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变态心理学 总论
    • 1.1 变态心理学概论及其研究方法
    • 1.2 异常心理的理论模型
    • 1.3 临床评估、诊断标准与原则
    • 1.4 精神障碍症状学 必学任务
      • 1.4.1 【视频课】精神障碍症状(上)
      • 1.4.2 【视频课】精神障碍症状(中)
      • 1.4.3 【视频课】精神障碍症状(下)
  • 2 变态心理学 各论
    • 2.1 精神分裂症
    • 2.2 心境障碍
      • 2.2.1 【视频课】抑郁发作 躁狂发作 轻躁狂发作
    • 2.3 焦虑障碍与强迫障碍
      • 2.3.1 【视频课】(病理性)焦虑及相关概念
      • 2.3.2 【视频课】焦虑与抑郁的鉴别
      • 2.3.3 【视频课】广泛性焦虑障碍的表现
      • 2.3.4 【视频课】惊恐障碍的表现
      • 2.3.5 【视频课】强迫症的表现
    • 2.4 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 分离障碍
    • 2.5 进食障碍
    • 2.6 物质滥用及依赖
    • 2.7 人格障碍
    • 2.8 心身疾病
    • 2.9 应激相关障碍
    • 2.10 性心理障碍与性偏好障碍
    • 2.11 儿童相关精神障碍
    • 2.12 其他神经精神疾病
  • 3 变态心理学相关伦理与法律问题
    • 3.1 变态心理学相关伦理与法律
变态心理学相关伦理与法律

变态心理学相关伦理与法律

一、变态心理学相关伦理

伦理,是人们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应当遵守的倒的准则和规范,在变态心理学相关的诊疗实践中,伦理道德问题不可回避。主要涉及三类关系:诊疗者和来访者/患者及其家属;诊疗者同行之间;诊疗者和社会的关系。

当来访者决定接受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时,他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从业者能够胜任工作,不会滥用权利,心理治疗师对来访者有相当大的影响,这就要求心理治疗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处理、控制和驾驭治疗局面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拥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情感能力。

  1. 专业能力:指保证心理治疗师能有效应用临床方法、策略和技术,具有广博的人文与社会知识,灵活运用各种专业知识和技术的能力。包括不断学习各种与基础研究、理论、干预、实践相关的知识,能够对理论质疑,评估有效性并个别化分析、运用等;对自己的擅长和不足有清晰认识;从实践中不断学习、积累。

  2. 情感能力:包括自我认识、自我接受和自我督导,要求心理治疗师认识和承认自己是现实生活中独特而难免有错误的人,知道自己情感方面的优势、弱点、需要和资源等。因为心理治疗过程中经常会对心理治疗师及来访者造成强烈的情感震动。


此外,还有一些重要原则,如:

知情同意:指在心理工作者为来访者提供足够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由患者做出决定(同意或拒绝)。

保密原则:指要理解和尊重来访者的情感,一般情况下不得把在治疗过程中获取的保密资料泄露给第三者。例外情况包括求助者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打算、企图时。

避免多重关系:多重关系指心理咨询师和治疗师在从业过程中与来访者除专业关系之外,存在的其他社会关系。因为多重关系很可能影响心理学工作者的客观判断或干扰他们有效履行作为专业人员的责任,并可能伤害和利用他人,所以应避免形成多重关系。


二、变态心理学相关法律

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和解决有各种精神障碍的人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法律责任的学科。 是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精神病学与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狭义的司法精神病学也指法医精神病学,司法精神病学研究的内容,重点在于研究各种精神疾病的患者在刑事犯罪、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中的地位、能力问题,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以判明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以及服刑能力等,为司法部门进行审判提供科学的依据。

1.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扩展阅读:

  1. 该撞死那个人嘛?——论扳道工的自我修养

  2. 精神卫生法

  3.  我们应该如何面对疑似精神病人?

  4.  从一起精神病人伤医案说起

  5.  假如精神病患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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