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放规定
六、溜放调车的限制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乘坐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
4、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5、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6、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7、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8、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
9、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10、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技规294条)
平面溜放调车可以缩短调车行程,压缩调车钩分,提高调车效率。但为了保证调车作业安全和货物的完整,对溜放调车解散车辆规定了如下限制。(见下表)
(一)禁止溜放和溜放时限速连挂的车辆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这类货物主要包括危险货物、超限超长货物、贵重精密货物和易碎货物等。因装载货物的要求禁止溜放的车辆,由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铁路禁止溜放和溜放时限速连挂的车辆表”中的规定。由于作业中使用人力制动机、铁鞋或减速器制动时,会产生火星、高温和冲撞,而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特种货物(按组级代号办理的军用弹药、炸药及毒剂,七0七货物)的车辆经撞击,摩擦受热后有可能引燃、引爆,故禁止溜放。装载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应采用推送调车法作业。
铁路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的车辆表
| 顺 号 | 种类 | 禁 止 溜 放 (调动这些车辆时禁止溜放和由驼峰上解体) | 限 速 连 挂 (溜放或由驼峰上解体调车, 车辆连挂速度不得超过2km/h) |
| 1 | 爆炸品 |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 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
| 2 | 气体 | 罐车和钢质气瓶装载的易燃气体、毒性气体 | ①非易燃无毒气体。 ②钢质气瓶以外其他包装装载的气体类危险货物 |
| 3 | 易燃液体 | 乙醚、二硫化碳、石油醚、苯、丙酮、甲醇、乙醇、甲苯 | ①除禁止溜放栏内规定以外的装入玻璃或陶瓷容器的易燃液体 ②汽油 |
| 4 |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硝化纤维素、黄磷、硝化纤维胶片 | 三硝基苯酚[含水≥30%],六硝基二苯胺[含水>75%],三乙基铅,浸没在煤油或密封于石蜡中的金属钠、钾、铯、锂、铷,硼氢化物 |
| 5 |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 过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氯酸钠、氯酸钾、氯酸铵、高氯酸钠、高氯酸钾、高氯酸铵、硝酸胍、漂粉精和有机过氧化物 | 除禁止溜放栏内规定以外的装入玻璃容器的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
| 6 |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 玻璃瓶装的氯化苦、硫酸二甲酯、四乙基铅(包括溶液)、一级(剧毒)有机磷液态农药、一级(剧毒)有机锡类、磷酸三甲苯酯、硫代膦酰氯 | ①禁止溜放栏内的货物装入铁桶包装时 ②除禁止溜放栏内规定以外的装入玻璃或陶瓷容器的毒害性物质 |
| 7 | 放射性物质 | 二、三级运输包装或气体的放射性货物 | |
| 8 | 腐蚀性物质 | 罐车装载以及玻璃或陶瓷容器盛装的发烟硝酸、硝酸、发烟硫酸、硫酸、三氧化硫、氯磺酸、氯化亚砜、三氯化磷、五氯化磷、氧氯化磷、氢氟酸、氯化硫酰、高氯酸、氢溴酸、溴 | 除禁止溜放栏内规定以外的装入玻璃或陶瓷容器的腐蚀性物质 |
| 9 | 活动物 | 鱼苗以及外贸出口的禽、畜 | 车内装有禽、畜(外贸出口除外)、蜜蜂、活鱼 |
| 10 | 超限、超长货物 | 二级以上超限货物,跨装的超长货物 | |
| 11
| 特种车辆 | 非工作机车、轨道起重机、机械冷藏车、大型的凹型和落下孔车、空客车及特种用途车(发电车、无线电车、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电务试验车、通信车)、检衡车 | |
| 12 | 特种货物 | 按规定“禁止溜放”的军用危险货物和军用特种货物 | |
| 13 | 其他车辆 | 搭乘旅客的车辆、铁道部临时指定的货物车辆 | 乘有押运人员的货车 |
| 14 | 贵重、精密货物 | 由发站和托运人共同确定的贵重的以及高级的精密机械、仪器仪表 | 电子管、收音机、电视机以及装有电子管的机械 |
