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幼儿教师的涵义
(一)幼儿教师与托幼机构教育
1.定义:幼儿教师是指在托幼机构中对学前儿童施加教育影响的专职人员。
(二)幼儿教师的工作特点
1.工作对象的主动性和幼稚性
2.工作任务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3.工作过程的创造性和复杂性
4.工作手段的主体性和示范性
(三)幼儿教师的职业权利
1993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规定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标志着我国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训、考核、待遇、法律责任等已经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1.教育教学权。享有进行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幼儿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学术研究权。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评价权。有指导幼儿的学习活动,评定幼儿身心发展水平的权利。
4.获取报酬权。 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幼儿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四)幼儿教师的义务(2016年《幼儿园工作规程》第41条)
1.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2.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3.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4.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5.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6.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五)幼儿教师的资格要求
1.思想道德要求
2.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
3. 普通话要求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5. 身心健康
二.幼儿教师在学前教育中的角色分析
(一)幼儿教师角色的历史演变
保姆 →保育员 →专职幼教工作者
随着专门化的社会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才有了专门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和保教人员。在西方是19世纪中叶以后才出现的。
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颁布后,“幼儿园教师”这个名称被广泛使用。
(二)现代幼儿教师的角色分析
《纲要》中第三部分第十条指出“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