配处方。

5.3.3  经济性

处方是药房药品消耗及药品经济收入结帐的凭证和原始依据。也是患者用药的真实凭证。

5.4  处方的组成

处方格式由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和处方后记由三部分组成处方样式见表1-1处方样式。

5.4.1  处方前记

包括医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处方前记也称为处方的自然项目。

5.4.2  处方正文

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5.4.3  处方后记

包括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电子处方的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要与手写处方一致。应有处方医师和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表1-1 处方样式


               







 


 

 

 

 

 

 

 

 

 

 

 

 

 


普通处方­—白色                          儿科处方­—淡绿色

注:处方中自、离、保分别代表:自费病人、参加医疗保险病人、离体人员。

 

6  医院处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4年颁发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对医院处方管理做了如下规定:

6.1 处方制度

6.1.1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6.1.2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注册地点取得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子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6.1.3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6.1.4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1.5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6.1.6处方印刷用纸的要求: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6.1.7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房留样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1.8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6.1.9 医师不得为本人或家属开处方。

6.1.10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学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6.1.11 处方上药品数量与剂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等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以支、瓶为单位;软膏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6.1.12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

6.1.13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6.1.14 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6.2 处方权限及相关问题

处方权限是指医师所在注册医院授权医师处方药品的范围。一般由医院医务处(部)代表医院,以《处方授权书》文件下发。处方权限分为普通西药处方权、中成药处方权、中药处方权、精神药品处方权、麻醉药品处方权等。医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开写药品。

6.2.1 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经注册后方具有处方资格,

6.2.2 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经科主任提名,医务部门审核、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及专用签章式样在药剂科、医务部门留样备查。

6.2.3 本单位增加有处方权的医师或有处方权的医师调离本单位及停止医师处方权时,医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学部门,以免在法律上引起纠纷。

6.2.4 实习医生和进修医生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处方权,必须在上一级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并经上或带培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6.3 处方书写及相关要求

6.3.1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6.3.2处方一般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若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药师方可调配。

6.3.3 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6.3.4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6.3.5 年龄项要写实足年岁,婴幼儿写日龄、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3.6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3.7 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需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6.3.8 中药饮片处方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对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要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先煎、后下、包煎、烊化或冲服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要在药名之前写出。

6.3.9 开具处方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6.3.10 患者姓名必须是患者的真实姓名。

6.4 书写药品名称规则

6.4.1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6.4.2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6.4.3 医师开具处方的药品名与配发药品的名称必须一致。

同一种药不同的商品名,如处方名称与所配发药品的商品名不同,仍应由处方医师重新修改, 药师不准擅自做主用成份相同而商品名不同的药品相互替换,如需更换应让处方医师修改处方。避免引起患者的误解和纠纷。

6.5用药剂量与剂量单位规则

6.5.1 用药剂量

用药剂量是指每次的使用量,简称用量。药品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

6.5.2 超剂量用药

特殊情况需超剂量用药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在剂量旁再次签字(以示负责),方可调配,否则,对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退回处方医师更正。

6.5.3 处方上药品数量与剂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等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以支、瓶为单位;软膏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6.6 处方限量规则

6.6.1 急诊处方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6.6.2 门诊处方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6.6.3 麻醉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晚期癌症患者凭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15日量,其他剂型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量。

6.6.4 精神药品处方

精神药品处方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6.7 处方调配规则

6.7.1 处方调配与审核、配发药品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是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6.7.2 药品在发给病人前,必须经双人核对。

6.7.3 发药必须由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6.7.4 接到处方后应仔细审核、检查,及时调配,发现问题应立即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联系解决。

书写缺项者要求其补写。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方可调剂配发。

6.7.5 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能擅自更改或使用代用品。

6.7.6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时应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6.7.7 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6.7.8 发出药品应向患者交代清楚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以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

6.7.9 超过期限的处方需经开具处方医师或同专业医师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6.7.10药师有权监督医师的合理用药,发现问题有权提出质疑或拒绝调配;对违反规定滥用药物或药物滥用者应及时报告。

6.8 处方保管与销毁规则

6.8.1已调配处方的保管

普通处方保留1 年;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 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 年;销毁处方须经院长书面批准方能执行。

6.8.2 处方笺的印制和空白处方笺的保存

处方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指定印刷厂印制; 空白处方笺由库房统一保管,发出应登记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