| 15 | 易碎货物 | 易碎的历史文物、易碎的展览品、外贸出口的易碎工艺美术品、易碎的涉外物资(指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或个人用物品、外交用品、国际礼品、展品,外侨及归国华侨的搬家货物) | 鲜蛋类、生铁制品、陶瓷制品、缸砂制品、玻璃制品以及用玻璃、搪瓷、缸砂容器盛装的液体货物 |
| 备 注 | 除顺号1、2、11、12、13“禁止溜放”外,其他“禁止溜放”的货物车辆可向空线溜放。 | ||
说明:1、所谓“禁止溜放”即调动这些车辆时,禁止平面溜放和由驼峰上解散。2、所谓“溜放时限速连挂”即调动这些车辆时,可以进行平面溜放或由驼峰解散,但连挂时的速度不得超过2km/h。
2、非工作机车、动车(组)、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双层集装箱专用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上述车辆因本身构造的原因,禁止溜放。非工作机车一般是新出厂机车或回送机车;动车本身有动力装置,构造特殊;轨道起重机(吊车)重心较高,起重臂又横向摆动,另外走行部不灵活;机械冷藏车内部精密仪器较多,发生冲撞后果严重,不能溜放;大型凹型车(如D9型:L全长=39m,T=230t,20轴),落下孔车(如D17型:L全长=35.9m,T=150t,10轴),这两种型号车辆车身较长,经曲线、道岔转向不灵,禁止溜放;客车无论空重发生冲撞有可能撞坏车辆,不宜溜放;特种用途车系指发电车、检衡车、试验车、轨道检查车、通讯车等,由于用途特殊,发生冲撞后果严重,不宜溜放。
禁止溜放和溜放时限速连挂的车辆,应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见下表。注有W的车辆,严禁溜放,其他车辆向停有W的车辆的线路溜放或送车时,必须留有l0m的“天窗”,严禁溜放连挂。
为了保证安全,对规定禁止溜放,或溜放时限速连挂的车辆,发站应在货物运单、封套、货物装载清单、列车编组顺序表上注明“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字样。调车领导人应在调车作业通知单记事栏上记明“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符号。
3、乘坐旅客的车辆
为了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乘坐旅客的车辆,无论是客车还是代用客车,一律不得溜放调车。
(二)禁止溜放的线路
1、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这里所说的2.5‰坡度是指线路有效长内的平均坡度。溜出的车组,在这样坡道的线路上运行,会逐渐加速不易在预定地点停车,若制动不及时,可能造成冲突等事故,所以规定禁止溜放。
2、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或正在进行装卸作业,以及停有乘坐旅客车辆的线路上。
因为正在检修的车辆,车下常有检修人员和工具;正在装卸的车辆,车内外有人装卸或装卸机具在工作,一旦溜放车组制动不当,就有可能造成事故和人身伤亡。停有乘坐旅客车辆的线路上禁止溜放,主要是为确保旅客的安全。
3、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这是因为车组溜出后,无法控制行人、车马通过道口,在情况突变时,对溜放的车组也难以控制停车,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是撞坏车辆以及脱轨事故等,所以规定禁止溜放。
4、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上(不论是固定线路或非固定线路)。
因为上述物品对冲击、摩擦持别敏感,一旦制动不当发生冲撞,就有可能发生爆炸或漏出毒气而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故规定禁止溜放。
5、停留车距警冲标的长度(包括附加安全制动距离)容纳不下溜放车辆的线路,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有“堵门车”的线路上禁止溜放。这是因为停留车距警冲标距离短,会发生撞车或“压标”,不但容易出事故,还会影响调车效率。
6、至于货物线、专用线能否溜放,应按《站细》规定办理。
(三)禁止溜放的其他情况
1、末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虽有固定的调车组,但调车组不足3人时,不准溜放调车。因为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多由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或运转车长负责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作业,临时组建,很难配合默契,再加上进行溜放作业经验不足,很难保证作业安全。进行溜放调车作业,至少1人指挥,1人提钩,1人拧间。故调车组不足3人时,不准进行溜放调车。
2、车辆手制动机失效而又不具备使用铁鞋、减速器,减速顶制动条件时。
3、遇有浓雾、暴风雨雪等不良气候和夜间照明不足,确认信号和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
4、制动人员不足或使用手制动机制动未挂安全带时。
5、平面调车作业,机车串联或机车前
后带有车辆,以及车列中挂有机械冷藏车时。
调车技能
1、手信号、听觉信号
2、手摇道岔,简易制动阀
3、钩锁器,人力制动紧固器,防溜设备
4、排风、摘管,选闸、试闸,铁鞋
5、人力制动机,观速、观距,上下车
6、驼峰提钩、推峰速度,铁鞋制动
7、编组列车复检,执行列车编组计划
8、车辆减速器,溜放进路排列
作业:
1、平面调车方法有哪些?
2、哪些车辆禁止溜放?哪些线路禁止溜放?

